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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垫江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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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正琼与重庆市垫江监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渝0231民初2875号         判决日期:2019-08-22         法院: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正琼与被告重庆市垫江监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及诉讼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张正琼与案外人伍平安于2010年7月30日签订的《经济适用房权益转让合同》有效;2.确认位于垫江县某房屋产权归张正琼所有,并判令重庆市垫江监狱为张正琼办理该房的不动房产登记证书。事实和理由,2010年6月,重庆市垫江监狱拟修建监狱职工经济适用房,案外人伍平安系该单位职工,拥有申购资格。2010年7月伍平安与张正琼签订《经济适用房权益转让合同》,将伍平安经济适用房的申购权转让给张正琼,并约定该房屋的所有款项均以张正琼的名义缴纳,该房屋的产权手续以伍平安的名义办理。2010年7月30日,张正琼以伍平安名义与重庆市垫江监狱签订《重庆市垫江监狱职工住房订购协议》,约定伍平安订购住房一套及车位一个,此后张正琼以伍平安的名义向被告缴纳房款30万元。2018年张正琼通过抽签方式取得了订购某住房,并办理了房屋、车位交接手续,且现已装修入住。伍平安系重庆市垫江监狱职工,没有配偶、子女,重庆市垫江监狱系伍平安后期的监护人,2011年2月伍平安去世,由重庆市垫江监狱安葬。现正值订购房屋办理产权的时机,伍平安去世且无继承人,无法办理产权,故重庆市垫江监狱作为伍平安的监护人有义务配合张正琼办理房屋产权,但重庆市垫江监狱以种种理由,不予协助。 被告重庆市垫江监狱答辩称,1.未与张正琼订立任何民事法律关系,与张正琼不存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与伍平安签订的合同是独立民事主体个人民事行为,与重庆市垫江监狱无关;2.重庆市垫江监狱与伍平安不存在监护关系,安葬出于单位对职工的关爱;3.张正琼与伍平安签订协议时,伍平安已是95岁高龄,而根据《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房5年内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张正琼应当预见产权过户不能的情况并为此承担风险。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重庆市垫江监狱拟修建监狱职工经济适用房,伍平安系垫江监狱职工,拥有申购经济适用房的资格。2010年7月28日,伍平安与张正琼签订了《经济适用房权益转让合同》,约定伍平安将申购垫江监狱职工经济适用房的申购权益转让给张正琼,张正琼给付伍平安1000元作为经济补偿;并约定由张正琼以伍平安的名义缴纳该房屋的所有款项,办理房屋产权手续。2010年7月30日,伍平安与重庆市垫江监狱签订《重庆市垫江监狱职工住房订购协议》。2011年8月至2013年9月期间,伍平安向重庆市垫江监狱职工住房建设办公室缴纳费用共计65000元。2016年12月到2017年9月,张正琼从其尾号1070的账户向重庆市垫江监狱职工住房建设办公室尾号为5120的账户转账共计76731.2元,备注为伍平安房款。2017年9月18日明月景苑业主委员会通知张正琼办理伍平安7栋9楼4号房屋的接房手续,张正琼接房后已装修入住。 另查明,伍平安于2011年2月4日去世,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9年5月29日出具的《情况说明》称未查阅到继承人信息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张正琼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张正琼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王贤凡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邱竟翔 书记员冷雨灿
判决日期
2019-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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