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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业务部、长城(宁夏)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对宁夏红中宁枸杞制品有限公司等29户债权资产及5户抵债资产的处置暨催收公告
宁夏 银川
招标公告
  发布单位: 火标网  发布日期: 2021-03-25 12:0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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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业务部、长城(宁夏)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拟对所拥有的宁夏红中宁枸杞制品有限公司等**户债权资产(截止基准日****年*月**日,涉及债权总额**********.**元,其中本金**********.**元,利息*********.**元)采取单户或多户组包转让或其他处置方式处置,主债权已部分诉讼的,最终债权金额以法院判决为准。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业务部、长城(宁夏)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债权人,现公告要求下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业务部、长城(宁夏)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资产详情如下:

一、债权资产

(一)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业务部债权资产:

*、宁夏金银街黄金珠宝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

(*)企业基本情况

宁夏金银街黄金珠宝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于****年**月**日注册成立,法人代表王智勇,组织机构代码证号********-*,营业执照注册号***************,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银川综合保税区,所属行业:批发业,登记状态存续,经营范围:黄金珠宝饰品,贵金属及文化艺术品的设计研发、进料加工、批发零售及进出口贸易、艺术品(不含古董)的收藏,工艺品、手表、眼镜、展示交易及进出口贸易,黄金珠宝投资及市场管理,项目投资及咨询,营销策划及会议展览,货物进出口贸易等。现勉强经营。

(*)债权情况

借款人宁夏金银街黄金珠宝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向工商银行灵武支行借款*.*亿元,签订了编号为****年(灵武)字****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期限**个月,约定于****年*月*日前还款。金通易达(天津)金银珠宝集团有限公司及自然人王智勇、苟艳为该笔贷款提供保证担保;借款人用其名下位于银川综合保税区西部黄金珠宝文化产业园一期项目*****.**㎡在建工程及*****㎡土地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权证号为:灵为用(****)第*****号;他项权证号为:(****)灵房(在建)抵字第***号、灵他项(****)第****号)。

****年*月**日,我部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收购了该户债权资产。截至****年*月**日,该贷款本金余额****万元,利息*******.**元,本息合计********.**元。

(*)抵押物情况

抵押物情况:抵押物位于银川综合保税区内(经二路西侧、纬二路以南)西部黄金珠宝文化产业园一期项目。现闲置。

(*)保证人情况:

