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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日报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汪洋
联系方式:024-22690556
注册时间:2010-01-20
公司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三经街67号一、二层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承办展览展示策划;承办会议服务;礼仪庆典策划;企业营销策划;计算机软件开发、销售、技术咨询服务;文艺表演;商务信息、旅游信息、教育信息咨询;商务代理服务;房产销售代理;汽车销售;增值电信业务;文化艺术交流及活动策划;电信业务代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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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连营与辽宁宏伟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日报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辽0114民初11686号         判决日期:2019-07-08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于连营与被告辽宁宏伟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伟公司)、沈阳日报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报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连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轶、被告宏伟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鲁越、被告日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日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宏伟公司支付延期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违约金3900元;2.宏伟公司履行合同义务,配合原告办理产权登记手续;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于连营于2014年12月22日通过房屋中介公司沈阳地中鑫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中鑫公司)介绍,与日报公司及地中鑫公司签订《委托代办协议》,约定于连营购买日报公司出卖的位于沈阳市于洪区赤山路绿地老街坊2期101#351号的“顶账直更房”,建筑面积106.69平方米(房屋具体面积与地址以房证及相关正式法律书上记载为准),房屋价格为39万元,并且在合同其他约定事项第2款约定:双方约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署房款为人民币(大写)643128元,但双方实际成交房价为39万元整。第3款约定:此房后续的契税、维修基金、入住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同意按售楼处出具的商品房合同签署的房款数为基数缴纳上述款项。经纪公司委托事项包括代办顶帐房屋买卖相关手续、开发商合同等内容,中介费用3万元。宏伟公司交付中介费及房款后在经纪公司的协助下与宏伟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54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第3项处理:3、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交付房款的十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合同签订后,宏伟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办理了入住手续,并且一直占有使用该房屋。现该房屋已经能够办理房屋产权手续,请求宏伟公司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被告宏伟公司辩称,案涉商品房所在园区已经于2018年12月25日通过关于准予绿地老街坊城北新苑二期项目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通知,该文件准予我司开发建设的房屋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本次文件核实的房屋可通过该文件直接办理房证,未核实的须先办理备案再经过核实办证。并且,我司自2019年2月21日起通过在园区张贴办证通知,在业主群内通知,在报纸刊登公告等多种途径通知园区业主办证。现案涉商品房未能办证,责任并不在我司,我司认为自园区可以办证且我司履行了通知义务后,不应再承担逾期办证违约金给付义务。 被告日报公司辩称,原告诉讼请求中要求我公司配合宏伟公司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宏伟公司与我公司曾经签订《委托代办协议》,共同委托中介公司代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应由中介公司履行。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2月22日,于连营、日报公司、地中鑫公司签订《委托代办协议》,约定于连营向日报公司购买位于沈阳市于洪区赤山路88-6号351室房屋,房屋为顶账房屋,价款为39万元,并由地中鑫公司提供代办服务,委托费为4万元。2014年12月29日,于连营向日报公司支付房款39万元。案涉房屋为宏伟公司开发的房屋,由于宏伟公司拖欠日报公司广告费用,故以此房屋抵顶债务,但购买后需由宏伟公司出具相关手续。基于此种原因,于连营与宏伟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了购买案涉房屋的事实,并在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办理产权登记的日期为商品房交付使用后540日内,逾期办理将按日支付交付房款的十万分之一的违约金。2015年1月13日,于连营办理入住手续。 2019年2月21日,宏伟公司在园区内张贴通知,案涉房屋具备办理产权登记条件
判决结果
一、被告辽宁宏伟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于连营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3736元; 二、被告辽宁宏伟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60日内协助原告于连营办理位于沈阳市于洪区赤山路88-6号351室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 三、驳回原告于连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辽宁宏伟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王畅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张明明
判决日期
2019-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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