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端州区光明冷气工程公司、广东华南智慧城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7)粤1202执581号
判决日期:2017-09-12
法院: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申请执行人肇庆市端州区光明冷气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华南智慧城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的(2016)粤1202民初15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确认:广东华南智慧城发展有限公司分期支付工程款及补偿款共60076.40元给肇庆市端州区光明冷气工程公司、本案调解费746元。因被执行人广东华南智慧城发展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肇庆市端州区光明冷气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第一个月需支付的工程款及补偿款20025.47元。在执行期间,上述调解书剩余履行期已届满,因此申请执行人肇庆市端州区光明冷气工程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16)粤1202民初1561号民事调解书的全部内容。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内履行本案相关债务及报告个人财产情况,上述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期间扣划了被执行人广东华南智慧城发展有限公司银行款项8000元,申请执行人肇庆市端州区光明冷气工程公司实际受偿8000元,另,通过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房产、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人员将财产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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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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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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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7-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