保证人为金通易达(天津)金银珠宝集团有限公司、自然人王智勇及苟艳。

    诉讼情况 ****年*月**日,银川中院做出****(宁)**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宁夏金银街黄金珠宝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应当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万元、利息******.**元,并以借款本金****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向原告支付自****年*月**日至本判决确定的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如被申请人宁夏金银街黄金珠宝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对被申请人宁夏金银街黄金珠宝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临河镇银川综合保税区中央大道东侧面积为*****.**㎡的在建工程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灵国用(****)第*****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被申请人金通易达(天津)金银珠宝集团有限公司、王智勇、苟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被申请人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元,由被告宁夏金银街黄金珠宝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金通易达(天津)金银珠宝集团有限公司、王智勇、苟艳负担。 我公司已申请执行,银川中院下发(****)宁**执***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夏金银街黄金珠宝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金通易达(天津)金银珠宝集团有限公司、王智勇、苟艳银行存款********.**元及利息;*、若被执行人宁夏金银街黄金珠宝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金通易达(天津)金银珠定集团有限公司、王智勇、苟艳银行存款不足以偿还,不足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宁夏盐池福海实业有限公司 (*)企业基本情况 宁夏盐池福海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月**日,法人代表王登成,组织机构代码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盐池县花马池西街***号,所属行业:餐饮业,登记状态存续,注册资本:****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粮食、饲草料、蔬菜等特色农产品种植、销售;水泥制品、农膜、建材、日用杂品、针纺织品、皮毛制品、洗涤用品销售;农产品精深加工。餐饮、住宿服务(凭许可证经营)、停车服务;食品销售(凭许可证经营)、白酒、红酒批发、零售。现勉强经营。 (*)债权情况 借款人于****日*月**日向工行银川盐池支行借款****万元,签订了编号为**********-****年(盐池)字*****号《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期限*年,于****年*月**日到期。到期后,工行又将上述借款展期至****年*月**日。王登成、官凤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王登成、官凤其名下位于盐池县花马西街众鑫综合楼面积为****.**㎡房产及****.**㎡土地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权证号:盐房权证西字第*****号、*****号、*****号,盐国用(****)第***号、***号、***号;他项权证号:盐房他证花马池镇字第*********号,盐他项(****)第***号)。 ****年*月**日,我部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收购了该户债权资产。截至****年*月**日,该贷款本金余额********.**元,利息*******.**元,本息合计********.**元。 (*)抵押物情况 抵押物现为盐池县花马西街福海大酒店,建于****年,是盐池县第一家全新概念的四星级酒店,内设清真餐厅、汉民餐厅、客房部,同时设有商务中心、商品部、休闲吧、美容美发等服务设施, 位于盐池县中心地带。
    保证人情况 保证人为自然人王登成、官凤。 诉讼情况 吴忠中院于****年*月**日下发(****)宁**民初**号民事调解书,双方确认:被告在*月**日前归还工行本金及欠息;如不能按期归还,工行有权对上述抵押物处置优先受偿,责任限额****万元。 现处于终结本次执行状态。 *、宁夏五朵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基本情况 宁夏五朵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月**日,法人代表毛志晖,组织机构代码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固原市经济开发区轻工产业园,所属行业:零售业,登记状态存续, 注册资本:****万人民币,经营范围:小杂粮淀粉制品、面粉制品加工及销售,其他农副产品加工及销售;杂粮种植、收购及技术服务。 (*)债权情况 借款人于****年*月**日向工商银行固原支行借款****万元,双方签订了编号为**********-****年(固原)字****号《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个月,于****年*月**日到期。该笔借款由深圳市利是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由固原家道商贸有限公司用其名下位于固原市振兴街面积为****㎡房产及*****.**㎡土地提供抵押(权证号:固房权证市字第*******号、固国用(****)第***号;他项权证号:房他证固市字第*******号、固他项(****)第***号)。 ****年*月**日,我部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收购了该户债权资产。截至****年*月**日,该贷款本金余额********.**元,利息*******.**元,本息合计********.**元。 (*)抵押物情况 抵押物情况:抵押物位于固原市开发区民族街东,为园区内的两个仓库及对应土地,占整个园区的约*/*,用途为物流园区,目前全部出租。 (*)保证人情况: 深圳市利是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月*日,法人代表毛志晖,组织机构代码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西路车公庙工业区天安数码时代大厦主楼****,经营范围: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审批);股权投资(不含限制项目)。 (*)诉讼情况 ****年*月**日,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宁**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宁夏五朵梅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业务部偿还贷款本金********.**元及利息*******.**元、罚息******.**元。对以后的罚息及复利计算至本判决确定之日;*、原告就拍卖、变卖被告固原聚鸿兴商贸有限公司位于固原市开发区民族街东的固房权证市字第*******商业用房一处和位于固原市振兴街的固国用(****)第***号商业用地一处所得价款有权优先受偿;*、被告深圳利是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上述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得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年**月底,我部向法院递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申请。 *、宁夏强大实业有限公司 (*)企业基本情况 宁夏强大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月**日,法人代表许秀花,组织机构代码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资本:****万元,所属行业:批发业,登记状态存续,注册地址:银川市德胜工业园区虹桥北街**号,营业范围:批发、零售工程机械、挖掘机、汽车(不含小轿车)、摩托车、钢材、建筑装饰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及专项审批)、电器机械、橡胶制品、农副产品(不含专项审批)、水暖配件、五金工具、金属材料、办公用品、文化用品、工程机械设备的售后服务;工程机械设备租赁;花、草、树木种植;畜禽养殖(不含种禽、特禽及专项审批);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种子、化肥(低毒低残留)、农药(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产品)、农机的销售;农业技术的咨询、推广;货运代办,物流信息咨询,信息配载,装卸搬运,仓储,货物专运运输(国际、国内集装箱运输、冷藏保鲜、罐式),出入境货物,货物联运,国际货物运输,货运站(场)经营,货物与技术进出口业务,国际货运代理;土石方开挖;煤炭开采;焦炭制品销售。 (*)债权情况: 第一笔:借款人于****年*月**日向工商银行宁夏分行借款***万元,双方签订了编号为**********-****年(公司)字****号《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个月,于****年*月*日到期。到期后,工行又将上述借款展期至****年*月**日。该笔借款由自然人徐光文、汪凤琴提供保证担保,由借款人用其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金三角现代物流市场**号楼*-**号面积为***.**㎡房产及***㎡土地提供抵押(权证号:房权证兴庆区字第**********号、**********号、**********号、**********号、**********号、**********号,银国用(****)第*****号、*****号、*****号、*****号、*****号、*****号;他项权证号:银房他证兴庆区字第*********号、*********号、*********号、*********号、*********号、*********号,银他项(****)第*****号、******号、******号、******号、******号、******号)。 第二笔:借款人于****年*月**日向工商银行宁夏分行借款***万元,双方签订了编号为**********-****年(公司)字****号《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个月,于****年*月**日到期。到期后,工行又将上述借款先后展期两次至****年*月*日。该笔借款由自然人徐永、张伟、徐光文、汪凤琴、王先道、徐改荣提供保证担保;由借款人用其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金三角现代物流市场**号楼*层*号、*号,*层*号—*号****.**㎡房产及***.**㎡土地做提供抵押(权证号:房权证兴庆区字第***********号、***********号、***********号、***********号、***********号,银国用(****)第*****号-*****号;他项权证号为:银房他证兴庆区字第*********号、*********号、*********号、*********号、*********号、银他项(****)第*****号、*****号、*****号、*****号、*****号)。 ****年*月**日,我部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收购了该户债权资产。截至****年*月**日,该贷款本金余额********.*元,利息*******.**元,本息合计********.**元。 (*)抵押物情况 现上述抵押物出租经营医院。 (*)保证人情况 保证人为自然人徐光文、汪凤琴、徐永、张伟、王先道、徐改荣。 (*)诉讼情况 ****年*月*日,银川中院下发(****)宁**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宁夏强大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城区支行《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编号:**********-****(公司)字****号)项下借款本金***万元、利息*****.**元(利息计算暂至****年*月 **日)及****年*月**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该《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及对应的《借款展期协议》约定的利率为准计算);*、如被告宁夏强大实业有限公司未能按上述第一项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城区支行可以对被告宁夏强大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金三角现代物流市场**号楼*号营业房(房权证兴庆区字第**********号)、*号营业房(房权证兴庆区字第**********号、*号营业房(房权证兴庆区字第**********号)、*号营业房(房权证兴庆区字第**********号)、*号营业房(房权证兴庆区字第**********号)、**号营业房(房权证兴庆区字第*********号)的产权及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最高额***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宁夏强大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城区支行《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编号:**********-****(公司)字****号)项下借款本金*******.*元、利息*****元(利息计算暂至****年*月**日)及****年*月**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该《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及对应的《借款展期协议》约定的利率为准计算);*、如被告宁夏强大实业有限公司未能按上述第三项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城区支行可以对被告宁夏强大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金三角现代物流市场**号楼*层*号营业房(房权证兴庆区字第**********号)、*层*号营业房(房权证兴庆区字第**********号)、*层*号营业房(房权证兴庆区字第**********号)、*层*号营业房(房权证兴庆区字第**********号)、*层*号营业房(房权证兴庆区字第**********号)房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最高额***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徐光文、汪凤琴、徐永、张伟、王先道、徐改荣对上述第一项、第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宁夏强大实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元保全费****元均由被告宁夏强大实业有限公司、徐光文、汪凤琴、徐永、张伟、王先道、徐改荣负担 。 现该案处于终结本次执行申请状态。 *、宁夏红中宁枸杞制品有限公司 (*)企业基本情况 该企业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张文山;注册资本:*****万;成立日期:****年*月**日;营业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登记状态:存续;该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中宁县新堡街;经营范围:枸杞系列产品、枸杞制品、枸杞酒、葡萄酒、果酒、白酒、纯净水、果汁系列饮料等产品的生产、销售;农副产品的收购与销售。目前企业状态为勉强经营。 (*)债权情况 借款人先后*次向工行中卫支行申请办理借款共计*亿元,情况如下: ①宁夏红中宁枸杞制品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在工行中卫支行申请商业办理流动资金借款****万元,上述双方签订了编号为****年(中卫)字*****号《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期限*年。该笔贷款于****年**月**日发放,期限至****年**月**日,利率*.***%。该笔借款由质押物为:企业**#、**#储酒罐白兰地酒*****升。连带责任担保人张金山,曹静江。 后将该笔贷款展期至****年**月**日。 ②宁夏红中宁枸杞制品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在工行中卫支行申请商业办理流动资金借款****万元,上述双方签订了编号为****年(中卫)字*****号《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期限*年。该笔贷款于****年*月**日提款两笔****万元,到期日****年*月**日,利率*.***%。该笔借款由质押物为:企业橡木桶包装***升宁夏红**枸杞白兰地酒 ***桶**.**万升、橡木桶包装***升宁夏红**枸杞白兰地酒 **桶*.**万升、***#储酒罐白兰地酒*.*万升、***#储酒罐白兰地酒*.**万升。连带责任担保人张金山,曹静江。 ③宁夏红中宁枸杞制品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在工行中卫支行申请商业办理流动资金借款****万元,上述双方签订了编号为****年(中卫)字*****号《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期限*年。该笔贷款于****年*月**日发放,期限至****年*月**日,利率*.***%。该笔借款质押物为:企业***#储酒罐白兰地酒**万升(本次尽调提供质押物*.**万升)。由该公司位于金凤区长城花园南区**号楼*号、*号营业房两处提供抵押担保(房权证金凤区字第**********号、**********号,建筑面积***.*㎡;相应土地证号:银国用(****)第*****号、*****号,土地面积**.*㎡;办理抵押权登记:宁(****)金凤区不动产证明第*******号、*******号)。连带责任担保人为张金山,曹静江。 ④宁夏红中宁枸杞制品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在工行中卫支行申请商业办理流动资金借款****万元,上述双方签订了编号为****年(中卫)字*****号《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利率为提款日基准利率加***.*个基点,期限*年。该笔贷款于****年*月**日发放,期限至****年*月*日,利率*.***%。该笔借款由抵押物为:企业***#储酒罐白兰地酒**万升。连带责任担保人张金山,曹静江。 ****年**月**日,我部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收购了该户债权资产。截至****年*月**日,该贷款本金余额*********.**元,利息********.**元,本息合计*********.**元。 (*)抵押物情况 抵押物情况:位于金凤区长城花园南区**号楼*号、*号营业房,现一楼为宁夏红自设的销售点,二楼闲置。质押物情况:上述借款质押物为宁夏红白兰地酒,现储藏在宁夏红厂区内,每天有专人监管。 (*)保证人情况: 保证人为自然人张金山、曹静江。
    诉讼情况 ****年*月**日已取得(****)宁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宁夏红中宁枸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支行借款本金*********.**元,利息*******.*元(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元,并支付自****年*月**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 ;(*)、如被告宁夏红中宁枸杞制品有限公司不能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支行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支行对其****万元《借款展期协议》[合同编号: **** 年(展)字****号]项下债权,有权就宁夏红中宁枸杞制品有限公司**#、**#、**#不锈钢储酒罐的酒体;对其****万元《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年(中卫)字*****号]项下债权,有权就宁夏红中宁枸杞制品有限公司***#、***#不锈钢储酒罐和 ***桶橡木桶的酒体; 对其**** 万元《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年(中卫)字*****号]项下债权,有权就宁夏红中宁枸杞制品有限公司***#不锈钢储酒罐的酒体和位于银川市金凤区长城花园南区**号*、*号营业房(房产证号分别为:房权证金风区字第**********号、房权证金风区字第**********号)及房产占用范国内的土地使用权(证号分别为银国用(****)第*****号、银国用(****)第*****号);对其**** 万元《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年(中卫)字******号项下债权,有权就宁夏红中宁枸杞制品有限公司***#不锈解储消罐的酒体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实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张金山、曹静江对被告宁夏红中宁枸杞制品有限公同欠付的****万元《借款展期协议》[合同编号: ****年 (展)字****号]项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金山、曹静江对被告宁夏红中宁枸杞制品有限公司欠付的****万元《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年(中卫)字*****号]、****万元《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年(中卫)字*****号]、****万元《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年(中卫)字*****号]项下债务在*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金山、曹静江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宁夏红中宁枸杞制品有限公司迫偿;(*)、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保全费****元,原告中国工商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支行预交,由被告宁夏红中宁枸杞制品有限公司、张金山、曹静江共同负担。 中宁县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下达(****)宁****执****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强求、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宁夏红中宁枸杞制品有限公司、张金山、曹静江银行存款、收入*********.**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宁夏奥园文体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基本情况 该企业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席华;注册资本: *亿元;成立日期:****年*月**日;登记机关:银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营业期限 至****年*月**日,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住所:银川市湖滨街体育巷*号;经营范围:金属材料、建筑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机电产品、办公设备销售;餐饮;住宿;游泳场馆的经营、房屋租赁;歌舞娱乐;物业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业务;种养殖业。 (*)债权基本情况 银川市奥园实业有限公司(现名:宁夏奥园文体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在工行宁夏分行申请办理流动资金借款****万元,双方签订了编号为********-****(公司)字****号《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期限*年至****年**月*日。后三次展期至****年**月**日至**月**日到期。该笔借款以银川市通城置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兴庆区湖滨西街体育巷面积为****.**㎡*号房产及****.**㎡土地(银房权证兴庆区字第*********号、*********号房产及相应土地银行国用(****)字第*****号)抵押,并办理了相应权证(银房他证兴庆区字第*********号、银房他证兴庆区字第*********号、银他项(****)第*****号);由席华、陆莉萍、席娟、李伟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年**月**日,我部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收购了该户债权资产。截至****年*月**日,该贷款本金余额****万元,利息*******.**元,本息合计********.**元。 (*)抵押物情况 现抵押物已被拆除,由宁夏通城置业开发建设。
    保证人情况 保证人为自然人席娟、李伟生、席华、陆莉萍。 诉讼情况 已诉讼,未判决。 *、宁夏鑫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企业基本情况 该企业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 田文忠;注册资本:****万元;成立日期:****年**月**日;登记机关:青铜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营业期限至:****年**月**日;登记状态:存续;住所:小坝镇永丰北路***号;经营范围:【工程总承包】房屋建筑工程二级:**层及以下、单跨跨度**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高度***米及以下的构筑物;建筑面积**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三级;【专业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三级;【专业承包】建筑幕墙工程三级***。 (*)债权情况: 借款人于****年**月**日在工行青铜峡支行申请办理流动资金借款****万元,双方签订了编号为****年(青铜)字****号《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期限至****年*月**日。并签订了编号为****年青铜(抵)字****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其位于小坝古峡西街**#、**#、**-*#、**#、**#、**#、**#房产土地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商业楼一、二层,评估价****万元,青房权证小坝镇字第********号、***.**㎡;青房权证小坝镇字第********号、****.**㎡;青房权证小坝镇字第********号、***.**㎡;青房权证小坝镇字第********号、***.**㎡;青房权证小坝镇字第********号、***.**㎡;青房权证小坝镇字第********号、***.**㎡;),宁夏鑫田工贸有限公司、马学平、田秀芳、腾平春、田彩芳、田文国、石岗萍、田文荣、李小凤、田文忠、郭凤侠担保。后三次展期至****年*月到期。 ****年**月**日,我部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收购了该户债权资产。截至****年*月**日,该贷款本金余额****万元,利息********.**元,本息合计********.**元。 (*)抵押物情况: 抵押物为青铜峡市古峡西街商业,现闲置。 (*)保证人情况 保证人为宁夏鑫田工贸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及自然人田文忠、郭凤侠、田文国、石尚萍、田文荣、李小凤、马学平、田秀芳、滕平春、田彩芳。 (*)诉讼情况 ****年**月**日,青铜峡市人民法院下发(****)宁****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宁夏鑫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的借款本金****万元并支付截至****年*月**日的利息******.**元,之后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如被告宁夏鑫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有权对坐落于青铜峡市小坝镇古峡西街**、**、**-*、**、**、**、**号房屋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宁夏鑫田工贸有限公司、田文忠、田文国、田文荣、马学平、滕平春、郭凤侠、石尚萍、李小凤、田秀芳、田彩芳就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承担宁夏鑫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夏鑫田工贸有限公司、田文忠、田文国、田文荣、马学平、滕平春、郭凤侠、石尚萍、李小凤、田秀芳、田彩芳负担。 现处于终结本次执行状态。 *、宁夏金力泰钢结构有限公司
    企业基本情况 宁夏金力泰钢结构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洪波;注册资本:****万元;成立日期:****年**月**日 ;营业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登记机关:贺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状态:存续;住所:银川德胜工业园区; 经营范围:钢结构工程二级;建筑材料、机电设备(不含小轿车)、家电产品、化工产品(不含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办公设备的销售;活性炭物理加工。 (*)债权情况 借款人于****年**月**日在工行贺兰支行申请办理流动资金借款****万元,双方签订了编号为**********-****年(贺)字****号《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期限至****年**月*日。并签订了编号为**********-****年(抵)字****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其位于银川德胜工业园区德成路*号*-*幢工业厂房*****.*㎡(贺兰县房权证习岗镇字第********号、贺兰县房权证习岗镇字第********号、贺兰县房权证习岗镇字第********号、贺兰县房权证习岗镇字第********号、贺兰县房权证习岗镇字第********号;他项权利证书:贺兰县房他证习岗镇字第********—********号)及******.**㎡工业出让土地使用权抵押(贺国用(****)第***号、贺国用(****)第***号土地证,贺他项(****)第***号土地他项权利证书);洪波、段羽亭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年**月**日,我部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收购了该户债权资产。截至****年*月**日,该贷款本金余额********.**元,利息*******.**元,本息合计********.**元。 (*)抵押物情况 抵押物情况:上述抵押厂房部分自用,部分出租。
    保证人情况 保证人为洪波、段亭羽。 (*)诉讼情况 未诉讼。 *、银川市嘉豪贸易有限公司

