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招标公告 >嘉荫县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关于印发《嘉荫县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指导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嘉荫县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关于印发《嘉荫县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指导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黑龙江 伊春 嘉荫县
招标公告
  发布单位: 火标网  发布日期: 2024-03-19 03:13:57
咨询此项目热线:17696581266
详情内容

嘉营商发[****]*号

嘉荫县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关于印发《嘉荫县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指导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伊春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关于印发〈伊春市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指导目录(第一批)〉的通知》(伊营商发〔****〕* 号)要求,深化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探索实践,着力解决多头监管和重复检查等问题。在认领《黑龙江省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指导目录(第一批)》 的基础上,通过梳理我县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最终形成《嘉荫县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指导目录(第一批)》。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嘉荫县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指导目录(第一批)

嘉荫县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年*月*日

*
附件
领域
事项
监管
部门
监管事项
设定依据
监管
对象
监管
形式
监管
方式
组织
层级
监管
层级
*
农药
制造
对农
药生
产的
综合
监管
对生产、经
营、使用主
体 及 农 药
产 品 质 量
的 行 政 检
《农药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
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 一) 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 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
(三) 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 四) 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五) 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
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六) 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农药生产、
经营、使用
的场所
日常
检查
专项
检查
重点
监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条第一项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
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 (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 ,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 一)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
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
险化学品 (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 的建设项目进行安
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日常
检查
专项
检查
重点
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五十条第一款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特种设
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
特 种 设 备
使用单位
日常
检查
专项
检查
“双
随机
、 一
开 ”
监管
对 特 种 设
牵头监管部门
农业农村部门
配合监管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
危品工企生政
及学的药全行
涉化产
、安的查
对险生厂业产检
学的药
化产医
险生厂业
危品工企
市场监管部门
单督
用监
使的查
备位检 *
领域
事项
监管
部门
监管事项
设定依据
监管
对象
监管
形式
监管
方式
组织
层级
监管
层级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
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
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 口、出 口的监督检
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
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
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
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
者隐匿。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购 买
使用单位
日常
检查
专项
检查
重点
监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
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
期进行检测、检验。
日常
检查
专项
检查
重点
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
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
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检查
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日常
检查
专项
检查
重点
监管
监督检查
对 水 污 染
公安部门
毒购的
制品用
易学使
对化买
化制化存安治
危品所范检
对学毒学场防安
学毒学场
化制化存
、毒险储易
剧品危品所
生态环境部门
作检
工政
治行
防的查
围污
范排
辖的位
管内单
毒易险储治的 *
领域
事项
监管
部门
监管事项
设定依据
监管
对象
监管
形式
监管
方式
组织
层级
监管
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
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 自动监测、遥感监测、
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
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日常
检查
专项
检查
重点
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二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
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
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从事产生、
收 集 、 贮
存、运输、
利用、处置
固 体 废 物
等 活 动 的
单 位 和其
他 生 产经
营者
日常
检查
专项
检查
重点
监管
检查
对大气污
工政
治行
防的查
染作检
大物事和产
放染业位生者
排污企单他营
污工政
体治行
固防的
对染作
的业其经 *
领域
事项
监管
部门
监管事项
设定依据
监管
对象
监管
形式
监管
方式
组织
层级
监管
层级
*
对 联 合
收 建 设
程 消 防
验收、备
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
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第五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
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
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勘 察 、 设
计、建设、
施工、监理
单位
日常
检查
重点
监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第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 一)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
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
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
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
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根据需要
