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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永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2023年修改)
湖南 张家界 永定区
采购公告
  发布单位: 火标网  发布日期: 2023-07-05 1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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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内容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为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新业态企业提供更加宽松的制度环境,本着包容审慎监管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市监法规〔****〕*号)、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湘市监法〔****〕**号)等法律文件规定,决定在全区市场监管领域实施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即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事项清单、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重要意义

在全区市场监管领域实施监管执法“四张清单”是进一步优化营商法治环境,全力打造营商环境优、执法监管高效的一项具体行动;是回应企业关切、解决基层执法热点难点的切实举措;是创新监管方式,转变执法理念的有益探索;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避免和减少执法机关与当事人之间矛盾,改善执法环境的有效路径。

二、实施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总体原则

(一)坚持依法监管。坚持依法监管,确保执法有据、程序合法,处理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守好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底线,强化重点领域执法监管工作,严厉惩处相关违法行为。

(二)体现过罚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做到过罚相当。对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原则上批评教育、承诺改正即可,实行告知承诺、首违免罚。对依法并处罚款的,依照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四张清单”合理压缩自由裁量空间,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科学地将处罚幅度分层分级并予以明确,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原则上按照各层级的底限处罚。

(三)倡导诚实守信。市场主体签署承诺书后不履行承诺,或整改后再犯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对其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结合其违法的其他方面依法从重处罚。同时,根据《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将其违法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三、实施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适用范围

对不触碰安全底线,除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等领域外,对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领域和一般经营行为,全面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在市场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企业注册登记、行政审批事项、产(商)品监督抽查、电子商务合同监管、广告监管、知识产权监管等一般监管事项中普遍适用;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特种设备等不涉及安全隐患的轻微违法行为适用。

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严格监管;对严重危害人身、财产安全、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等违法行为的,坚决依法予以查处;对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及故意违法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依法处理。

四、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定义及适用条件

(一)告知承诺事项清单的定义及适用条件

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就是对市场主体首次、轻微且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建立容错机制,给予当事人改正的机会。具体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以及通过投诉举报、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掌握案件线索后开展的执法检查过程中,初步认定并告知当事人存在轻微违法行为,经批评教育,当事人自愿签署承诺书承诺及时纠正或在约定时间内纠正,则市场监管部门不再予以查处的一种制度。告知承诺事项清单涉及市场监管**个领域,共计**项。

适用告知承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

*.具备整改条件;

*.属于首次违法,且当事人无主观故意;

*.属于《告知承诺事项清单》所列情形。

(二)免于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定义及适用条件

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免予处罚是指根据市场监管法律、法规或规章,从执法实际出发,确认为轻微违法行为的,采取责令改正、行政告诫等柔性执法措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属首次违法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予行政处罚。免予处罚清单涉及市场监管**个领域,共计**项。

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是指对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的违法行为,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含减少法定处罚种类、免予罚款、在应当并处时不进行并处等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予以处罚。其中,罚款的数额原则上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下限数额的**%。减轻处罚清单涉及市场监管*个领域,共计**项。

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是指对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违法行为,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部分。从轻处罚清单涉及市场监管*个领域,共计**项。

免于、减轻、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适用条件:

设置合理的“改正期”,给予违法行为当事人合理的自我改正机会,对列入免予处罚清单中的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设置必要的“改正期”,对需要达标整改的企业给予必要的自查整改机会,列入减轻或从轻处罚清单中的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五、规范实施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几点要求

(一)准确把握适用范围。适用监管执法“四张清单”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清单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及执法实践适时予以调整。

(二)严格规范适用程序。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核查。属于适用告知承诺情形的,由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指出违法行为、宣传相关法规法规规章规定,并提出整改要求。当事人对相关情况确认无误后,自愿签署承诺书。承诺书一式两份,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各持一份。检查结束后应将相关执法资料整理归档,确保履职尽责有据可查。

对已经适用告知承诺的,当事人没有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整改说明等证明材料的,执法人员应在合理时间内进行核查,视情依法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三)审慎公示失信信息。依据《免予行政处罚清单》作出的免予处罚决定,不纳入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范围。对未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的企业、企业年报公示的一般性检查信息存在公示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因疫情等不可抗力影响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均暂不列入或暂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避免企业因上述情形在社会商誉、资格认定、优惠政策享受等方面受到影响,导致因小过失而贻误大发展。

