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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东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华
联系方式:0371-65333788
注册时间:2005-03-17
公司地址: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21号
简介:
企业管理咨询;计算机系统服务(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批发兼零售:办公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计算机耗材、建筑材料;从事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方可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房屋租赁;IC卡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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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教育学院、河南东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豫01民终24341号         判决日期:2019-12-16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河南教育学院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东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5民初203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河南教育学院上诉请求:一、撤销原裁定,指令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二、本案的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合同解除后,被上诉人占有上诉人的房屋属于侵权事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不在双方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范围之内,应当由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的裁决理由错误。 河南教育学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河南东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河南教育学院非法占有房屋期间的使用费用17989374元,并将房屋恢复原状返还给河南教育学院;2、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河南东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1年9月15日,河南教育学院(甲方)与河南东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合作办学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主要约定:甲方提供郑州市河南教育学院纬五路校区原图书楼和实验楼两座房产,总建筑面积为1.1万平方米,由乙方出资装修改造,负责经营管理;甲乙双方合作时间为10年;为保障甲方的最低合作利益,乙方每年分两期向甲方支付当年不少于600万元的收益分成,每半年提前一个月支付一次,每次不少于300万元;因本协议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提交郑州仲裁委员会裁决。 2012年8月16日,河南教育学院(甲方)与河南东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租赁协议》,乙方租赁甲方青年教工套房楼七层,建筑面积为1700平方米,乙方租赁甲方青年教工套房楼房的期限为十年;租金为1元/平方米/天,按总建筑面积1700平方米计,乙方每年应向甲方交纳房屋租金64万元;乙方按每年63万元的租金支付给甲方,乙方将全年租金分两期支付,每半年支付一次。第一期租金按计租期开始时间10个工作日内支付租金的50%,即31.5万元,第二期租金在支付第一期租金六个月后提前一个月支付,即31.5万元;如乙方原因,未按时支付租金,每延长一天,乙方应按年租金总额的万分之三的违约金赔偿给甲方,累计拖欠租赁费叁个月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提请郑州仲裁委员会裁决。 2013年2月1日,河南教育学院(甲方)与河南东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租赁协议》,乙方租赁甲方综合大楼第九层和第十二层,九层建筑面积为1000平方米,十二层建筑面积为550平方木,两层面积共计11550平方米;乙方租赁甲方教学大楼第九层和第十二层的期限为十年;租金为壹元/平方米/天,按总建筑面积1550平方米计,乙方每年应向甲方交纳房屋租金565750元;乙方按每年565750元的租金支付给甲方,乙方将全年租金分两期支付,每半年支付一次。第一期租金按计租期开始时间10个工作日内支付租金的50%,即282875元,第二期租金在支付第一期租金六个月后提前一个月支付,即282875元;如乙方原因,未按时支付租金,每延长一天,乙方应按年租金总额的万分之三的违约金赔偿给甲方,累计拖欠租赁费叁个月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提请郑州仲裁委员会裁决。 2016年3月30日,河南教育学院向郑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河南教育学院与河南东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15日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已于2015年4月3日解除,并要求河南东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河南教育学院租金费用共计890万元,及支付违约金100万元。2017年8月7日,郑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郑仲裁字第0234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确认河南教育学院与河南东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15日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已于2015年4月3日解除;二、河南东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河南教育学院支付拖欠的房屋租赁费用3828767元;三、驳回河南教育学院的其他仲裁请求。 同日,河南教育学院向郑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河南教育学院与河南东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16日、2012年8月16日、2013年2月1日三份《租赁协议》已于2015年4月3日予以解除,并要求河南东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河南教育学院拖欠租金4166500元,及支付违约金150万元。2017年7月14日,郑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郑仲裁字第0236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确认河南教育学院与河南东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16日、2012年8月16日、2013年2月1日签订的三份《租赁协议》已于2015年4月3日予以解除;二、河南东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河南教育学院支付拖欠的房屋租赁费用及违约金2324050元;三、驳回河南教育学院的其他仲裁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河南教育学院、河南东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署的《合作办学协议》、《补充协议》、《租赁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系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约定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的条款亦为合法有效仲裁协议。现上述合同虽已经郑州仲裁委员裁决解除,但合同解除并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故河南教育学院基于上述合同要求河南东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非法占用房屋期间的使用费17989374元并将房屋恢复原状返还给原告,亦应通过仲裁程序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依法应裁定驳回河南教育学院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教育学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9736元,退还原告河南教育学院。 本院二审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刘颖超 审判员邓先理 审判员刘贺锋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时婉秋
判决日期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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