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市傲立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7)新民申793号
判决日期:2017-05-03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升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乌鲁木齐市傲立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傲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新01民终2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永升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傲立公司延误电梯交货时间导致永升公司被发包方扣除相关罚金,该笔款项应当由傲立公司承担,不应当由永升公司承担。《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领物证》即《工业品买卖合同》的补充,证实我公司有权要求傲立公司支付采购保管费。我公司也不应当直接向傲立公司退还质保金,应当等到傲立公司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确认电梯质量合格之后领取,综上,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申请再审。
本院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判决结果
驳回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彭英琪
审判员祁万杰
审判员古丽努尔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法官助理毛静怡
书记员洪深
判决日期
2017-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