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年路支行与新疆金石沥青股份有限公司、金石财富投资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新71执恢9号
判决日期:2019-12-26
法院: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年路支行与被执行人新疆金石沥青股份有限公司、金石财富投资有限公司、山东金石沥青股份有限公司、叶成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5)乌中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规定,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1601887.04元,被执行人已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本案执行标的总额10064068.28元(其中本金9986734.28元,执行费77334元)。因被执行人新疆金石沥青股份有限公司、金石财富投资有限公司、山东金石沥青股份有限公司、叶成光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年路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以公告方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发现被执行人叶成光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镇(产权证号:松201017006872)房产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488.54平方米,并于2018年11月19日对其房产进行依法查封。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暂不处置其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回5884847.24元,未执行标的4101887.04元,执行费77334元
判决结果
本院(2019)新71执恢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新疆金石沥青股份有限公司、金石财富投资有限公司、山东金石沥青股份有限公司、叶成光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年路支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合议庭
审判长杨建新
审判员乔剑
审判员杨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小琳
判决日期
2019-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