(*)企业基本情况

银川市嘉豪贸易有限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席刚;注册资本:***万元;成立日期:****年**月**日;营业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登记机关:银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状态:存续;住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湖滨西街体育巷*号奥园宾馆*楼;经营范围:装饰材料、厨房用具、卫生洁具、机电产品、家用电器、办公用品、电信器材、农副产品、汽车配件、汽车(不含小轿车)、工程机械设备及配件、酒店用品、电线线缆的销售;设计、制作、发布国内各类广告业务;会议会展的策划及承办服务;房地产中介租赁服务。

(*)债权情况

借款人于****年*月*日在工行东城支行申请办理流动资金借款***万元,双方签订了编号为****年(东城)字*****号《小企业借款合同》,期限**个月。银川市通城置业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工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其位于金凤区宁安大街***号华府万和城**号楼*单元*、*商业房***.**㎡(银房权证金凤区字第**********号、**********号;)及相应土地***.**㎡(银国用(****)第*****号、*****号)、位于金凤区宁安大街***号华府万和城**号楼*单元***室住宅***.**㎡(房权证金凤区字第**********号)及相应土地*.**㎡(银国用(****)第*****号)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银川市通城置业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席刚、何春莉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后三次展期,到期日****年*月*日。

****年**月**日,我部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收购了该户债权资产。截至****年*月**日,该贷款本金余额*******.**元,利息*******.**元,本息合计*******.**元。

(*)抵押物情况

抵押物情况:根据现场调查,抵押物华府万和城**号楼*单元*、*商业房,为华府万和城物业办公室;抵押物中住宅有人居住。

(*)保证人情况

保证人席刚、何春莉。

(*)诉讼情况

银川兴庆区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下达(****)宁****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债务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债权人借款本金*******元、支付利息******.**元(截止****年*月**日);*、债权有有权以银川市通城置业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大街***号华府万和城**号楼*单元*号商业房及土地使用权、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大街***号华府万和城**号楼*单元*号商业 房、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大街***号华府万和城**号楼*单元***室及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依次在最高额***万元、***万元、**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债权人实现抵押权后,银川通城置业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席刚、何春莉有要向债务人追偿。

现已申请执行。

**、宁夏荣昌绒业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情况 宁夏荣昌绒业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月,注册资本为*****万元,其中杨建荣出资*****万元,持股比例**.*%,黄金良出资*****万元,持股比例**.*%。****年*月*日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杨建荣变更为杨利东,实际控制人仍为杨建荣。公司为民营企业,所属行业为制造业,企业开工率不足**%。注册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羊绒工业园区。 (*)债权情况 债务人于****年**月*日在工行借款****万元,到期日****年**月*日,后将****万元展期至****年**月*日,担保人宁夏北方精工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宁夏灵武圣雪绒羊绒制品有限公司;****年*月**日在工行借款****万元,到期日****年*月**日,后展期至****年*月**日,质押物为该企业所拥有的无毛绒***.***吨,现存于特米尔仓库。 ****年*月*日,我部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收购了该户债权资产。截至****年*月**日(破产重整受理日),该贷款本金余额****万元,利息*******.**元,本息合计********.**元。 (*)抵押物情况 质押物无毛绒***.***吨存放于特米尔仓库。 (*)保证人情况 保证人为宁夏北方精工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宁夏灵武圣雪绒羊绒制品有限公司。
    诉讼情况

对于****万元诉讼案件,银川中院于****年*月*日下达(****)宁**民初***号判决书,判决:*、被告宁夏荣昌绒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行偿还借款本金****元利息*******.**元(暂计算至****年*月**日)及****年*月**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执行);*、被告宁夏北方精工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宁夏灵武圣雪绒羊绒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告宁夏荣昌绒业集团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荣昌绒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宁夏荣昌绒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北方精工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宁夏灵武圣雪绒羊绒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现宁夏北方精工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宁夏灵武圣雪绒羊绒制品有限公司也已破产重整,我公司已申报相应债权。