进一步完善失信主体的法律救济机制,规范信用信息的修复、移出、异议处理程序。对向社会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期限届满,记录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不再公示。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届满三年内主动纠正全部违法失信行为的,可以申请移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四)突出普法宣传教育。在实施监管执法时,应突出批评教育与普法宣传,指出市场主体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使其知错改错。以增强市场主体自律意识、合法经营意识为重点,耐心细致教育引导经营者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存在消费投诉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处理消费者投诉的办法等依法妥善处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纠纷。

六、附则

(一)本意见若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的规定为准。

“四张清单”中未明列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判定处罚裁量情形。

(二)利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实施违法行为的,不适用本意见的规定。

本意见由张家界市永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意见自****年*月*日起施行,旧版本作废。

附件*.承诺书(式样)

附件*:告知承诺事项清单

附件*:免于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附件*: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附件*: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张家界市永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

附件*

承 诺 书

**:

市场监督管理局:

你局执法人员在登录后查看的监督检查中发现我(单位)存在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已向我(单位)进行了相关告知和法制宣传教育,并要求我(单位)予以纠正。

我(单位)对以上情况确认无误,并自愿承诺:

□*.立即予以纠正;

□*.在月日前纠正并将整改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送达你局。

若我(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愿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营业执照复印件;

*.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

告知承诺事项清单(**项)

序号 违法行为 法 律 依 据
* 发布药品广告未标明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但已取得批准文号的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
* 发布医疗器械广告未标明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但已取得批准文号的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
* 发布农药广告未将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但已取得批准文号的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一条 农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 发布兽药广告未将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但已取得批准文号的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条 兽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 发布房地产预售或者销售广告未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但已取得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的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第一款 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 (一)开发企业名称; (二)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 (三)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登录后查看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广告主违法发布广告,属于《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关于广告监管执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登录后查看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登录后查看
* 广告引证内容合法有据,仅未在广告中标明出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登录后查看 (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登录后查看 (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登录后查看 (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登录后查看 (四)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但取得合法有效专利证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登录后查看 (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登录后查看 (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登录后查看 (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登录后查看 (四)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标明“广告”字样,但能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经省外广告审查机关批准的广告到本省发布的,发布前未到本省广告审查机关办理备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在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或者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药品广告,未按照规定向发布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由发布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停止该药品品种在发布地的广告发布活动。
** 市场主体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个人独资企业不按规定时间将分支机构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法应当办理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的市场主体,未办理备案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 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个体工商户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个体户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但立案调查前已提交申请营业执照材料并通过审核的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公司未依照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 企业未依照规定公开其执行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国家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八条 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开其执行的标准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 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社会团体、企业制定的标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废止相关标准,并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 制定标准不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社会团体、企业制定的标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废止相关标准,并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 社会团体、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对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进行编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四十二条 社会团体、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对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进行编号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撤销相关标准编号,并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八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不能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的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不能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万元罚款。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的或者未公开以上制度的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的或者未公开以上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的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的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安全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的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安全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 生产、销售产品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登录后查看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登录后查看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登录后查看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登录后查看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登录后查看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认证证书所含内容的,应当与认证证书的内容相一致,并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
** 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认证委托人应当建立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制度,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按照认证规则规定在产品及其包装、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和标注认证标志。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 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经发现后主动送检且检定合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二款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危害后果的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标明价格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 被许可人未按规定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经营者首次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 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 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报告、办理注销手续的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或者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下罚款。
** 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 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报告、办理注销手续的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生产者名称、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食品生产者的生产场所迁址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食品生产者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生产要求,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生产者名称、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者的生产场所迁址后未重新申请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的,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下罚款。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八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为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办理登记提供便利。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并应当提示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第八十条第一款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核验、登记义务的; (二)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 (三)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
**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反相关规定的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条 平台内经营者申请将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的,由其入驻的网络交易平台为其出具符合登记机关要求的网络经营场所相关材料。 第四十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拒不为入驻的平台内经营者出具网络经营场所相关材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十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关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附件*

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项)