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组。 (三)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 * 个工
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
质量监督机构。 ( 四)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
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对工程勘察、设计、
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
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
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
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第八条 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
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
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
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勘 察 、 设
计、建设、
施工、监理
单位
日常
检查
重点
监管
筑程量
建工质
房建和政础施程工收综监
对屋筑市基设工竣验的合管
牵头监管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建政施工监
房和础程收检
对筑基工验督
屋市设竣的
验工的案 *
领域
事项
监管
部门
监管事项
设定依据
监管
对象
监管
形式
监管
方式
组织
层级
监管
层级
对 联 合 验
收 人 防 验
收 的 监 督
检查
《黑龙江省实施条例》
第十四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竣工验收由批准立项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黑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市(行署)、
县 (市)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验收
不合格的,限期由建设单位负责补修,补修后经验收仍不合格的,由建设
单位按规定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
组织,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履行监督责任。人防工
程验收合格后 ** 个工作日 内,建设单位应将竣工备案材料报送人防主管
部门备案。
勘 察 、 设
计、建设、
施工、监理
单位
日常
检查
重点
监管
配合监管部门
国防动员部门 *
领域
事项
监管
部门
监管事项
设定依据
监管
对象
监管
形式
监管
方式
组织
层级
监管
层级
《 关于印发
见>的通知》 (黑建规范〔****〕* 号)
一、总体要求 (三) 工作目标:建立协调统一的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体系,
确保现场竣工验收时间压缩至 ** 个工作日 内。指导建设单位先行完成供
水、热力、燃气、电力、排水、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验收,将日常监管
与竣工验收相结合,强化指导服务,采取网上申请、现场联合验收。
《黑龙江省城镇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规程 (****版) 》
规范黑龙江省城镇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确保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与
建筑工程同步设计,提升电力基础设施建设质量与运维管理水平,保障小
区供用电安全和居民合法权益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电动汽车充电桩基础设施规划 (****-**** 年) 的通
知》 (黑发改电力〔****〕*** 号)
加强新建住宅项目规划报批、竣工验收环节监督,确保新建居住社区固定
车位 ***%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预留安装条件时需将管线和桥
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
(国能发安全〔****〕** 号)
**.*.* 督促重要电力用户整改安全隐患。
登录后查看 发现属于用户责任的用电安全隐患,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应
以书面形式告知用户,积极督促用户整改,定期将重要用电安全隐患向政
府主管部门沟通汇报,争取政府支持,进行监督管理,建立政府主导、用
户落实整改、供电企业提供技术指导的长效工作机制。
勘 察 、 设
计、建设、
施工、监理
单位
日常
检查
重点
监管
供电企业
验小电收检
合宅配验管
联住供施监
对收区设的查 *
领域
事项
监管
部门
监管事项
设定依据
监管
对象
监管
形式
监管
方式
组织
层级
监管
层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第七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疫苗研
制、生产、流通和预防接种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疫苗上市许可持有
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等依法履行义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疫苗研制、生产、储存、运输以及预防接种中的
疫苗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法对免疫规划制度的实施、
预防接种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现场检查;必要时,
可以对为疫苗研制、生产、流通等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
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七十二条
疫苗质量管理存在安全隐患,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等未及时
采取措施消除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责任约谈、限期整改等措施。
严重违反药品相关质量管理规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暂停疫苗
生产、销售、配送,立即整改;整改完成后,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符
合要求的,方可恢复生产、销售、配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及其相关人员信用记录
制度,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规定公示其严重失信信息,实施
联合惩戒。
日常
检查
专项
检查
重点
监管
免 疫 规 划
制度实施、
预 防 接 种
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第七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疫苗研
制、生产、流通和预防接种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疫苗上市许可持有
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等依法履行义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疫苗研制、生产、储存、运输以及预防接种中的
疫苗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法对免疫规划制度的实施、
预防接种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现场检查;必要时,
可以对为疫苗研制、生产、流通等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
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
疾 病预 防
控制机构、
接种单位
日常
检查
专项
检查
重点
监管
对 疫 苗 储
苗通用
疫流使
疫质和防种综监
对苗量预接的合管
牵头监管部门
药品监管部门
质管
输全
运安
存量理
、存接
储输位
配合监管部门
卫生健康部门
运单
*
领域
事项
监管
部门
监管事项
设定依据
监管
对象
监管
形式
监管
方式
组织
层级
监管
层级
*
药品
经营
对药
品经
营企
业的
综合
监管
对 药 品 经
营 企 业 质
量 安 全 的
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八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
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国家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
策。
省、自治区、自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
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县
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
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第七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疫苗研
制、生产、流通和预防接种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疫苗上市许可持有
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等依法履行义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疫苗研制、生产、储存、运输以及预防接种中的
疫苗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法对免疫规划制度的实施、
