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新疆鼎源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鼎源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新疆鼎源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66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岗
联系方式:0991-3853750
注册时间:2010-12-13
公司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澎湖路33号北新大厦20层
简介:
融资租赁业务;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商业咨询服务;机电产品,汽车销售(二手车除外),从事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新疆鼎源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中正鑫磊地矿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新0106民初1752号         判决日期:2019-09-20         法院: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新疆鼎源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鼎源融资公司)与被告新疆中正鑫磊地矿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中正鑫磊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鼎源融资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虹、赵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正鑫磊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鼎源融资公司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被告于2019年1月23日签订的《新疆精河县西崩浑特1号宏域石灰岩矿详查合同书》解除;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服务费5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15000元(2019年1月24日-2019年7月24日,共6个月,按年息6%计算)及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20000元,合计535000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23日,原、被告签订《新疆精河县西崩浑特1号宏域石灰岩矿详查合同书》1份,约定由原告委托被告进行精河县西崩浑特1号宏域石灰岩矿的地质详查,合同第3条对地质成果提交时间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9年1月24日向被告交付第一笔进度款50万元,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于2019年3月5日前完成勘探报告的编写及送审工作。原告于2019年4月8日向被告发出书面工作函进行催告,又于2019年5月7日委托新疆普创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发出《律师催告函》,明确要求被告于2019年5月10日前提交勘探成果报告,但被告收到上述催告函后,仍未按期提交地质勘探成果报告。原告认为,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故于2019年5月22日向被告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被告收到后未提出异议亦未退还已收取的50万元服务费,原告为此诉至法院。 被告中正鑫磊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新疆精河县西崩浑特1号宏域石灰岩矿详查合同书》1份,约定,鼎源融资公司受精河县宏域矿业有限公司委托,将新疆精河县西崩浑特1号宏域石灰岩矿详查工作交付给中正鑫磊公司进行勘查;双方约定项目名称《新疆精河县西崩浑特1号宏域石灰岩矿详查报告》;工作范围:面积3.81平方千米(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号T65420121103046988);设计工作量:1:2000地形测量3.81平方千米;1:1000地质勘探线测量5千米,工程点测量45点;1:2000地质填图3.81平方千米;1:1000地质剖面测量2千米;1:1000勘探线剖面测量5千米;1:2000水文地质测量、工程地质测量和环境地质测量,钻探2000米(水平钻),槽探2800立方米(具体工作量见设计预算);甲方按约定给付相应费用,乙方应按以下工作进度向甲方提交工作成果,乙方未按约定提交工作成果的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在2019年1月25日前向乙方支付第一笔进度款伍拾万元,乙方于1月26日前收集齐钻孔原始资料和化验原始单据,整理原始资料及作图并编写勘探报告;乙方于2019年3月5日前完成报告编写并向评审中心提交报告送审稿,同时该报告向甲方递交一份后,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二笔进度款肆拾万元;乙方于2019年5月10日前完成报告评审并取得备案证明,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叁拾万元,乙方向甲方提交通过的勘探报告1份及备案证明1份,同时将探矿证续期办理完毕;乙方保证提交的相关报告及相应图件,必须符合甲方所需的规范和要求,并取得新疆自然资源厅备案证明书,乙方保证按期办理该矿权的续期并不减少面积;具体工作方法和技术要求、技术指标及质量要求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进行,按照项目作业指导书和设计书组织施工;地址勘查验收以成果报告在2019年5月10日前通过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评审、自然资源厅备案为依据;乙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直至解除合同;因乙方原因未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的约定完成工作成果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为甲方给付乙方全部费用的100%等内容。上述合同签订后,2019年1月24日,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合同约定的第一笔进度款50万元,被告未按约定时间完成报告编写并向评审中心提交报告送审稿,同时未向原告递交该报告。经原告催办后,被告仍未履行。2019年5月22日,原告向被告邮寄《解除合同通知书》,被告2019年5月23日收到,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新疆精河县西崩浑特1号宏域石灰岩矿详查合同书》、银行付款凭证及本案庭审笔录存卷为证
判决结果
一、解除原告新疆鼎源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中正鑫磊地矿技术服务有限公司2019年1月23日签订的《新疆精河县西崩浑特1号宏域石灰岩矿详查合同书》; 二、被告新疆中正鑫磊地矿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新疆鼎源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已收取的进度款50万元; 三、被告新疆中正鑫磊地矿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新疆鼎源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15000元(500000元×6%÷12个月×6个月,2019年1月24日至2019年7月24日);被告新疆中正鑫磊地矿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50万元为基数,按年息6%向原告新疆鼎源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7月25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四、驳回原告新疆鼎源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新疆中正鑫磊地矿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 上述被告给付款项515000元,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标的535000元,给付金额515000元,占诉讼标的的96.3%,本案收案件受理费9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8811.45元,由原告承担338.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韩珊 人民陪审员杨明兰 人民陪审员傅红玲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方唯
判决日期
2019-09-20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