序号 违法行为 法 律 依 据
* 违反企业登记、审批、备案等市场准入管理规定的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二十六条,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但情节轻微,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未及时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公司清算组未按规定将清算组成员,将清算组负责人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违反广告管理规定的 (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主在自有经营场所、自设网站或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介发布(在第三方平台所提供网络页面发布的须没有平台首页链接,在其他互联网媒介发布的须没有付费搜索链接)的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属初次违反且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违法内容文字不是广告主体内容,字体未作显著标注的; *.招牌广告发布时间一般不超过**日,印刷品广告发布数量一般少于***份,互联网广告浏览量一般低于***次的; *.广告发布前后相同时段内商品销售额或服务营业额未增加的。 (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广告涉及专利内容未标明专利号但标明了专利种类,且具备真实合法有效专利证明,属初次违反且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标注“广告”字样,但能使消费者辨明为广告,属初次违反且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但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且尚未发现其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内容违法,属初次违反且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十一)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发布医疗广告未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但广告系通过广告主自有经营场所或者互联网自媒体发布,属初次违反且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十二)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发布医疗广告已取得医疗广告批准文号但未标明,或已取得新的审查批准文号但未及时更新标注,属初次违反且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十三)违反《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一条,发布农药广告已取得农药广告批准文号,但未将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属初次违反且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十四)违反《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条,发布兽药广告已取得兽药广告批准文号,但未将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属初次违反且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十五)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发布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未载明开发商企业名称,但广告系通过广告主自有经营场所或者互联网自媒体发布,属初次违反且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十六)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发布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已取得预售、销售许可证但未在广告中载明,属初次违反且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违反电子商务、合同管理等规定的 (十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十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未按规定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十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四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二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未定期核验更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二十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八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二十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一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二十三)《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三条,当事人合同违法行为轻微,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的 (二十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条规定,未经核准注册在市场销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二十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在自有网站、形象宣传片等非公共媒体、场所使用“驰名商标”字样,但未突出使用,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二十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在许可使用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二十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未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二十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二十九)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三款的行为,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 (三十)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所印制的商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禁止性规定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三十一)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条,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帐未按要求保存,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违反计量、认证认可、标准化管理等规定的 (三十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二款,属于非强制性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初次违反、情节轻微、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三十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九条,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初次违反、情节轻微、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三十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条,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初次违反、情节轻微、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三十五)违反《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或者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未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初次违反、情节轻微、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三十六)违反《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六条,能源计量器具不符合要求,初次违反、情节轻微、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三十七)违反《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项,集市主办者未按规定对集市使用的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和备案,未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初次违反、情节轻微、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三十八)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或未标注净含量,初次违反、情节轻微、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三十九)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四十)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四十一)违反《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认证机构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情节轻微且不影响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或者认证有效性的,已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要求的期限内改正的。
* 违反特种设备、产品质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等管理规定的 (四十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五项,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四十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在责令期限内及时改正的; (四十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未及时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责令期限内及时改正的; (四十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及时办理使用登记,在责令期限内及时改正的; (五十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在责令期限内及时改正的; (四十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在责令期限内及时改正的; (四十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在责令期限内及时改正的; (四十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在责令期限内及时改正的; (五十)违反《湖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电梯使用单位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期限内改正及时改正的; (五十一)违反《湖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将维护保养业务进行转包、分包的,责令期限内改正及时改正的; (五十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五十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或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五十四)违反《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毛绒纤维经营者对所收购的毛绒纤维不按净毛绒计算公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五十五)违反《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麻类纤维经营者收购麻类纤维,不具备麻类纤维收购质量验收制度、相应的文字标准和实物标准样品等质量保证基本条件,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违反食品管理相关规定的 (五十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五十七)违反《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五十八)违反《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五十九)违反《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六十)违反《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或者第四十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或者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六十一)违反《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生产经营规范的,责令期限内改正及时改正的; (六十二)违反《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食品小作坊未按照要求在食品包装上标明相关信息的,情节轻微,责令期限内改正及时改正的; (六十三)违反《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和生产、批发台账或者未按照要求保存凭证的,责令期限内改正及时改正的; (六十四)违反《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的,责令期限内及时改正的; (六十五)违反《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小餐饮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责令期限内改正及时改正的。
* 违反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管理规定的 (六十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药品标签或者说明书印制时发生失误,不影响用药安全,没有主观故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六十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没有及时登记购销记录,购销记录有一般性的失误、个别项目记录不全,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六十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药品经营企业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六十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七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主动采取改正措施的; (七十一)违反《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化妆品名称或者标注名称不符合规定要求,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七十二)违反《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化妆品标识未依法标注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或者生产者名称、地址,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七十三)违反《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化妆品标识未按规定标注净含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七十四)违反《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全成分表,标注方法和要求不符合相应标准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七十五)违反《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化妆品标识未标注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号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号,或者未标注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七十六)违反《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化妆品标识与化妆品包装物(容器)分离,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七十七)违反《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化妆品标识未直接标注在化妆品最小销售单元(包装)上,或化妆品有说明书的未随附于产品最小销售单元(包装)内,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七十八)符合《化妆品》第六十八条规定,化妆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是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收缴其不符合要求的化妆品,可以免除行政处罚。
* 违反价格、市场竞争管理规定的 (七十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明码标价内容不完善,但能够标明商品品名、计价单位、价格等主要内容,不引起消费者对价格的误解,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八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后,主动向消费者退还多收价款,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八十一)违反《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从事涉外商品经营的单位未同时用中、外文标示商品内容,但不引起消费者对商品价格的误解,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八十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项,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超过*万元不满**万元,但无主观故意、且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的。
** 违反其他市场交易和市场秩序管理规定的 (八十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销售没有再利用产品标识的再利用电器电子产品,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八十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二项,销售没有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标识的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附件*

