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春生与新疆路路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7)新民申2376号
判决日期:2017-02-09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文春生因与被申请人新疆路路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路路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2017)新40民终1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文春生申请再审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明确规定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原审适用无效合同的一般归责原则,忽略此规定,适用法律错误,且错误扩大了追责主体。即便是按照过错原则,因禁止分包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用工主体单位明知故犯,应承担全部责任。分包合同中约定的责任承担是违法、无效条款,不能以此追责;涉案工程属于未完工程,涉及的劳务费标准不能依照完工工程合同单价确定,应按照市场价格确定。请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路路通公司答辩称,与文春生签订了分包协议,约定如发生工伤事故由文春生承担。工人在工地突发疾病死亡,文春生并没有积极沟通,是路路通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对未完工程进行了鉴定,鉴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客观公正,对未完工程的审价是客观有效的。请求驳回的再审申请
判决结果
驳回文春生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谭婷
审判员木尼拉·阿不力米提
审判员李阿丽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李复兴
判决日期
2017-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