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代新荣与被告郑磊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财产保全裁定书
案号:(2019)黔2702民初1564号
判决日期:2019-12-29
法院: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代新荣与被申请人郑磊、福泉市平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福泉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代新荣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三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9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由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在价值9万元的保额范围内为该保全承担担保责任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对被申请人郑磊、福泉市平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福泉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所有的价值九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冻结被保全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黄天文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匀瑶
判决日期
2019-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