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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荟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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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长宽等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8)鲁0125刑初104号         判决日期:2018-10-22         法院: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济阳检公刑诉〔2018〕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长宽、王阳犯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0月18日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道松、温明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长宽及其辩护人梁延涛、被告人王阳及其辩护人邝林林、马金花到庭参加诉讼,于2018年10月22日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道松、温明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长宽及其辩护人梁延涛、被告人王阳及其辩护人邝林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经法庭审理查明:2018年1月3日19时许,在济阳县五金建材城朱长宽的办公室内,朱长宽、王阳以陈某某扣押的电动车系朱长宽所有为由,采用威胁、恐吓的手段,勒索陈某某现金14900元。 另查明,2018年1月5日,二被告人主动退还给被害人陈某某16900元。2018年2月1日被告人朱长宽主动到案,但拒不供认其犯罪事实,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2018年2月2日王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长宽、王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书证户籍证明信、银行卡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等,辨认笔录,证人吴某某、杨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朱长宽、王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长宽、王阳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以被告人朱长宽具有故意犯罪前科、坦白、主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处罚情节,以被告人王阳具有累犯、自首、主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处罚情节,且二人均签字具结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长宽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王阳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判决结果
被告人朱长宽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王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2日起至2018年12月1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合议庭
审判长南雁 人民陪审员石学家 人民陪审员李云义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苗苗
判决日期
2018-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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