预防接种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现场检查;必要时,
可以对为疫苗研制、生产、流通等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
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
药 品 经 营
企业
日常
检查
专项
检查
重点
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
者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药品上
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或者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
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财务或者其他不
正当利益的,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
药品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并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药品生产、
经营、医疗
机 构相 关
人员
日常
检查
专项
检查
重点
监管
牵头监管部门
药品监管部门
配合监管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销收或不益管
品给回其当监
药中受者正的理
购扣他利督、 *
领域
事项
监管
部门
监管事项
设定依据
监管
对象
监管
形式
监管
方式
组织
层级
监管
层级
对 计 量 器
具 使 用 的
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
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
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
药 品 经 营
企业
日常
检查
专项
检查
重点
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
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
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
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
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
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药 品 经 营
企业
日常
检查
专项
检查
重点
监管
医保部门
障用规检
保使违的
疗金法为
医基违行查 **
领域
事项
监管
部门
监管事项
设定依据
监管
对象
监管
形式
监管
方式
组织
层级
监管
层级
*
药品
使用
对药
品使
用单
位的
综合
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七十条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
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
第七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有与所使用药品相适应的场所、设备、仓储设
施和卫生环境,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
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第七十四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经所在地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
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
药 品 使 用
单位
日常
检查
专项
检查
重点
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
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
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
医疗机构
日常
检查
专项
检查
重点
监管
监督检查
牵头监管部门
药品监管部门
使质的
品位全
药单安
对用量
配合监管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机计等检
疗用具督
医使器监
对构量的查 **
领域
事项
监管
部门
监管事项
设定依据
监管
对象
监管
形式
监管
方式
组织
层级
监管
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一百四十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聘用人员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卫生健康主
管部门责令解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四十二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
负责人、采购人员等有关人员在药品购销中收受其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
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
利益的,没收违法所得,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五年内禁止从事药
品生产经营活动。
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上市
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
他不正当利益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
得;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吊销其执业证书。
药 品 使 用
单位
日常
检查
专项
检查
重点
监管
对 医 疗 机
构 开 具 处
方 的 监 管
管理
《处方管理办法》
第八条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
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九条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 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
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第十条 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
开具处方。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
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
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
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医疗机构
日常
检查
专项
检查
重点
监管
卫生健康部门
使监
药单管
对用督
品位 **
领域
事项
监管
部门
监管事项
设定依据
监管
对象
监管
形式
监管
方式
组织
层级
监管
层级
*
麻醉
药品
和精
神药
品的
生产
、经
营企
业和
使用
对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品
的 综
合 监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五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
管理工作,并会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实施监督管
理。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对造成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
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国务院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
范围内负责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麻醉药
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公安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
内造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麻醉药品和精神
药品有关的管理工作。
日常
检查
专项
检查
现场
检查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五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
理工作,并会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实施监督管
理。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对造成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
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国务院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
范围内负责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麻醉药
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公安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
内造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麻醉药品和精神
