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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交【2023】113号)
浙江 金华 东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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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单位: 火标网  发布日期: 2023-05-22 18:4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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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顺炎、余志勇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东阳市交警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和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东阳市交通警察大队(联系人:东阳市交警大队处罚中心周警官、卢警官 地址:东阳市江北街道迎宾大道**号,联系电话:****-********)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年**月**日

附: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违法事实 证据材料 拟作出的处罚 法律依据
* 马顺炎 ****************** ****年**月**日**时**分许,马顺炎驾驶车牌号为浙******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行驶至东阳市画水镇金义东公****+****路段时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驾驶正三轮摩托车车厢载人(后车厢载*人,已卸载)的(*****)违法行为。 现场凭证(强制凭证)(强制措施凭证编号:****************)、当事人及车辆违法图片、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全国常住人口信息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对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浙******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处罚款***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驾驶正三轮摩托车车厢载人的(一至五人)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浙******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处罚款****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
* 余志勇 ****************** ****年**月**日**时**分许,你驾驶车牌号为浙******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行驶至东阳市南市街道大联村中华路方园楚济堂药店门口地段时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现场凭证(强制凭证)(强制措施凭证编号:****************)、当事人及车辆违法图片、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全国常住人口信息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对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浙******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处罚款***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

项目官方指定标书制作单位:18652225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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