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兴林绿化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第一营业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6)内0924民初937号
判决日期:2016-11-03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兴和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内蒙古兴林绿化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第一营业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守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合法传唤,原告内蒙古兴林绿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风林、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第一营业部委托代理人武振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诉称:2016年1月7日,原告在北京腾达庆红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奔驰越野车一辆,被告强制原告在被告处办理保险业务。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1298000元车辆损失险,被告为原告出具机动车辆保险单。2016年1月17日,原告员工张洪飞驾驶该车在赤峰市新城区清水湾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该车车损63260元,后原告找被告理赔,被告以原告临时牌照过期为由不予赔付,现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险赔偿金63260元。
被告辩称:原告的车辆在北京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等险种,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对事故、保险认可,对定损的金额认可,不能理赔的理由是原告方用的是过期临时牌照,事故发生时没有挂牌照,当时没有牌照,根据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不属于理赔范围,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没有牌照不允许上路,临时牌照过期了相当于没有牌照,因此不予理赔。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7日,原告内蒙古兴林绿化有限公司购置新车时,以车架号和发动机号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第一营业部投保了交强险、机动车损失险、不计免赔等险种。保险期间从2016年1月8日至2017年1月7日,同日,原告为其车辆办理了临时牌照,有效期从2016年1月7日至2016年1月14日。
2016年1月17日,张洪飞驾驶原告该保险车辆行驶至赤峰市新城富河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大板路交叉路口向北右转弯时因冰雪路面失控侧滑,与吴正驾驶的蒙AL2546号小型轿车相撞,致赵学梅受伤,两车部件损坏。经赤峰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交巡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洪飞承担该起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支付该保险车辆修理费63260元,原告申请被告理赔时,被告保险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出具了机动车辆保险拒赔通知书,其理由是该保险车辆临时牌照过期,按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保险公司拒赔商业险。为此,双方发生争执,并引起诉讼
判决结果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第一营业部赔偿原告内蒙古兴林绿化有限公司车辆损失63260元,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即支付。
案件受理费138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第一营业部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谢守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苏晓健
判决日期
2016-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