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工博海建设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贤茂
联系方式:010-68524752
注册时间:1993-12-27
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北街甲1号
简介:
制造建筑构件;生产商品混凝土;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安装建筑机械、销售商品混凝土;销售钢材、木材、五金建筑材料;租赁、维修机械电器设备;租赁建筑材料;房地产开发;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不含中介);技术培训;技术转让;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装饰设计;物业管理;供热服务;城市园林绿化服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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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020)京0102执18775号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王贤茂
立案时间 2020-11-05
发布时间 2020-12-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京0102民初1789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北京建工博海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前偿还原告天津恒均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货款3 042 149.9元(其中2020年10月31日给付100万元,2020年11月25日前给付50万元,2020年12月25日前给付50万元;2021年1月25日前给付50万元,2021年2月25日前给付54.21499万元);以上每笔付款前十五日原告天津恒均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需向被告北京建工博海建设有限公司开具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因原告天津恒均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未及时开具发票导致迟延付款,被告北京建工博海建设有限公司不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二、如被告北京建工博海建设有限公司未如期履行上述任何一期还款义务,原告天津恒均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向法院申请执行且被告北京建工博海建设有限公司还应给付原告天津恒均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以实际尚欠货款为基数自违约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年利率6.15%计算); 三、原告天津恒均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被告北京建工博海建设有限公司给付的上述第一笔100万元款项后,于三个工作日内向法院书面申请解除本案中对被告北京建工博海建设有限公司两个银行账号的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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