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东华链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桑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浙0110执2212号
判决日期:2019-07-29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杭州东华链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桑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110民初1745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东华链条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上海桑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归还申请执行人杭州东华链条集团有限公司货款75000元,赔偿利息损失(按4.75%/年的标准计算,其中于2014年10月13日支付的37500元货款计算至2016年8月12日的利息损失为1703.79元,于2015年3月9日支付的37500元货款计算至2016年8月8日的利息损失为1316.56元),公告费56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7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上海桑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上海桑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上海桑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上海桑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及有价证券。截至2019年7月29日,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未能执行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上海桑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上海桑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上海桑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参忠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并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控,并已对被执行人上海桑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作出罚款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上海桑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并已对被执行人上海桑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参忠采取了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杭州东华链条集团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合议庭
审判长方月祥审判员周曹辉审判员苏志勇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马祎斐
判决日期
2019-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