药品有关的管理工作。
日常
检查
专项
检查
现场
检查
对 麻 醉 药
牵头监管部门
药品监管部门
神监
和品管
品药督
品药业单、
药神生企用
醉精的营使
麻和品经和位
配合监管部门
公安部门
药神入道
麻和品法查
对品药非的
品药业单、
药神生企用
醉精的营使
麻和品经和位
醉精流渠
精的 **
领域
事项
监管
部门
监管事项
设定依据
监管
对象
监管
形式
监管
方式
组织
层级
监管
层级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
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
药品购用印鉴卡 (以下称印鉴卡) 。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 自治
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发给医疗机构印鉴卡时,应当将取得印
鉴卡的医疗机构情况抄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报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名单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定
点批发企业通报。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执业医师开具麻醉
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日常
检查
专项
检查
现场
检查
对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品 寄 递
渠道查验,
严 防 非 正
当 用 途 通
过 寄 递 渠
道 流 通 扩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五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
管理工作,并会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实施监督管
理。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对造成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
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国务院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
范围内负责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麻醉药
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公安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
内造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麻醉药品和精神
药品有关的管理工作。
日常
检查
专项
检查
现场
检查
卫生健康部门
机麻和精的
疗用品类品
一药管医使药
对构醉第神监
构用品类品
机使药一药
疗要醉第神位
医需麻和精单
邮政管理部门
品药业单、
药神生企用
醉精的营使
麻和品经和位
**
领域
事项
监管
部门
监管事项
设定依据
监管
对象
监管
形式
监管
方式
组织
层级
监管
层级
*
对医
疗器
械使
用单
位的
综合
监管
对 医
械 使
位 医
械 质
全 的
检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十九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
营活动以及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加强监督检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重
点监督检查:
( 一) 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二) 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
(三) 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必要时,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对为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
使用等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
医 疗 器 械
使用单位
日常
检查
专项
检查
重点
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
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
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
医疗机构
日常
检查
专项
检查
重点
监管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
第四条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的第一责
任人。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完善本机构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制度,确保医疗器
械合理使用。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发布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对医疗器械实
行分类管理。
医疗机构
日常
检查
专项
检查
重点
监管
监督检查
疗 器
用 单
疗 器
量 安
监 督
疗械用
医器使
牵头监管部门
药品监管部门
配合监管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机计等检
疗用具督
医使器监
对构量的查
卫生健康部门
机器的
疗疗用
医医使
对构械 **
领域
事项
监管
部门
监管事项
设定依据
监管
对象
监管
形式
监管
方式
组织
层级
监管
层级
第十三条
医疗器械使用科室负责医疗器械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医疗器械
的登记、定期核对、 日常使用维护保养等工作。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从事医疗器械相关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
备相应的专业学历、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依法取得相应资格。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的继续教育和
培训,开展医疗器械临床使用范围、质量控制、操作规程、效果评价等培
训工作。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器械信息管理,建立医疗器械及其使用
信息档案。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每年开展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自查、评估、评
价工作,确保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的安全、有效。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购进医疗器械,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
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并确保信息具有
可追溯性。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开展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对生命支持
类、急救类、植入类、辐射类、灭菌类和大型医疗器械实行使用安全监测
与报告制度。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院感染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消毒器械和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按规定可以重复
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清洗、消毒或者灭菌,并进行效果监
测;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销毁并记录。
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前,应当对直接接触医疗器械的包装及其有效期进行常
规检查,认真核对其规格、型号、消毒或者灭菌有效日期等。包装破损、
标示不清、超过有效期或者可能影响使用安全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真实记录医疗器械保障情况并存入医疗器械
信息档案,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医疗器械规定使用期限终止后五年。 **
领域
事项
监管
部门
监管事项
设定依据
监管
对象
监管
形式
监管
方式
组织
层级
监管
层级
*
汽车
流通
对报
废机
动车
回收
拆解
活动
的综
合监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在各自的
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
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报 废 机 动
车 回 收 管
理企业、机
动 车 维 修
业户
日常
检查
专项
检查
重点
监管
对 报 废 机
动 车 回 收
拆 解 行 业
治安状况、
买 卖 伪 造
票 证 等 活
动 实 施 监
督检查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
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
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公安部门依据职责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报废