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项)

序号 违法行为 法 律 依 据
* 违反企业登记、审批、备案等市场准入管理规定的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虚假出资骗取登记时间未满一个月,且未造成任何社会危害后果并能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抽逃出资时间未满一个月,未造成任何社会危害后果并能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三款,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能及时改正其违法行为,未成任何危害后果的,或者隐匿或者分配公司财产在**万元以下,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的;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的公司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情节轻微,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的,或者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注册资本金额在注册资本的**%以下,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注册资本金额在注册资本*%以下,且主动改正的;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的公司过失提交涉及股权转让等一般虚假证明文件取得公司登记,登记时间未满一个月,能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未依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时间在**日以内,债权人损失较小,能及时弥补损失的; (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公司营业执照,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的。 (八)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未满一个月,能够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 违反广告管理规定的 (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所述事项与实际情况相符;*.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或者形象的内容与所推销商品或服务无直接联系;*.不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名义或者形象; (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影响力和影响范围较小,招牌广告发布时间一般不超过**日,印刷品广告发布数量一般少于***份,互联网广告浏览量一般低于***次的; (十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且客观上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较轻微,对同行业商品或服务的贬低危害较小,广告发布前后相同时段内商品销售额或服务营业额未明显增加的; (十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主经营影响力明显较小,或经营体量、规模较小的; (十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发布已经审查批准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有效期限已过,但内容合法且未逾期三个月的; (十四)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擅自发布内容合法的医疗广告,情节轻微且及时改正,未造成任何社会危害后果的; (十五)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五条,医疗机构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广告内容合法且及时改正,未造成任何社会危害后果的。
* 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的 (十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但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且取得权利人谅解的; (十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十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十九)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未按要求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并及时纠正的。
* 违反计量、认证认可、标准化管理等规定的 (二十)违反《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六条,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危害性较小或尚未产生危害后果的;
* 违反特种设备、产品质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等管理规定的 (二十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违法情节轻微,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二十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产品,违法情节轻微,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二十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产品,违法情节轻微,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二十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产品,违法情节轻微,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二十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属初次违法或过失违法的。
* 违反食品管理相关规定的 (二十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食品经营者销售非自制的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但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二十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食品经营者销售非自制的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但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二十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食品经营者销售非自制的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法情节轻微,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十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食品经营者销售非自制的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但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三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食品经营者销售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销售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但履行了该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三十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九项,食品经营者销售非自身原因导致的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但履行了该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三十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食品经营者销售非自制的标签上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但履行了该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三十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违法情节轻微,且经检验合格,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十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首次被发现实现此类违法行为;*.经营面积不超过***㎡;*.无证经营时间在**天以内;*.当事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案件调查终结前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不再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 (三十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网吧、文具店、书店、花店等未经许可兼营少量预包装食品,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经营的预包装食品来源合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案件调查终结前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不再从事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 (三十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添加药品的食品,但履行了该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三十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四项,食品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但履行了该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三十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第九十七条,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当事人在案件调查终结前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不属于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情形,*.不属于同一产品再次发生违法行为情形,*.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 (三十九)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但履行了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四十)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违法情节轻微,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违反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管理规定的 (四十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涉案药品风险性低,质量符合标准,并积极配合调查的;*.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减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 (四十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 (四十三)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但履行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为上述情形的医疗器械,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四十四)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履行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为上述情形的医疗器械,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四十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超出规定的范围和品种,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涉案药品风险性低,质量符合标准,并积极配合调查的;*.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减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 (四十六)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非法收购药品,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涉案药品风险性低,质量符合标准,尚未销售或者使用,并积极配合调查的;*.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减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
* 违反价格、市场竞争管理规定的 (四十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个体经营者及中小微企业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但违法所得数额较小且主动消除违法后果的; (四十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销售与他人包装、装潢近似的标识的商品,但无主观故意、能提供商品来源和进货票据的。
* 违反其他市场交易和市场秩序管理规定的 (四十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一条,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违法行为轻微,并无违法所得,也无其他危害后果的; (五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二十二条,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危害后果较小的。

