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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天然气发展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5343万元
法定代表人:郑小银
联系方式:027-87701085
注册时间:2009-06-01
公司地址: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光谷三路618号
简介:
天然气管道、接收(分输)站、储气调峰设施等项目的投资、建设、施工与天然气管道储运;城镇燃气项目投资;代表省政府与中石化、中石油等上游公司签订天然气总买总卖协议,负责与下游城市燃气公司或大用户签订天然气供应合同;从事与天然气相关运营管理服务及技术开发应用(不含许可经营项目);天然气设备及器具研发销售、安装、维修;房屋、设备等资产转让、租赁;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的其他经营业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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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天然气发展有限公司、番禺珠江钢管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鄂01民特329号         判决日期:2019-08-02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湖北省天然气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省天然气公司)与被申请人番禺珠江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番禺钢管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人湖北省天然气公司称,申请事项:1、请求法院通知武汉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重新进行仲裁。2、若武汉仲裁委员会拒绝重新仲裁,则须依法撤销武汉仲裁委员会(2018)武仲裁字第000003134号裁决书。事实与理由:仲裁庭仲裁程序违反《仲裁规则》的规定,由于程序违法应该对仲裁结果予以撤销。一、《仲裁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仲裁庭组成后,本会应当及时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第四十二条规定:“仲裁庭秘书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和开庭地点通知当事人。”本案中仲裁庭秘书没有及时告知申请人仲裁庭组成情况,并且在开庭前一天临时电话通知申请人开庭时间,申请人的代理人到庭后才知道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当天,仲裁庭秘书要求代理人在“组庭通知”“开庭通知”送达回证上倒签时间,为配合仲裁庭工作,代理人按照秘书的要求在2018年11月6日开庭当天签下“2018年10月18日”的送达时间。这种要求申请人倒签“组庭通知”、“开庭通知”的行为明显违反《仲裁规则》的规定,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导致终裁结果对申请人不利。二、《仲裁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开庭审理的案件,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由当事人质证。申请人的向仲裁庭提交的第十四份证据、第十五份证据以证实申请人一直就逾期供货事宜和被申请人进行交涉,本案仲裁请求没有超过仲裁时效。仲裁庭在2018年11月6日开庭审理时,以开庭审理时间过长影响下班为由,未许可申请人在开庭时出示证据,也没有组织当事人双方当庭进行质证,仅仅要求双方在庭后以书面形式对邮件、录音进行质证。这两份没有经过当庭质证的关键证据,仲裁庭在裁决书中不予采纳,从而认定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超过诉讼时效。仲裁庭的这种行为明显违反了《仲裁规则》关于证据应当开庭时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的规定。综上所述,仲裁庭仲裁审理程序违反了《仲裁规则》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武仲裁字第000003134号裁决书符合《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应予以撤销的法定情形。 被申请人番禺钢管公司称,1、申请人所述的程序违法不成立,应当驳回申请人的请求事项。申请人在2018年11月6日开庭时就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及开庭程序均未提出异议,也不存在所谓的倒签的相关情况,法院可以调取仲裁时双方作的仲裁笔录,申请人对笔录中对组成仲裁庭人员没有异议,也未对开庭通知提出异议,不存在申请人所谓的程序违法。2、关于申请人所谓的第十四份证据、第十五份证据没有经过当事人质证的理由。该两份证据是在双方即将听证结束,申请人临时补交且不完整,已经过了仲裁庭指定的举证期限,根据仲裁规则,仲裁庭可以不予采纳和不予质证。仲裁庭经临时合议后才准许提交。故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明显违反了举证规则的规定,自己违规在先。因该证据的形式不完整,不符合证据要件,所以仲裁庭要求申请人庭后完善证据形式进行补交,申请人按照仲裁庭要求提交证据光盘和录音书面材料,不存在当庭提交证据未予质证。因此,就该两份证据,双方对庭后进行质证均无异议,双方均按照仲裁庭的要求进行了庭后书面质证。综上,申请人认为的程序违法不成立,请求驳回其撤裁的全部请求事项。 经审查查明:2019年2月15日,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2018)武仲裁字第000003134号裁决:(一)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二)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12536元,已由申请人预交,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生效。 武汉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2年1月签订的《孝昌一潜江天然气输气管道工程直缝双面埋弧焊钢管采购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申请人提交的书面仲栽申请,于2018年9月25日受理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上述合同争议案。根据《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委向申请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送达了《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仲裁规则》和《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等材料。被申请人在答辩期满后向仲裁庭提交了答辩状,仲裁委将答辩状送达了申请人。根据《仲裁规则》第23条的规定,该案适用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申请人选定李汉洪为仲裁员,被申请人选定朱韧为仲裁员,双方一致选定刘春梅为首席仲裁员,2018年10月15日,由首席仲裁员刘春梅和仲裁员李汉洪、朱韧组成仲裁庭审理该案。2018年10月18日,仲裁委在仲裁委办公室向申请人、被申请人直接送达了组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声明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闵彤、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杨春涛进行了签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2018年11月6日,仲裁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闵彤、韩列和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杨春涛到庭陈述了自己的主张和答辩意见,进行了举证、质证,回答了仲裁提问,进行了辩论,并作了最后陈述。庭审中,由于申请人将没有相应文字版的录音证据当庭提交给仲栽庭,被申请人提出质疑,要求严格按照仲裁规则进行举证。经仲裁庭合议,决定接受申请人提交的录音证据,由申请人根据录音制作笔录于2018年11月13日前向仲裁庭提交,被申请人收到录音及笔录起3日内向仲裁庭提供书面的质证意见,仲裁庭不再组织开庭。申请人、被申请人对此均表示没有异议。 之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上述录音证据等庭后发表了书面质证意见。2019年2月15日,仲裁庭因双方调解未果,根据双方提供的书面证据材料和庭审查明的事实,对该案依法作出裁决
判决结果
驳回申请人湖北省天然气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湖北省天然气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合议庭
审判长吴焰 审判员林宏文 审判员胡劲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沈辰 书记员游欢
判决日期
2019-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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