济南信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济南信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鲁0602民初11681号之二
判决日期:2019-09-04
法院: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烟台建国水暖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信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济南信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作出(2019)鲁0602民初1168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济南信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济南信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在银行其账户内的存款288298.50元,冻结期限为1年。申请人烟台建国水暖器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济南信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济南信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在银行其账户内的存款288298.5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杨帆
人民陪审员邹丽
人民陪审员朱淑华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李仪
判决日期
2019-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