对于****万元诉讼案件,向法院申请对质押物无毛绒***.***吨拍卖、变卖,法院已受理并下发(****)宁****民特*号《民事裁定书》。

灵武法院根据宁夏荣昌绒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特米尔羊绒制品有限公司、灵武市金沙绒业有限公司、宁夏鄂尔多斯荣昌羊绒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于****年*月**日裁定受理上述四家企业破产清算案,并指定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现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宁夏特米尔羊绒制品有限公司

(*)企业情况

宁夏特米尔羊绒制品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月公司注册资本*****万元,其中:杨利东出资*****万元(占比**.*%);李国仁出资****万元(占比**.**%);李瑞玲出资****万元(占比**.**%)。法定代表人李国仁,公司为民营企业,所属行业为制造业。注册地址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羊绒工业园区。

(*)债权情况

****年*月*日,我部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收购了该户债权资产。截至****年*月**日(破产重整受理日),该贷款本金余额********.**元,利息*******.**元,本息合计********.**元。

(*)质押物情况

质押物为分梳山羊绒***.**吨。存放于金沙*-*号库和特米尔打包车间。

(*)诉讼情况

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固原聚鸿兴商贸有限公司

(*)企业基本情况

该企业曾用名为固原家道商贸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余建兵;注册资本: ****万元;成立日期:****年*月*日;登记机关:固原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营业期限为无固定期限,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经济开发区振兴街;经营范围:建材、农资材料销售;房屋租赁;信息咨询服务;窗帘布艺、床上用品加工、批发零售;农产品销售(不含粮食收购);市场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债权情况

借款笔数为两笔:

①固原聚鸿兴商贸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在工行固原支行办理借款****万元,双方签订了编号为***********-****年(固原)字*****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期限为**个月。宁夏家道汽车城运营服务有限公司提供了家道汽车城*-*层涉及面积为****.** ㎡公寓楼及****.** *²土地(权证号:固房权证市字第*******号、固房权证市字第*******号、固房权证市字第*******号、固房权证市字第*******号、固房权证市字第*******号、固房权证市字第*******号、固房权证市字第*******号、固房权证市字第*******号,固国用(****)第*****号、固国用(****)第*****号、固国用(****)第*****号、固国用(****)第*****号、固国用(****)第*****号、固国用(****)第*****号、固国用(****)第*****号、固国用(****)第*****号;他项权证号:固房他证市字第*******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固他项(****)第***号)为抵押。

②固原聚鸿兴商贸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在工行固原支行办理借款***万元,双方签订了编号为***********-****年(固原)字*****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期限为**个月。

****年*月*日固原家道商贸有限公司与工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协议,约定在****年*月*日至****年*月*日间,为借款人借款提供****万最高额抵押,抵押物位于固原新区明堡路北侧标准化菜市场及商网项目,涉及房产面积*****.***²、土地面积*****.** *²(该抵押物原为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抵押,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固国用(****)*****号,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编号为固房建市字第***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证号为固他项(****)***号。现完工已分割办理不动产登记证,原土地证收回。办理不动产权证后,工行应与聚鸿兴公司另行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但固原市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认为已在不动产权证书上记载了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抵押的事实,无需再另行办理抵押登记)。宁夏家道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余建学、余建兵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年*月*日,我部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收购了该户债权资产。截至****年*月**日,该贷款本金余额********.**元,利息*******.**元,本息合计********.**元。

(*)抵押物情况

抵押物分两块。一是企业自持的新区标准化菜市场,面积*****.***²、土地面积*****.** *²,部分出租,大部空置,出租价格*年免租,第四年**元/㎡;二是家道汽车城*-*层,面积为****.** ㎡公寓楼及****.** *²土地,均已出租 ,其中第四层分户出租,第五层开办宾馆。

    保证人情况 保证人为宁夏家道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自然人余建学、余建兵。 诉讼情况 固原市中院于****年*月*日下达了(****)宁**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固原聚鸿兴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剩余借款本金********.**元,支付截至****年*月**日的利息*******.**元以及自****年*月**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息;*、固原聚鸿兴商贸有限公司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上述债务,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固原聚鸿兴商贸有限公司抵押物(固原市新区明堡路北侧标准化菜市场及商网项目)依法拍卖、变卖或折价款在********.**元、利息*******. **元以及自****年*月**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息范围内优先受偿;*、固原聚鸿兴商贸有限公司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上述债务,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宁夏万盛汽车城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其抵押物(固原市清河南路家道汽车城公寓楼房产及土地,详见抵押清单)依法拍卖、变卖或折价款在********.**元、利息*******.**元以及自****年*月**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息范围内优先受偿;*、宁夏万盛汽车城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元、利息*******.**元以及自****年*月**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息范围承担清偿责任,宁夏万盛汽车城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固原聚鸿兴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宁夏家道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余建学、余建兵、王惠玲、徐凤玲对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宁夏家道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余建学、余建兵、王惠玲、徐凤玲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固原聚鸿兴商贸有限公司追偿;*、驳回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现尚未申请执行。 **、宁夏泰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企业基本情况 宁夏泰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 万,法定代表人: 李明义,住所: 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八一小区**号综合楼**号营业房,成立日期: ****年**月**日,经营范围: 特大型餐馆(火锅、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海产品);卷烟、雪茄烟零售;会议服务。 (*)债权情况 借款人于****年**月**日向工商银行西城支行借款****万元用于购买原材料,双方签订了编号为****年(西城)字*****号《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于****年**月**日到期。到期后,工行展期至****年**月**日。借款人用其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八一小区**号综合楼*、*、*、*号营业房(房权证兴庆区字第**********号、**********号、**********号、*********号)、综合楼一层*号营业房(房权证兴庆区字第**********号)、二层**号营业房(房权证兴庆区字第**********号)、三层*号营业房(房权证兴庆区字第**********号)、四层*号、*号营业房(房权证兴庆区字第**********号、**********号)面积为****.**㎡房屋及面积为****.**㎡对应土地使用权做抵押。自然人李明义、李艳梅、李明斌、高润梅、李明杰、韩树芳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年*月*日,我部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收购了该户债权资产。截至****年*月*日,该贷款本金余额****万元,利息*******.**元,本息合计********.**元。 (*)抵押物情况 抵押物位于兴庆区北京东路八一小区营业房,由宁馨生态全羊主题餐厅租赁,经营餐饮。 (*)保证人情况 保证人为李明义、李艳梅、李明斌、高润梅、李明杰、韩树芳。 (*)诉讼情况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下达了(****)宁**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宁夏泰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城支行借款本金****万元、利息******.**元及自****年*月**日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利息(利率按《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和《借款展期协议》约定计算);*、如被告宁夏泰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履行本判决第一项内容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城支行有权以被告宁夏泰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八一小区**号综合楼*、*、*、*号营业房(房权证兴庆区字第**********号、**********号、**********号、*********号)、综合楼一层*号营业房(房权证兴庆区字第**********号)、二层**号营业房(房权证兴庆区字第**********号)、三层*号营业房(房权证兴庆区字第**********号)、四层*号、*号营业房(房权证兴庆区字第**********号、**********号)房屋及对应土地使用权在****万元人民币的最高余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李明义、李艳梅、李明斌、高润梅、李明杰、韩树芳对被告宁夏泰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明义、李艳梅、李明斌、高润梅、李明杰、韩树芳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泰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代理人兴业律师事务所王丹。 案件受理费******元公告费***元由被告宁夏泰豪餐饮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李明义、李艳梅、李明斌、商润梅、李明杰韩树芳负担。 ****年*月*日,法院受理了企业破产重整申请。我公司已申报债权。 **、固原天和置业有限公司

(*)企业基本情况

固原天和置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 万,法定代表人吴继传,成立日期: ****年**月**日;住所: 宁夏固原市原州区西兰银物流园区;经营范围: 专业市场开发;建筑材料、五金、机电设备、汽车配件销售;市场管理服务。

(*)债权基本情况

****年*月**日,工行与借款人天和置业签订编号为**********-****年(固原)****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向其发放贷款****万元,现该贷款余额********.**元。

****年**月**日,工行与借款人天和置业签订编号为**********-****年(固原)****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发放贷款金额****万元,现贷款余额****万元。

****年*月*日,工行与借款人天和置业签订编号为**********-****年(固原)字****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发放贷款金额****万元,现贷款余额****万元。

上述三笔贷款到期日均为****年*月*日,且抵押物为“西兰银物流园区国际汽贸汽配城”一期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及自然人名下部分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天和置业股东及配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年*月*日,我部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收购了该户债权资产。截至****年*月**日,该贷款本金余额*********.**元,利息********.**元,本息合计*********.**元。