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治安状况、买卖伪造票证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依
法处置。
报 废 机 动
车 回 收 管
理企业、机
动 车 维 修
业户
日常
检查
专项
检查
重点
监管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
输、市场监督管理等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
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回收拆解企业回收拆
解活动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并依据相
关法律法规处理。
报 废 机 动
车 回 收 管
理企业、机
动 车 维 修
业户
日常
检查
专项
检查
重点
监管
牵头监管部门
商务部门
机收动检
废回活督
报车解监
对动拆的查
配合监管部门
公安部门
生态环境部门
拆回活境治监
回企拆的染作检
对解收动污工督
收业解环防的 **
领域
事项
监管
部门
监管事项
设定依据
监管
对象
监管
形式
监管
方式
组织
层级
监管
层级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
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
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
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 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
标准和规定要求,对报废新能源汽车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或者其他类型储能
设施进行拆卸、收集、贮存、运输及回收利用的,或者未将报废新能源汽
车车辆识别代号及动力蓄电池编码、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录入有关平
台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并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报 废 机 动
车 回 收 管
理企业、机
动 车 维 修
业户
日常
检查
专项
检查
重点
监管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
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
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
违法所得 * 倍以上 **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
万元的,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
情节严重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报 废 机 动
车 回 收 管
理企业、机
动 车 维 修
业户
日常
检查
专项
检查
重点
监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拆未家准要废汽旧电其储进收回等监
收业国标定报源废蓄者型施、存及用的
,、回企照关规能的力或类设拆输利为检
对解按有和求新车动池他能行集运收行督
交通运输部门
维者报动法监
动经修的等为检
机修承废车行督
对卸贮
车营已机违的 **
领域
事项
监管
部门
监管事项
设定依据
监管
对象
监管
形式
监管
方式
组织
层级
监管
层级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
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报 废 机 动
车 回 收 管
理企业、机
动 车 维 修
业户
日常
检查
专项
检查
重点
监管
对 在 拆 解
或 者 处 置
过 程 中 可
能 造 成 环
境 污 染 的
电 器 电 子
等产品,设
计 使 用 列
入 国 家 禁
止 使 用 名
录 的 有 毒
有 害 物 质
的 行 为 的
行政处罚
《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
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
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
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 发现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
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回收拆解企业
有权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市
场监管部门依据《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理。
报 废 机 动
车 回 收 管
理企业、机
动 车 维 修
业户
日常
检查
专项
检查
重点
监管
发展改革部门
机关
废有
报车督
对动监
市场监管部门 **
领域
事项
监管
部门
监管事项
设定依据
监管
对象
监管
形式
监管
方式
组织
层级
监管
层级
*
对集
中用
餐单
位的
综合
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
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
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集 中 用 餐
单位
日常
检查
专项
检查
重点
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
县 (市) 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
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
周期检定。
日常
检查
专项
检查
重点
监管
电 梯 安 全
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
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电 梯 使 用
单位
日常
检查
专项
检查
“双
随机
、 一
开 ”
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
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
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
第二章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学校食
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应对工作,将学校食品安全纳
入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第二章第七条 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
康相关管理制度,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工作作为学校落实安全
风险防控职责、推进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评价考核;指导、监督学
校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
隐患,提升营养健康水平,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第二章第十二条 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 (园长) 负责制。
学校应当将食品安全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并落实有关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
第十三条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应当有学
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
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等。
集 中 用 餐
单位
日常
检查
专项
检查
重点
监管
餐 饮 服 务
餐 饮 服 务
中餐位
集用单
牵头监管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全检
安督
品监
食的查
管检
监政
量行
计的查
配合监管部门
教育部门
全检
安督
品监
食的查 **
领域
事项
监管
部门
监管事项
设定依据
监管
对象
监管
形式
监管
方式
组织
层级
监管
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
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
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养老机构内设食堂的,应当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食
品经营许可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执行原料控制、
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并依法开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
养老机构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供餐单位订
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
集 中 用 餐
单位
日常
检查
专项
检查
重点
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
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
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集 中 用 餐
单位
日常
检查
专项
检查
重点
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
