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锦丰矿业有限公司与云南省青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金军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8)黔2325执异6号
判决日期:2019-12-09
法院: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贵州锦丰矿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云南省青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云南省青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系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执行人贵州锦丰矿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要求追加被执行人云南省青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金军阳为本案被执行人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现查明,被执行人云南省青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现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因该公司系个人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对该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将云南省青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金军阳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判决结果
一、追加云南省青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军阳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金军阳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执行人贵州锦丰矿业有限公司履行返还货款300000.00元、案件受理费3188.00元、申请执行费4400.00元。
被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张保国
审判员潘杰
审判员石成兵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焘
判决日期
2019-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