*、抵押物情况

抵押物*为“西兰银物流园区国际汽贸汽配城”一期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该抵押物已在固原市房产管理局办理抵押登记(他项权证证号:固房建市字第***号,土地权已在固原市土地局办理产权登记,土地权他项权证证号:固他项(****)第***号)。我公司收购该债权后,按照固原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要求,逐户核实,并于****年**月**日为上述在建工程办理了天和置业不动产登记证--宁(****)固原市不动产登记证明第********号。证载抵押面积*****.**㎡,实际为*****.**㎡,差额为预测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致所导致,并将抵押权人变更为我部,原土地他项权证及在建工程他项权证收回。

抵押物*:****年*月*日,自然人方志松、周满芬、施长峰、叶海燕、张志能、陈飞、王德青、吴继传与工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用各自名下一套房产(除吴继传名下三套)为上述三笔项目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保证人情况:

章文华、胡连柏、吴继传、张志能、陈飞、叶海燕、施长峰、周满芬、方志松。

(*)诉讼情况

****年*月**日,宁夏高院下达(****)宁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固原天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工商银行借款本金*********.**元,利息、复利及罚息*******.**元(利息、复利及罚息暂算至****年**月*日)并支付****年**月*日之后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利息按照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标计付);*、如被告固原天和置业有限公司不能偿还原告工商银行借款本息,原告享有以被告固原天和置业有限公司提的位于西兰银物流园区的在建工程(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编号为固房建市字第***号)以及固国用(****)第*****号、固国用(****)第*****土地使用权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被告固原天和置业有限公司不能偿还原告工商银行借款本息,原告享有以被告吴继传、周满芬、陈飞、施长峰、叶海燕、王德青各自提供抵押的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吴继传、张志能、方志松、施长峰、周满芬、陈飞、叶海燕对本案贷款本息在*.*亿元最高余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实现债权的费用不包括在*.*亿元最高余额内);驳回工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承担。

现尚未申请执行。

**、宁夏唐明制药有限公司

(*)企业情况

该企业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杨玉发;注册资本***** 万;成立日期****年**月**日, 营业期限至****年**月**日;登记机关:永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住所:宁夏永宁县胜利乡征沙渠二期开发区; 经营范围:片剂、胶囊剂、颗粒剂、茶剂的生产、销售等。

(*)债权情况

该公司****年*月*日在建行借款****万元,期限一年,后两次调整期限至*年。以该公司名下*宗农业用地抵押,其中*宗为出让性质,位于永宁县胜利乡征沙渠二期开发区分别是:*.永国用(****)第***号,面积*****.**㎡;*.永国用(****)第***号,面积*****.**㎡;*.永国用(****)第***号,面积*****.**㎡;*.永国用(****)第***号,面积*****.**㎡;*.永国用(****)第***号,面积*****.**㎡;*.永国用(****)第***号,面积*****.**㎡;*.永国用(****)第*****号,面积***亩。*宗为有偿使用性质,分别是:*、土地证号:永国用(****)第****号,面积***亩;*、永国用(****)第****号,面积***.**亩)。土地总面积******.**㎡(合计****.**亩)。

****年**月*日,我部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收购了该户债权资产。截至****年*月**日,该贷款本金余额********.**元,利息*******.**元,本息合计********.**元。

(*)抵押物情况

抵押物为该公司名下*宗农业用地,其中*宗为出让性质,*宗为有偿使用性质。

    保证人情况 保证人为山西月明鑫能源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古交市金昌鑫粉煤灰砖有限公司、宁夏唐明超临界萃取有限公司、王志强及配偶曹彩萍、杨玉发及配偶刘蝉凤、王月明及配偶秦改莲、王云龙、王云霞。 诉讼情况 银川市中院已下达(****)宁**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宁夏唐明制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日内支付借款本金********.**元以及****年*月*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被告宁夏唐明制药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原告有权对宁夏唐明制药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永宁县胜利乡征沙渠二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永国用(****)第***-***号;(****)第****、****号;(****)第*****号))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宁夏唐明超临界萃取有限公司、山西月明鑫能源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山西金昌鑫粉煤灰砖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 杨玉发、王月明、刘婵凤、王志强、曹彩萍、秦改莲、王云龙、王云霞对上述债务在****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承担。 现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固原聚鸿兴商贸有限公司 (*)企业情况 该企业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余建兵;注册资本:****万;成立日期:****年**月**日;登记机关:固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日期:****年**月**日;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经济开发区振兴街;经营范围:建材、农资材料销售;房屋租赁:信息咨询服务;窗帘布艺、床上用品加工、批发零售;农产品销售(不含粮食收购);市场管理。 (*)债权情况 借款人固原聚鸿兴商贸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在建行灵武分行申请商业办理流动资金借款****万元,双方签订了编号为****-******-***号《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固定年利率*.**%,期限*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该笔借款由自然人余建学、徐凤玲、余建兵、王惠玲提供连带保正责任担保;由宁夏天隆粉丝制品有限公司提供了****万元的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物为位于固原市东关北路面积为****.**㎡工业厂房及面积为*****.**㎡土地(证号:宁****固原市不动产权第*******号,他项权证号:宁(****)固原市不动产证明第*******号);由余建学,徐凤玲提供**万元的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物为位于家道农机综合市场面积为***.**㎡的商业用房及面积为**㎡土地使用权(证号:宁(****)固原市不动产权*******号;他项权证号:宁(****)固原市不动产证明第******号)。 ****年**月*日,我部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收购了该户债权资产。截至****年*月**日,该贷款本金余额*******.**元,利息*******.**元,本息合计********.**元。 (*)抵押物情况 抵押物闲置。
    保证人情况 保证人为余建学、徐凤玲、余建兵、王惠玲。 诉讼情况 固原市中院下达了(****)宁**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固原聚鸿兴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分行借款本金****万元,利息******.**元(计算至****年*月**日)以及逾期贷款利息(自****年*月**日起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为止,按贷款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标准计付);*、余建兵、王惠玲、余建学、徐凤玲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余建兵、王惠玲、余建学、徐凤玲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固原聚鸿兴商贸有限公司追偿;*、确认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分行对余建学、徐凤玲、宁夏天隆粉丝制品有限公司的抵押财产享有抵押权,并对抵押物依法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人余建学、徐凤玲、宁夏天隆粉丝制品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固原聚鸿兴商贸有限公司追偿;*、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由固原聚鸿兴商贸有限公司、余建兵、王惠玲、余建学、徐凤玲、宁夏天隆粉丝制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现该案件已进入评估拍卖阶段。 **、中卫市美含包装有限公司 (*)企业情况 中卫市美含包装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刘鹏飞;注册资本:***万元;成立日期: ****年**月**日;营业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登记机关:中卫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日期:****年**月**日;登记状态:存续;住所:中卫市沙坡头区美利工业园区;经营范围:纸板容器、塑料包装物附件制造、销售;纸张、五金产品、建材、其他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润滑油的批发、零售。 (*)债权情况 借款人先后*次办理借款共计***万元,情况如下: ①借款人中卫市美含包装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在建行中卫市分行申请商业办理流动资金借款***万元,双方签订了编号为****-**-*****-***号《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年利率为基础利率增加***.**个基点,期限*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该笔借款由宁夏黄河管业有限公司及自然人刘鹏飞、王莉、王春林、王春节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由借款人提供最高额***万元的抵押担保,抵押物为位沙坡头宁钢大道面积为****.**㎡的工业厂房及面积为*****㎡的土地使用权(权证号:卫房权证沙坡头区字第**********号、卫国用(****)第*****号;他项权证号:卫房他证沙坡头区字第*********号、卫他项(****)第**号)。 ②借款人中卫市美含包装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在建行中卫市分行申请商业办理流动资金借款***万元,双方签订了编号为****-**-*****-***号《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年利率为基础利率增加***.**个基点,期限*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该笔借款由自然人刘鹏飞,王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由借款人提供最高额***万元的抵押担保,抵押物为该公司名下位于沙坡头宁钢大道面积为****.**㎡的工业厂房(权证号:卫房权证沙坡头区字第**********号;他项权证号:卫房他证沙坡头区字第**********号)及面积为*****㎡的土地使用权。 ****年**月*日,我部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收购了该户债权资产。截至****年*月**日,该贷款本金余额*******.**元,利息*******.**元,本息合计********.**元。 (*)抵押物情况 债务人已停业,抵押物为两栋厂房闲置。
    保证人情况 保证人为宁夏黄河管业有限公司及自然人刘鹏飞、王莉、王春林、王春节。 诉讼情况 该项目分两案诉讼: ***万元一笔:****年*月**日沙坡头区人民法院以(****)宁****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中卫市美含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返还贷款本金***万元,支付****年*月*日之前的贷款利息**.*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承担****年*月*日之后的贷款利息至本息还清止;*、被告刘鹏飞、王莉对被告中卫市美含包装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承担的上述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对被告中卫市美含包装有限公司抵押的车间厂房(房屋所有权证号:卫房权证沙坡头区字第**********号)享有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 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中卫市美含包装有限公司所欠上述借款本息的权利;*、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讼请求限公司中卫分行的其他诉。如被告中卫市美含包装有限公司、刘鹏飞、王莉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已减半收取*****元,由被告中卫市美含包装有限公司、刘鹏飞、王莉负担。 现已申请执行。 ***.*万元一笔,****年*月**日沙坡头区人民法院以(****)宁****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中卫市美含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返还本金*******.**元支付****年*月*日之前的贷款利息******元并按合同约定承担****年*月*日之后的贷款利息至本息还清止;*、被告刘鹏飞、王莉、王春节、王春林、宁夏黄河管业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卫市美含包装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承担的上述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对被告中卫市美含包装有限公司抵押的工业用土地、车间厂房享有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借款本息的权利。如被告中卫市美含包装有限公司、刘鹏飞、王莉、王春节、王春林、宁夏黄河管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已减半收取*****元由被告中卫市美含包装有限公司、刘鹏飞、王莉、王春节、王春林、宁夏黄河管业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元由被告王春节、王春林、宁夏黄河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现已申请强制执行。 **、宁夏博泰商贸有限公司 (*)企业情况 该企业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孙鹤林;注册资本:*亿元; 成立日期:****年**月**日;登记机关: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住所:银川市金凤区庆安南路***号办公楼; 经营范围:装饰材料、化工产品及原料(不含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碳素制品、仪器仪表、办公用品、体育器械、日用百货的销售;自动化控制系统的安装及销售。
    债权情况 ****年*月**日,债务人与工行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万元,期限**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该笔贷款由宁夏华城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及自然人张海云、孙鹤林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年**月*日,我部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收购了该户债权资产。截至****年**月**日,该贷款本金余额********.**元,利息*******.**元,本息合计********.**元。 保证人情况 保证人为宁夏华城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及自然人张海云、孙鹤林。企业宁夏华城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已于****年**月**日宣布破产重整。 诉讼情况