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
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集 中 用 餐
单位
日常
检查
专项
检查
重点
监管
餐 饮 服 务
餐 饮 服 务
餐 饮 服 务
民政部门
全检
安督
品监
食的查
卫生健康部门
全管
安督
品监
食的理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全检
安督
品监
食的查 **
领域
事项
监管
部门
监管事项
设定依据
监管
对象
监管
形式
监管
方式
组织
层级
监管
层级
**
客运
索道
对旅
游景
区、
游乐
场所
客运
索道
的安
全监
对 客 运 索
道 安 全 的
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
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
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旅游景区、
游 乐 场 所
使 用 的 客
运索道
日常
检查
专项
检查
重点
监管
督 促 旅 游
景区、游乐
场 所 落 实
客 运 索 道
安 全 管 理
主体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六条第一款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黑龙江省促进旅游业发展条例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发展的综合协
调、行业指导、宣传推广,并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促进和保障
旅游业发展、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监督管理等工作。
旅游景区、
游 乐 场 所
使 用 的 客
运索道
日常
检查
专项
检查
重点
监管
对体
育场
馆、
运动
员训
练基
地客
运索
道的
安全
监管
对 客 运 索
道 安 全 的
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
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
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体育场馆、
运 动 员 训
练 基 地 使
用 的 客 运
索道
日常
检查
专项
检查
重点
监管
督 促 体 育
场馆、运动
员 训 练 基
地 等 场 所
落 实 客 运
索 道 安 全
管 理 主 体
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第四条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
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管理体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
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六条第一款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体育场馆、
运 动 员 训
练 基 地 使
用 的 客 运
索道
日常
检查
专项
检查
重点
监管
牵头监管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配合监管部门
文化和旅游部门
牵头监管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配合监管部门
体育部门 **
领域
事项
监管
部门
监管事项
设定依据
监管
对象
监管
形式
监管
方式
组织
层级
监管
层级
**
对大
型游
乐设
施的
安全
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
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
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旅游景区、
游 乐 场 所
使 用 的 大
型 游 乐 设
日常
检查
专项
检查
重点
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六条第一款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黑龙江省促进旅游业发展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发展的
综合协调、行业指导、宣传推广,并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促进
和保障旅游业发展、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监督管理等工作。
旅游景区、
游 乐 场 所
使 用 的 大
型 游 乐 设
日常
检查
专项
检查
重点
监管
**
对机
动车
排放
检验
机构
排放
检验
情况
的监
督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
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日常
检查
专项
检查
重点
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
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日常
检查
专项
检查
重点
监管
检验情况
大 型 游 乐
检验情况
型乐施
大游设
牵头监管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全管
安督
施监
设的理
配合监管部门
文化和旅游部门
游乐实乐安主
所型施管责
督景场大设全体
动排
机车放
牵头监管部门
生态环境部门
排机放
车验排
动检的
机放构
排机
车验
动检
机放构
配合监管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排机放
车验排
动检的
机放构
排机
车验
动检
机放构
旅游落游的理 **
领域
事项
监管
部门
监管事项
设定依据
监管
对象
监管
形式
监管
方式
组织
层级
监管
层级
**
医疗
美容
对 医
疗 美
容 的
机 构
的 综
合 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买卖、 出
租、 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
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诊疗科目、诊疗
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
动。
医 疗 美 容
机构
专项
检查
“双
随机
、 一
开 ”
监管
医 疗 美 容
机 构 从 业
人 员 资 质
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人员依法实行执业注册制度。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不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主诊医师条件的执业医师,可在
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
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
医 疗 美 容
机构
专项
检查
“双
随机
、 一
开 ”
监管
医 疗 卫 生
行 业 价 格
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
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医 疗 美 容
机构
专项
检查
“双
随机
、 一
开 ”
监管
牵头监管部门
卫生健康部门
容质
美资
疗构管
医机监
配合监管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
领域
事项
监管
部门
监管事项
设定依据
监管
对象
监管
形式
监管
方式
组织
层级
监管
层级
对 医
械 使
节 质
全 的
检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十九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
营活动以及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加强监督检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重
点监督检查:
( 一) 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二) 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
(三) 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医 疗 美 容
机构
专项
检查
重点
监管
**
对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失
联 的
综 合
监管
对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业
务 资 质 的
监督管理
《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市、县级主管部门要跟踪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
记信息,及时承接监管工作。对于未按规定申请设立行政许可或未取得行
政许可的小额贷款公司,市、县级主管部门要会同本地工商(市场监管)
部门责令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变更后公司名称中不得包
含“小额贷款公司”字样,经营范围不得包括“小额贷款业务”)。同时,
对没有取得行政许可擅自开展经营活动的小额贷款公司,市、县级主管部
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给予严肃查处。
小额贷款
公司
日常
检查
专项
检查
重点
监管
对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失
联 的 监 督
管理
《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各级主管部门对通过登记的住所和经营场所等无法取得联系
的小额贷款公司,经核实后应及时将其失联情况提供给本地工商(市场监
