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洪山宾馆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湖北省宏泰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鄂0106民初11834号
判决日期:2019-07-09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北洪山宾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湖北省宏泰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武汉誉城汇房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武汉歌誉房地产经纪合作企业(有限合伙)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洪山宾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湖北省宏泰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武汉誉城汇房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武汉歌誉房地产经纪合作企业(有限合伙)之间转让对洪山宾馆大西洋康乐园享有借款本金9037780及利息债权的合同无效;2.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湖北省宏泰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武汉誉城汇房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武汉歌誉房地产经纪合作企业(有限合伙)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判决结果
驳回湖北洪山宾馆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王勇睿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张鑫
书记员蒋璐
判决日期
2019-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