银川市中院已下达(****)宁**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宁夏博泰商贸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支付借款本金****万元,利息******.*元(暂计至****年*月**日)及****年*月**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宁夏华城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张海云、孙鹤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能按判决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债务人及担保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元由债务人及担保人承担。。

**、宁夏石嘴山齐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企业情况

该企业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刘洪利;注册资本:****万; 成立日期:****年**月**日;登记机关: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住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淮宁路*号; 经营范围:建筑陶瓷研发;房屋租赁***

(*)债权情况

****年**月*日,原债权人建设银行石嘴山分行与债务人签订了《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万元。贷款期限**个月。同日,债务人与建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用其名下位于石嘴山市世纪大道西,经三路东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土地证号:石国用(****)第*****号)。

****年**月*日,我部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收购了该户债权资产。截至****年*月**日,该贷款本金余额********.**元,利息*******.**元,本息合计********.**元。

(*)抵押物情况

抵押物闲置。

(*)诉讼情况

****年*月**日,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宁**民初*号民事调解书,确认:*、齐泰公司于****年*月*日前向建行宁夏石嘴山分行偿还借款本金********.**元;齐泰公司以欠款本金数额为基数按年利率*.*****%向建行石嘴山分行支付****年**月**日之后的利息至本息清偿之日止;*、齐泰公司逾期清偿以上借款本息,建行石嘴山分行有权就齐泰公司的抵押财产石国用(****)第*****号工业用地使用权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元,保全费****元,共计*****元,由齐泰公司负担。

现已申请强制执行。

**、宁夏谷丰商贸有限公司

(*)企业情况

该企业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杨宏福;注册资本: *** 万; 成立日期:****年**月**日;登记机关: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住所:宁夏固原经济开发区六盘路(农校东侧); 经营范围:农副产品收购、加工、销售;中药材收购、销售(国家禁止除外);农业科技服务;汽车(不含小轿车)、农业机械、工程机械及配件、五金建材、水暖配件批发零售。普通货物运输。苗木种植、培育、销售。***

(*)债权情况

****年**月*日,原债权人建设银行固原分行与债务人签订了《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万元。贷款期限**个月。宁夏谷丰商贸及自然人杨宏福、范玉霞、杨莤越用其名下房产提供抵押。杨宏福、范玉霞承担连带责任。

****年**月*日,我部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收购了该户债权资产。截至****年*月**日,该贷款本金余额********.**元,利息*******.**元,本息合计********.**元。

(*)抵押物情况

抵押物为宁夏谷丰商贸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银国用(****)*****(商服,***.**㎡)、*****(商服,***.**㎡)、*****(商服,***.**㎡)、*****(商服,***.**㎡)号;房屋所有权房权证兴庆区字第**********(绿地**商城*区**号*单元*层**室***.**㎡,商业)、**********(绿地**商城*区**号*单元*层**室***.*㎡,商业)、**********(绿地**商城*区**号*单元*层**室***.*㎡,商业)、**********号(绿地**商城*区**号*单元*层**室***.**㎡,商业)】、杨宏福【国有土地使用权银国用(****)*****(商服,**.***㎡)、*****(商服,**.**㎡)、*****(商服,**.**㎡)、*****(商服,**.**㎡)、*****(商服,**.**㎡)号;房屋所有权证兴庆区字第**********(绿地**商城*区**号*层**号房**.**㎡,商业)、**********(绿地**商城*区**号*层*号房***.**㎡,商业)、**********(绿地**商城*区**号*层*号房**.*㎡,商业)、**********(绿地**商城*区**号*层**号房***.**㎡,商业)、**********(绿地**商城*区**号*层*号房**.**㎡,商业)号】及杨宏福、范玉霞【固房权证字第*******号,试验区银平路金羊小区*号楼*.*号营业房***.**㎡】、范玉霞【国有土地使用权银国用(****)*****(商服,**.**㎡)、*****(商服,**.**㎡)、*****(商服,**.**㎡)、*****(商服,**.**㎡)、*****(商服,**.**㎡)号;房屋产权证:房权证兴庆区字第**********(绿地**商城*区**号*层***室**.**㎡,商业)、**********(绿地**商城*区**号*层***室**.**㎡,商业)、**********(绿地**商城*区**号*层**室***.**㎡,商业)、**********(绿地**商城*区**号*层***室***.**㎡,商业)、**********(绿地**商城*区**号*层**室**.**㎡,商业)号】、杨茜越【国有土地使用权银国用(****)*****(商服,**.**㎡)、*****(商服,**.**㎡)、*****(商服,**.**㎡)、*****(商服,**.**㎡)号;房屋产权证:房权证兴庆区字第**********(绿地**商城*区**号*层**室**.**㎡,商业)、**********(绿地**商城*区**号*层**室**.**㎡,商业)、**********(绿地**商城*区**号*层**室**.**㎡,商业)、**********(绿地**商城*区**号*层**室**.**㎡,商业)号】抵押物有优先受偿权。固原中院已于*月出具调解书。

