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寿西湖饭店有限公司、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六安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六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6)皖民终937号
判决日期:2017-07-28
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安徽省寿县寿西湖饭店有限公司(下称寿西湖公司)为与上诉人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下称六安市住建委)、原审被告六安市园林绿化管理局(下称六安市园林局)、六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六安市国资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六民一初字第000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寿西湖公司法定代表人陶兰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弘、王莉,六安市住建委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洁,六安市园林局法定代表人孙旭进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群,六安市国资委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鹏到庭参加诉讼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六民一初字第0009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寿县寿西湖饭店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1560.18元,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0000元,予以退回
合议庭
审判长胡小恒
审判员王惠玲
代理审判员曹晗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刁萌
判决日期
2017-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