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东方建筑有限公司、开封天福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豫0211执恢277号
判决日期:2019-12-30
法院: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暂无数据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2民终44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开封天福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中亮在执行过程中与申请人开封市东方建筑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提供财产担保,但履行期间被执行人违约未能按期偿还欠款,按照协议内容以及提供的担保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判决结果
一、查封、扣押、拍卖执行人担保人李军名下所有的豫B×××××号凯迪拉克汽车;查封、拍卖执行人担保人赵壁名下位于开封市浪漫之都小区3号楼3单元201室房屋;查封、拍卖执行担保人杨中惠名下位于开封市县前街阳光家园3号楼2单元6层2号房屋。
二、冻结、划拨开封天福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中亮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及利息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刘庆丰
审判员于振宇
审判员孙丽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苏超
判决日期
2019-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