抵押物中绿地**城部分为**#、**#两幢别墅,现均出租,承租方经营情况一般。债务人主业已停止。抵押物中固原房产已被拆除,补偿款已给予当事人。

(*)保证人情况

保证人为自然人杨宏福、范玉霞。

    诉讼情况 固原市中院下达(****)宁**民初**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被告宁夏谷丰商贸有限公司在 ****年**月**日前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分行贷款本金****万元,承担****年**月**日至****年*月**日之间的利息******. **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自****年*月**日起至执行终结之日的利息;*、被告杨宏福、范玉霞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对被告宁夏谷丰商贸有限公司、杨宏福、范玉霞、杨苦越抵押登记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 由被告宁夏谷丰商贸有限公司、杨宏福、范玉霞、杨茜越负担。 抵押物已经过司法拍卖流拍。
    宁夏嘉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资产项目 (*)企业情况 嘉利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和平,注册资本****万元,社会统一信通代码******************,公司成立日期为****年**月**日,营业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主营范围:房地产开发(肆级)。注册经营场所: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惠安大街***-*号。 (*)债权情况 ****年*月**日,我公司收购石嘴山市和通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通工贸”)持有的宁夏嘉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利源公司”)****万元应收账款并实施了债务重组,重组期限至****年*月**日,担保方式为抵押、质押、保证。截至****年*月**日,嘉利源公司尚欠本金********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等********.**元,重组顾问费*******.**元,债权合计*********.**元,司法垫付费用******.**元。 (*)担保情况 抵押物:为嘉利源公司位于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尚城名邸”****㎡土地使用权及“领航鑫源”*****㎡土地使用权。 备案在建工程:为嘉利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尚城名邸”“领航鑫源”在建工程***套,面积为*****.**平方米。 质押物:为嘉利源公司股东杜和平、薛平则持有嘉利源公司***%的股权、和通工贸股东杜买和持有和石嘴山市和通工贸有限公司***%的股权。 保证人及保证方式:保证人为嘉利源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杜和平、孙国霞夫妇及石嘴山市和通工贸有限公司,保证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诉讼及执行情况 ****年*月**日,我公司向宁夏高院提起诉讼,****年*月**日在法官的主持之下调解结案,宁夏高院于当日裁定查封了“尚城名邸”小区***套房屋、“领航鑫源”小区**套房产,调解履行期届满后,我公司于****年*月宁夏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后宁夏高院将该案指定由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具体执行,部分担保房产已司法拍卖,剩余债权现正在执行中。 (*)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我公司与债务企业签署了《抵押合同》,受项目实施时行政部门对在建工程不能办理抵押登记的政策影响,我公司与债务企业签署了《石嘴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将拟抵押在建工程以商品房预售的形式备案在我公司名下,且法院已将剩余担保房屋予以查封,我公司是首封债权人,权属清晰。 此外,嘉利源公司将位于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石大路西、园林路南,紧邻石嘴山市第五小学和石嘴山市第一中学*****.**㎡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至我公司,我公司是唯一抵押权人,用途为商住,使用权类型为出让,权属性质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截至目前,地上开发建设的项目为“领航鑫源”项目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业房预售许可证》,五证齐全,土地使用权人及项目建设单位均为嘉利源公司。 石嘴山市千禧房地产开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企业情况 千禧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建新,注册资本****.******万元,统一信用代码:******************,成立日期****年**月**日,营业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行业类型:房地产业,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注册经营场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黄河西街蓝山雅居**号楼**层。 (*)债权情况 我公司于****年**月*日受让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持有的石嘴山市千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禧公司”)****万元贷款债权,当日我公司对该笔债务实施了债务重组,重组本金****万元,重组利率 **%/年,债务重组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担保方式抵押、质押、保证。截至****年*月**日,千禧公司尚欠本金*******.**元,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元,债权合计 ********.**元,司法垫付费用*****.**元。 (*)担保情况 抵押物:千禧公司开发建设的“蓝山雅居二期”在建工程****.*平方米及相应土地使用权*****平方米、千禧合院三期*****.**平方米在建工程。 保证人及保证方式:千禧公司股东孙建新及其配偶杨秀玲、股东史馥芹及其配偶王世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 (*)诉讼及执行情况 ****年*月*日,我公司持银川市国安公证处出具的《执行证书》,向宁夏高院申请强制执行,宁夏高院受理后,将该案指定由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部分抵押物已司法拍卖,剩余债权正在执行中。 (*)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该户债权资产项下抵押物为千禧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黄河西街南、青山南路东的蓝山雅居二期在建工程****.*平方米、相应土地使用权*****平方米及位于平罗县城经五路东侧、玉皇阁大道东段南侧千禧合院三期*****.**平方米在建工程。住宅用地终止日期为****年**月**日。 截至目前,“蓝山雅居”项目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业房预售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对应宗地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已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土地使用权人及项目建设单位为千禧公司,权属明确。 **、石嘴山市千禧房地产开有限公司*****万元债权资产 (*)企业情况 千禧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建新,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注册资本****.******万元,成立日期****年**月**日,营业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主营范围:房地产开发。注册经营场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黄河西街蓝山雅居**号楼**层。 (*)债权情况 ****年*月**日我公司委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向石嘴山市千禧房地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禧公司”)贷款*****万元,利率**%/年,期限**个月(****年**月**日至****年**月**日),担保方式为抵押、质押、保证。截至****年*月**日,涉及债权本金********.**元,利息、复利、罚息及违约金等*********.**元,债权总额*********.**元司法垫付费用*******.**元。 (*)担保情况 质押物:千禧公司股东边春红、王晓燕、曾春师、常丽娜、韩永利、胡月萍、林旭、刘红建、李建曹、孙德萍、叶锐、阴丽艳、胡月红、杨爱华等人以其持有千禧公司合计约**%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抵押物:千禧公司以其开发建设的“紫御华府”*****.**平方米在建工程及*****.*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和“千禧合院”*****.**平方米在建工程及******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为上述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保证人及保证方式:保证人为孙建新、杨秀玲、史馥芹、王世刚、向丽、王建明、黑德军、崔伏丽、刘韬、叶志宁、贾秀娟、王素芹、程喜春、周萍、刘元广、胡月萍、韩永利、边春红、刘红建、孙德萍、寇志伟、叶锐、侯春宁、曾春师、王军山、李建曹、王晓燕、杨爱华、胡月红、阴丽艳、韩光伟、林旭,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 (*)诉讼及执行情况 ****年*月,我公司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笔债权提起诉讼,申请法院判令石嘴山市千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我公司借款本息、相关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等,法院现已受理,尚未判决。 (二)长城(宁夏)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银川胡商投资有限公司债权资产项目 (*)企业情况 胡商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登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注册资本*****万元,成立日期****年**月**日,营业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主营范围:房地产开发;汽车美容及装潢用品的销售;日用百货、数码产品、五金交电、建筑材料、针纺织品、金属材料、橱柜、卫浴、陶瓷用品、汽车配件的销售;投资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展览展示活动及会议的策划、承办;物流信息服务(不含许可经营项目);设计、制作、发布国内各类广告业务。注册经营场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北塔东路北侧胡商国际商贸城**号楼***、***房。 (*)债权情况 ****年*月**日我公司委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东城支行向银川胡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胡商公司”)发放委托贷款****万元,利率为**%/年,期限为**个月(****年*月**日至****年*月**日),担保方式为抵押、质押、保证。截至****年*月**日,涉及债权本金********.**元,利息、罚息********.**元,债权总额*********.**元,司法垫付费用******.**元。 (*)担保情况 质押物:胡商公司股东潘友东、胡永锋、高保军、裘志建、汪淑容、潘友西、胡宗佃以其持有胡商公司合计**.**%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抵押物:胡商公司以其开发建设的位于宁夏银川市兴庆区的“胡商国际商贸城”项目二期部分在建工程,建筑面积*****.**㎡及相应*****.**㎡国有土地使用权为上述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保证人及保证方式:保证人为胡商公司股东潘友东及其配偶冯慧青、胡永锋及其配偶徐敏、高保军及其配偶吴小明、裘志建及其配偶薛蓉芬、汪淑容、潘友西及其配偶汪苏娟、胡宗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 (*)诉讼及执行情况 ****年*月**日我公司向宁夏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夏高院”)提起诉讼,****年*月**日在法院的主持下,我公司与债务人胡商公司及保证人达成和解协议,同意将还款期限延长至****年**月**日,宁夏高院作出(****)宁民初*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该和解协议。****年**月**日宁夏高院下达(****)宁财保*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胡商公司、潘友东、胡永锋、裘志建、潘友西、胡宗佃、汪淑容、冯慧青、徐敏、吴小明、薛蓉芬、汪苏娟银行存款********.**元或者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通过我公司向法院提供的财产线索,****年*月*日宁夏高院依法轮候查封了保证人潘友东、冯慧青名下上海市永泰路****弄**号****室的房产及**号地下*层车位***,预查封了保证人徐敏名下上海市西营南路***弄*号***(复式)室的房产,查封了薛蓉芬上海市徐汇区柳州路***弄*号***室,保证人高宝军、吴小明位于上海市华山路****弄**号**室公寓一套及吴小明名下位于上海市伊犁路***弄*号***室。 (****)宁民初*号《民事调解书》约定调解期限届满后,债务企业及担保人怠于履行还款义务,我公司于****年*月向宁夏高院申请了强制执行,现高院已立案受理,并指定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目前该案尚在执行中。 **、宁夏双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资产项目 (*)企业情况 双合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军,注册资本****万元,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成立日期为****年**月**日,主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凭资质证书);建材批发、零售。注册经营场所:青铜峡市嘉宝工业园区汉源街**号。 (*)债权情况 我公司委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先后分三笔向宁夏双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放委托贷款*****万元,年利率**%,借款期限**个月,借款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担保方式为:抵押、质押、连带责任担保。截至****年*月**日,双合公司尚欠本金********.** 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等*********.**元,债权总额*********.**元,司法垫付费用******.*元。 (*)担保情况 质押物:双合公司股东刘军、张松梅以其持有双合公司合计***%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抵押物:双合公司以其开发建设的位于吴忠市青铜峡市蓝色港湾***套*****.**平方米在建工程、欧景名邸小区***套*****.**平方米住宅、欧景花园小区**套****.*平方米房产及位于吴忠市青铜峡滨河大道西侧、陈袁滨河新村北侧面积为*****平方米土地两宗为上述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保证人及保证方式:保证人为刘军、吴文霞、张松梅、冯艳艳,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 (*)诉讼及执行情况 ****年*月**日,我公司向宁夏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年**月*日在法院主持之下,达成(****)宁民商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约定双合公司于****年*月**日前向我公司清偿借款本金****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及罚息;后调解履行期限届至,债务人及担保人怠于履行还款义务,我公司于****年*月**日向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高院于****年*月**日下发(****)宁执*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指定该案由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年*月**日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宁**执**-*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了(****)宁民商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年*月《民事调解书》履行期限届满后,我公司向法院提交了恢复执行申请书,****年*月**日,执行法院作出****宁**执恢*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强制执行程序。 **、宁夏复兴市场经营有限公司债权资产项目 (*)企业情况 复兴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占荣,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注册资本****万元,成立日期****年**月**日,营业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主营范围:农贸市场管理服务、摊位租赁。注册经营场所: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文明路华欣房地产公司综合大楼**楼。 (*)债权情况 ****年*月*日我公司委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向宁夏复兴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兴公司”)发放委托贷款****万元,期限**个月(****年*月**日至****年*月**日),利率为**%/年。担保方式为:抵押、质押、连带责任担保。截至****年*月**日,涉及:本金********.**元,利息、罚息及违约金等********.**元,本息合计********.**元,司法垫付费用******.**元。 (*)担保情况 质押物:复兴公司股东潘占荣、潘琪琛以其持有复兴公司合计***%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抵押物:复兴公司以其开发建设的“锦馨花园”项目****.**平方米在建工程为上述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保证人及保证方式:保证人为石嘴山市华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复兴公司股东潘占荣及其配偶刘美兰、潘琪琛,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 (*)诉讼及执行情况 我公司与复兴公司及相关担保人达成《协议书》,约定履行期限为****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履行期限届满后,复兴公司未履行协议约定,我公司于****年*月底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该案正在执行中。 **、石嘴山市华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产项目 (*)企业情况 华欣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美兰,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注册资本****万元,成立日期****年**月**日,营业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主营范围:房地产开发(肆级)、房屋租赁、金属门窗加工、制作、建筑材料的销售。注册经营场所: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大武口区文明北路***-*号。 (*)债权情况 ****年*月**日我公司委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兴庆支行向石嘴山市华欣房地产开发(以下简称“华欣公司”)发放委托贷款****万元,期限**个月,利率为**%/年。担保方式为:抵押、质押、连带责任担保。截至****年*月**日,涉及债权本金********.**元,利息、罚息及违约金等********.**元,债权总额********.**元。 (*)担保情况 质押物:华欣公司股东刘美兰、潘占荣以其持有华欣公司合计***%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抵押物:华欣公司以其开发建设的“锦馨花园”项目*****.**平方米在建工程为上述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保证人及保证方式:保证人为华欣公司股东潘占荣、刘美兰,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 (*)诉讼及执行情况 ****年*月**日,我公司持银川国安公证处出具的《执行证书》(编号:(****)宁银国安证字第***号)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尚在执行中。 **、石嘴山市千禧房地产开有限公司****万元债权资产 (*)企业概况 千禧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建新,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注册资本****.******万元,成立日期****年**月**日,营业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主营范围:房地产开发。注册经营场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黄河西街蓝山雅居**号楼**层。 (*)债权情况 ****年**月**日我公司委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兴庆支行向石嘴山市千禧房地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禧公司”)贷款****万元,利率**%,期限为**个月,担保方式为抵押、质押、保证。截至****年*月**日,涉及债权本金********元,利息、复利、罚息及违约金等********.**元,债权总额********.**元,司法垫付费用*****.**元。 (*)担保情况 质押物:千禧公司股东孙建新、史馥芹、向丽、黑德军、刘韬、叶志宁、王素芹、周萍以其持有千禧公司合计**.**%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抵押物:千禧公司以其开发建设的“紫郡新城*区”*****.**平方米在建工程及*****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和“紫郡新城*区”*****.**平方米在建工程及*****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上述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保证人及保证方式:保证人为孙建新、史馥芹、向丽、黑德军、刘韬、叶志宁、王素芹、周萍、杨秀玲、王世刚、王建明、崔伏丽、贾秀娟、程喜春、刘元广、张弛,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 (*)诉讼及执行情况 ****年*月*日,我公司持银川市国安公证处出具的《执行证书》,向宁夏高院申请强制执行,宁夏高院受理后,将该案指定由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执行法院已对部分抵押物进行了司法拍卖,目前该案正在执行中。 **、宁夏天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企业情况 宁夏天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法定代表人为李佩武,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债权情况 ****年*月*日,我公司委托交通银行宁夏区分行向宁夏天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放委托贷款****万元,期限**个月,利率**%/年,截止****年*月**日,债务企业尚欠债权本金****万元,利息及罚息********.**元,债权总额*********.**元。 (*)担保情况 质押物:债务企业**%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抵押物:债务企业以开发建设的“鼓楼北街改造项目”*****.**平方米(商业为****.**平方米,公寓为*****.*平方米)在建工程及土地证号为银国用(****)第*****号****.**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为该项目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保证人及保证方式:李刚、马小燕夫妇和康楠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诉讼及执行情况 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司法抵债物权资产情况