管)部门, 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小额贷款
公司
日常
检查
专项
检查
重点
监管
疗 器
用 环
量 安
监 管
药品监管部门
额款司
小贷公
牵头监管部门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
领域
事项
监管
部门
监管事项
设定依据
监管
对象
监管
形式
监管
方式
组织
层级
监管
层级
对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登
记 事 项 的
检查
《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市、县级主管部门要跟踪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
记信息,及时承接监管工作。对于未按规定申请设立行政许可或未取得行
政许可的小额贷款公司,市、县级主管部门要会同本地工商(市场监管)
部门责令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变更后公司名称中不得包
含“小额贷款公司”字样,经营范围不得包括“小额贷款业务”)。同时,
对没有取得行政许可擅自开展经营活动的小额贷款公司,市、县级主管部
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给予严肃查处。
第四十二条 各级主管部门对通过登记的住所和经营场所等无法取得联系
的小额贷款公司,经核实后应及时将其失联情况提供给本地工商(市场监
管)部门, 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
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登记机关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
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市场主体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监督检查结果。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企业的经营异常
名录管理工作。
第四条第四款 ( 四)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小额贷款
公司
日常
检查
专项
检查
重点
监管
配合监管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
领域
事项
监管
部门
监管事项
设定依据
监管
对象
监管
形式
监管
方式
组织
层级
监管
层级
**
典当
行业
典 当
行 综
合 监
《典当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 商务部对典当业实行归 口管理 ,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有关规章、政策;
(二)负责典当行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
(三)负责典当行日常业务监管;
(四)对典当行业自律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十七条 商务部参照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拟定的年度发展规划对全国范
围内典当行的总量、布局及资本规模进行调控。
第四十八条
《典当经营许可证》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典当经营许可证》
实行统一编码管理,编码管理办法由商务部另行制定。当票由商务部统一
设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监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每半年向商务部报
告当票的印制、使用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和变造当票。
第四十九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按季度向商务部报送本地典当行经营
情况。具体要求和报表格式由商务部另行规定。
第五十条 典当行的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身份证件;外国人及其他境
外人员在典当行就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书。
典当行不得雇佣不能提供前款所列证件的人员。
第五十一条 典当行应如实记录、统计质押当物和当户信息,并按照所在
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的要求报送备查。
第五十二条 典当行发现公安部门通报协查的人员或赃物以及本办法第二
十七条所列其他财务的,应当立即向公安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五十三条 对属于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当物,公安部门应当依法予以
扣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设区的市 (地) 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
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问
题;对辖区内典当行发生的盗抢、火灾、集资吸储及重大涉讼案件等情况,
应当在 ** 小时之内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
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第五十五条 全国性典当行业协会是典当行业的全国性自律组织,经国务
院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后成立,接受国务院商务、公安等部门的业务指导。
地方性典当行业协会是本地典当行业的自律性组织,经当地民政部门核准
典当行
专项
检查
“双
随机
、 一
开 ”
监管
牵头监管部门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行检
当政
典行
对的查 **
领域
事项
监管
部门
监管事项
设定依据
监管
对象
监管
形式
监管
方式
组织
层级
监管
层级
登记后成立,接受所在地商务、公安等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十六条 商务部授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行进行年审。具体办法
由商务部另行制定。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年审后 ** 日 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
安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典当管理办法》
第四条 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部门对典当业进行治
安管理。
第十条 典当行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
理规定,具备下列安全防范设施:
(一)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至少保存 * 个月);
(二)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
(三)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
(四)设置报警装置;
(五)门窗设置防护设施;
(六)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
第五十一条 典当行应当如实记录、统计质押当物和当户信息,并按照所
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的要求报送备查。
第五十二条 典当行发现公安部门通报协查的人员或者赃物以及本办法第
二十七条所列其他财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五十三条 对属于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当物,公安部门应当依法予以
扣押,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典当行
日常
检查
专项
检查
现场
检查
配合监管部门
公安部门
行管
当安
典治
对的理 **
领域
事项
监管
部门
监管事项
设定依据
监管
对象
监管
形式
监管
方式
组织
层级
监管
层级
**
校外
培训
校外
培训
机构
综合
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四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的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
第六十五条 本法所称的民办学校包括依法举办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
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
意见》
(中办发[****]**) 第 ** 条 明确部门工作责任。教育部门要抓好
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
号)
第五章 强化监督管理
《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 (教监
管函[****]* 号)
(八) 加强协同监管
中 小 学 学
科 类 校 外
培训机构
日常
检查
专项
检查
现场
检查
网络
检查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在职责
范围内开展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工作
中 小 学 学
科 类 校 外
培训机构
日常
检查
专项
检查
现场
检查
网络
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
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中 小 学 学
科 类 校 外
培训机构
日常
检查
专项
检查
现场
检查
网络
检查
对 经 营 者
牵头监管部门
教育部门
类训学行
学外构为检
对校机行政
配合监管部门
市场监督部门
合条
公格检
不同款
动检
活政
格行
价的查
平式
科培办的 **
领域
事项
监管
部门
监管事项
设定依据
监管
对象
