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金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顺群、刘小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浙0522民初2846号
判决日期:2019-05-06
法院:长兴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长兴金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顺群、刘小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笑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长兴金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顺群、刘小兰的起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长兴金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顺群、刘小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兴金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合议庭
审判员程笑盈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张玮
判决日期
2019-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