(一)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业务部:

*、宁夏天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抵债资产

该抵债资产坐落于银川市金凤区宝湖中路***号宁夏天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所属的天嘉电线电缆二期工业用途房地产,其中:*、车间:①建筑面积*****.**平方米(建于****年,钢结构)②建筑面积****.**平方米(建于****年,混合结构);*、门房:建筑面积***.*平方米(建于****年,混合结构);*、仓库:建筑面积****.**平方米(建于****年,混合结构);状态:工业用地及地上车间已过户至我公司名下,如交易成功,可办理产权手续,门房及仓库无产权证。

资产亮点:抵债资产位于银川金凤工业园区,为仓储、工业用厂房,可用于存放货品、工业加工等,所在区域内路网较密集,主次干道纵横分布,紧邻银川环城高速,道路开阔,交通便利。该资产为司法抵债资产,已办理过户手续,产权清晰,未来投资升值空间较大。

*、石嘴山市千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蓝山雅居抵债资产

该抵债资产为石嘴山市千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蓝山雅居写字楼,坐落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沙湖大道与贺兰山南路交汇处,面积为****.**平方米,现为在建工程毛坯状态,暂无法办理产权手续。

资产亮点:上述资产为**套合计面积****.**平方米写字楼,其中**层***.**平方米为已装修房产,可直接使用,剩余*、*、**层为无隔墙大开间结构,能满足多种用途规划,周边交通便利,并配有专用停车场,能满足各类机构办公、培训、经营等需要。

*、石嘴山市嘉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债资产

①石嘴山市嘉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城名邸项目

该抵债资产为石嘴山市嘉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尚城名邸小区,该小区东临安乐桥街,南邻园艺新村住宅区,西邻惠安大街,北邻延安路,**套住宅合计****.**平方米,均为现房,可办理产权手续。

资产亮点:嘉利源尚城名邸小区直通安乐桥大街和惠安大街这两条城市主干道,小区周边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完善。紧邻石嘴山第五小学、第一中学,就学便利。

②石嘴山市嘉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领航鑫源项目

该抵债资产为石嘴山市嘉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领航鑫源**套住宅,该房产坐落于石嘴山市惠农区石大路,面积***.**平方米住宅,现为在建工程已达到入住条件,暂无法办理产权手续。资产亮点:领航鑫源小区紧邻石嘴山第五小学、第一中学,北侧道路已打通,道路铺设已完毕,路网通达顺畅。

(二)长城(宁夏)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抵债资产:

*、石嘴山市千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紫郡新城*区抵债资产

该抵债资产为石嘴山市千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紫郡新城*区**套住宅,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紫郡新城*区,面积****.**平方米,现为在建工程毛坯状态,已达到入住条件,暂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资产亮点:上述抵债资产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星光大道与沙湖大道交汇处,为**-***平方米户型房产,周边有建有石嘴山市第三中学、八中、石嘴山市光明中学、石嘴山市星海中学、石嘴山市舍予园小学等,交通便利,视野开阔,生活便利。

*、宁夏海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该抵债资产为宁夏海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金钻名座小区*套住宅,坐落于银川市金凤区新昌西路,面积***.**平方米,现为在建工程,暂无法办理产权手续。

资产亮点:房产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新昌西路,交通便利,附近医院、学校、商超配套齐全,紧邻金凤十一小,为唐徕中学西校区学区,因此该房产未来具有较大的升值空间。

处置方式:单户或多户组包转让或其他处置方式。

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 交易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除外)。

公告发布日期及有效期: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有效。 上述债权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上述债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受理公示事项

联系人:黄女士、朱女士

联系电话:****-******* ****-*******

通讯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修业路长信春天综合楼*层

监察审计处联系人:刘女士 联系电话:****-*******

主管部门联系人:刘先生 联系电话:****-*******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业务部

项目官方指定标书制作单位:18652225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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