附件*

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项)

序号 违法行为 法 律 依 据
* 违反企业登记、审批、备案等市场准入管理规定的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占应出资数额的**%以上,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虚假出资数额占应出资额的**%以上,但尚未使公司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占应出资数额的**%以上,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抽逃出资数额占应出资额的**%以上,但尚未使公司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违法情节轻微的;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未经登记注册擅自开业,违法情节轻微的; (五)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企业名称转让或者授权他人使用的,相关企业应当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违法情节轻微的。
* 违反广告管理规定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广告使用引证内容未标明出处,但引证内容具备合法、有效证明,且真实、准确、完整,未造成消费者误解的; (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专利号和专利种类均未标明,但当事人具备合法、有效的专利证明的; (八)违反《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广告用语用字未按规定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违法情节轻微的; (九)违反《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广告中单独使用汉语拼音,违法情节轻微的。
* 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的 (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一)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不构成犯罪且违法行为轻微,经调解与权利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及时履行的; (十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四)项,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不构成犯罪且违法行为轻微,经调解与权利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及时履行的; (十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查处前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十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志或者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违法行为轻微,能主动改正的; (十四)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九条,不按要求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违反计量、认证认可、标准化管理等规定的 (十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或者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或者初次违法的; (十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使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或者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或者初次违法的; (十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认证机构聘用未经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人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的,*.属首次违法,检查后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的,*.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较少的; (十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六条,认证机构未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的,*.属首次违法,检查后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的; (十九)违反《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六条,列入《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或者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或者初次违法的; (二十)违反《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拒不提供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经营规模较小且涉及金额小或者违法经营时间较短的; (二十一)违反《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项,未按规定设置公平称,属首次被处罚的; (二十二)违反《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经营者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首次违法,未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较大损失的; (二十三)违反《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或者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或者初次违法的。
* 违反特种设备、产品质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等管理规定的 (二十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限期使用的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不规范,*.标注模糊、不清晰,*.产品未销售,及时改正的; (二十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未按规定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且产品未销售的; (二十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条,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已按设计进行制造活动,但尚未制造成品的; (二十七)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不超过**天,未造成事故或严重后果、重大影响,属初次违法且能够主动接受调查,并在责令期限内及时改正,完全消除安全隐患的; (二十八)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未造成事故或严重后果、重大影响,属初次违法且能够主动接受调查,并在责令期限内及时改正,完全消除安全隐患的; (二十九)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对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但未继续使用该特种设备,未造成事故或严重后果、重大影响,属初次违法且能够主动接受调查,并在责令期限内及时改正,完全消除安全隐患的; (三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企业未经许可擅自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初次违法生产、且产品尚未出售的; (三十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初次违法销售或过失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 (三十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初次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的; (三十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及标志编号,属初次违法,且产品尚未销售的; (三十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证书、标志和编号,属初次违法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立即改正的; (三十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初次违法,或过失违法的; (三十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内的产品,且主动将被动用、调换、转移、物品追回恢复原状的。
* 违反食品管理相关规定的 (三十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初次违法,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十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生产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初次违法,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十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的特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内容与注册或者备案的标签、说明书不一致,初次违法,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违反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管理规定的 (四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三款,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 (四十一)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购销医疗器械,没有及时登记查验或销售记录,记录有一般性的失误,个别项目记录不全的; (四十二)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七)项,医疗器械贮存场所和条件不合规定,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且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四十三)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没有按照要求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进行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保障使用质量,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且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四十四)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规定,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且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 违反价格、市场竞争管理规定的 (四十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并大幅度提高价格,但有初次违法或经营者为个人、违法所得数额极小、主动消除后果等从轻情节的; (四十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经营者为去库存、降损耗开展促销活动中使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误导消费者,但未达成交易,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 违反其他市场交易和市场秩序管理规定的 (四十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条,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未竞得拍卖标的也未造成其他竞买人等损害或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的; (四十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下的; (四十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二十二条,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违法行为较轻且未损害委托人或竞买人利益,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项目官方指定标书制作单位:18652225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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