监管
形式
监管
方式
组织
层级
监管
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四十七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
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
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发送的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
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 * 号)
第六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违法
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以侮辱、诽谤或者其
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 肖像、名誉、荣誉的;
(五)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六)煽动民族仇恨、 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七)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八)散布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九)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 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十)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
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不良信息:
(一)使用夸张标题, 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的;
(二)炒作绯闻、丑闻、劣迹等的;
(三)不当评述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灾难的;
(四)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的;
(五)展现血腥、惊悚、残忍等致人身心不适的;
(六)煽动人群歧视、地域歧视等的;
(七)宣扬低俗、庸俗、媚俗内容的;
(八)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
人不良嗜好等的;
(九)其他对网络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
中 小 学 学
科 类 校 外
培训机构
日常
检查
专项
检查
现场
检查
网络
检查
网信部门
学训络容行
上培网内进
线类构息全查
对科机信安检 **
领域
事项
监管
部门
监管事项
设定依据
监管
对象
监管
形式
监管
方式
组织
层级
监管
层级
**
单用
途商
业预
付卡
检查
单 用 途 预
付 发 卡 企
业 发 卡 情
况检查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 (试行) 》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
专项
检查
“双
随机
、 一
开 ”
监管
对 格 式 条
款、通知、
声明、店堂
告 示 等 内
容的检查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在职责
范围内开展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工作。
《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四十四条 经营者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为消费者
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对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应当用显著方
式提示消费者,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
规定:
( 一) 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
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二) 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重作、更换、退货、退还货款和服
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
(三) 排除
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 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 ( 四) 收
取餐位费、开瓶费、消毒餐具费、包房最低消费;
(五) 任意变更或者解
除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六) 单方享有解释
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七) 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专项
检查
“双
随机
、 一
开 ”
监管
用预卡
单途付
牵头监管部门
商务部门
预卡
途发
用卡业
单付企
配合监管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预卡
途发
用卡业
单付企 **
领域
事项
监管
部门
监管事项
设定依据
监管
对象
监管
形式
监管
方式
组织
层级
监管
层级
**
公路
货运
道路
危险
货物
运输
企业
综合
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
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 一) 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
解情况;
(二)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
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
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
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
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 四)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
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
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
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
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
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
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五十二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督检查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
规定》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道路危险
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专项
检查
日常
巡查
牵头监管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危运经进
道货企活检
对险输营行
险输
危运
路物业
道货企
路物业动 **
领域
事项
监管
部门
监管事项
设定依据
监管
对象
监管
形式
监管
方式
组织
层级
监管
层级
剧 毒 化 学
品 道 路 运
输 通 行 证
检查;民爆
物品、烟花
爆竹、放射
性 物 品 运
输 许 可 检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
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
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
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
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
安全管理。
专项
检查
日常
巡查
**
市容
环卫
餐厨
废弃
物处
《伊春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严厉查处非法买
卖、收运、倾倒餐厨废弃物及利用其提炼“地沟油”,或者利用未经无害
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饲养禽畜等行为。
从事产生、
收 集 、 贮
存、运输、
利用、处置
餐 厨 废 弃
物 等活 动
的 单 位 和
其 他 生 产
经营者
日常
检查
“双
随机
、 一
开 ”
监管
《伊春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严厉查处非法买
卖、收运、倾倒餐厨废弃物及利用其提炼“地沟油”,或者利用未经无害
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饲养禽畜等行为。
从事产生、
收 集 、 贮
存、运输、
利用、处置
餐 厨 废 弃
物 等活 动
的 单 位 和
其 他 生 产
经营者
日常
检查
“双
随机
、 一
开 ”
监管
对 餐 厨 废
对 餐 厨 废
配合监管部门
公安部门
险输
危运
路物业
道货企
牵头监管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置行
物作检
弃工政
配合监管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置行
物作检
弃工政
处的
处的

项目官方指定标书制作单位:18652225819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