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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院士专家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
招标公告
  发布单位: 火标网  发布日期: 2024-05-24 12: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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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级学会,各设区市科协,各省部属企事业单位科协,各园区及企业科协,各有关单位:

《江苏省院士专家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党组研究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

****年*月*日

江苏省院士专家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产业创新和人才培养机制创新,省科协组织建设院士专家创新中心,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士专家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是依托省级学会、园区、企事业单位,由院士专家团队牵头建立的产学研创新平台,主要开展以创新需求为导向的研发攻关、成果转移转化,联合培养创新人才等工作。

第三条 院士专家范围包括: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发达国家院士;“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完成人;国家工程师奖获得者;全国创新争先奖获得者以及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国家级专家人才。

第四条 创新中心分为院士专家(产业)创新中心、院士专家(企业)创新中心、学会产业研究院三种类型。

第五条 省科协是创新中心的主管部门,负责政策规划、综合管理工作。各省级学会、园区、企事业单位负责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中心建设

第六条 建设任务

院士专家(产业)创新中心主要任务是聚焦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培育壮大、未来产业谋篇布局,联合开展共性技术研发、重大科技攻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创新人才培养等,实现创新资源与产业需求的有效对接。

院士专家(企业)创新中心主要任务是为企业开展技术指导、联合攻关、人才培养、战略咨询等工作,推进院士专家研究成果得到有效转化,联合推动新产品开发和产业转型升级。

学会产业研究院主要任务是联合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深入开展产业发展规划、技术方案编制、专业技术评估、科技成果转化、技术难题会诊、新型产品研发等服务,着力解决产业创新需求及服务人才成长等。

第七条 建设条件

(一)院士专家(产业)创新中心

*.建设单位须为省级学会、园区、企事业单位等,鼓励以上单位联合共建;

*.建设单位与院士专家团队具有良好的合作基础,院士专家团队从事的学科领域与地方产业需求的契合度较高。建设单位为院士专家团队配套相对集中的试验用房、研发设备,或得到地方政策性支持可优先认定;

*.建设单位须深入开展产业调研,与地方园区、企业联系紧密,具有一定的资源整合能力和资金筹措能力。

(二)院士专家(企业)创新中心

*.建设单位须为江苏省内注册的企业单位;

*.建设单位须与院士专家团队签订相关合作协议,并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双方有明确的、实质性的科研项目或成果转化任务,具有较完善的创新管理体系和专门研发机构;

*.建设单位对创新中心工作高度重视,具备为院士专家团队开展科研活动提供必要支持条件的能力,能提供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工作人员和稳定的运行经费保障;

*.建设单位建有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重大研发平台或承担过国家、省重大科技项目的可优先认定。

(三)学会产业研究院

*.建设单位须为省级学会。依托园区、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成立由学会投资或参与运营管理的实体化产业平台,有明确的研究方向或科技成果转化合作任务;

*.建有专门的工作机构,拥有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院士专家团队,具备较强科技研发能力。拥有固定工作场所,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建立良性运作机制;

*.获得地方政府或省级以上部门项目资助的平台优先予以认定。

(四)其他条件

建设单位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建设单位近三年未发生重大环保、安全等责任事故,未出现严重学术诚信问题。

第八条 建设程序

创新中心由符合条件的单位自愿申请。省级学会、省部属企事业单位(含高校院所)直接报省科协,其他单位由各设区市科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初审后报省科协。省科协根据本办法择优批准、统一认定。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九条 建设单位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营管理主体,负责制定本单位创新中心管理办法,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相关人员、经费、资产管理等运行制度。

第十条 加强面向重点产业重大技术需求的研发,鼓励创新中心通过合作研发、平台共建、共担课题、技术入股、兼职创业等市场化途径和方式,加大开放合作交流力度,实现创新要素的高效配置。

第十一条 鼓励各地方、单位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在项目、资金、人才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 创新中心建设期为三年,省科协每年对成效突出的创新中心,经评审立项后给予项目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 省科协对创新中心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对创新中心建设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合格的,继续参与下一个建设周期的建设;不合格的,予以取消。

第十四条 建设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中止或撤销授牌:

(一)创新中心牵头院士专家未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违反法律的行为的;

(二)建设单位对保障条件不能落实、建设成效明显未达计划要求、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科协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项目官方指定标书制作单位:18652225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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