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鼎源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治市瑞烽新创铁合金有限公司、李保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8)新执62号
判决日期:2018-12-18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新民初16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新疆鼎源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治市瑞烽新创铁合金有限公司、李保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2018年11月30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本院2018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8)新民初16号民事判决指定由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介雪峰
审判员张晓实
审判员马云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吕佳
判决日期
2018-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