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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德阳市高标准农田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四川 德阳
招标公告
  发布单位: 火标网  发布日期: 2024-05-24 19:3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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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德阳市高标准农田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规范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我局修订了原德农〔****〕**号文件,并形成了《德阳市高标准农田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意见请于****年*月**日前反馈。

有关意见、建议可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反馈至德阳市农业农村局农田建设管理科

地址:德阳市旌阳区亭江街**号***室,邮编:******

联系人:白涛,联系电话:****—*******

邮箱:*******登录后查看***.***

附件:《德阳市高标准农田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德阳市农业农村局

****年*月**日

德阳市高标准农田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政府投资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巩固和提升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国家、四川省有关规定,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标准农田建设,是指为全面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而开展的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土壤改良、农田地力提升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新建和改造提升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包括项目规划、实施、监督、验收、建后管护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实行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五条 市、县两级农业农村局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相关部门的配合下,牵头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

第六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应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量质并重、绿色生态、多元参与、建管并重的原则。

第七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储备申报、计划管理、审查批复、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等管理程序。

第八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全过程监督管理,强化质量和安全,确保工程质量。鼓励创新项目建设管理模式和引进推广先进实用技术,加强工程建设和农机农艺技术集成应用,推动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九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市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牵头制定市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组织对区(市、县)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进行审核;组织开展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和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申报工作;承担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查批复、竣工验收、统计调度、监督评价等工作;根据需要建立市级高标准农田建设专家库。

第十条 区(市、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牵头制定区(市、县)高标准农田规划,开展项目储备工作;组织编制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实施方案并按规定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批,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并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查汇总;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和县级初步验收,落实项目监管责任,加强项目质量和安全管理;组织开展工程设施资产量化和移交,指导镇、村落实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安全负总责,承担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或构配件)供应、检测检验、评估审查等任务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各自承担的技术服务、工程、产品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十二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专家库专家涵盖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涉及的所有专业。入库专家应熟悉高标准农田工作,品行端正,具有丰富的业务知识、实践经验和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参加高标准农田建设有关工作的专家,应做到公平、公正,并依法承担相关责任。专家库应根据运行情况适时进行调整、补充。市、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工作需要,原则上从专家库中抽(选)取专家。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可邀请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有关工作。

第三章 规划编制与项目储备

第十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坚持规划先行。项目规划遵循“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的原则,明确高标准农田建设区域布局,聚焦永久基本农田,优先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简称“两区”)、大中型灌区建设高标准农田布局,严禁在严格管控类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内区域,城镇开发边界内区域,自然保护区(地)区域、退耕还林区、退牧还草区,河流、湖泊、水库水面及其保护范围等区域规划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对接省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任务,牵头组织编制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并与乡村振兴等有关综合规划和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规划衔接。市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经农业农村厅审查后,由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十五条 区(市、县)农业农村局根据省级和市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任务,牵头组织编制县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并与当地乡村振兴等有关综合规划和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规划衔接。区(市、县)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经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后,由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实施,并上报农业农村厅、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十六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常态化申报和储备管理制度。区(市、县)农业农村局依据规划,综合考虑水源保障、基础设施现状、建设周期、资金投入、农民意愿、实施效益等因素,合理确定单个项目建设规模,建立县级项目储备库,适时向市农业农村局申报。市农业农村局汇总区(市、县)申报项目,形成全市项目储备库;定期向农业农村厅推荐申报。

第十七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区(市、县)农业农村局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提前谋划项目,对符合入库要求的项目按程序逐级入库;对已实施项目及时出库。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八条 区(市、县)农业农村局根据上级下达年度任务清单,结合项目储备库及拟建项目区干部、群众对实施项目的积极性,确定当年度项目区,并牵头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市农业农村局立项审批。

第十九条 实施方案应由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编制实施方案的勘测设计单位要根据项目主要建设内容配备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设计人员应深入项目区调查农田基础设施现状、耕地数量与质量状况、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开展实地测绘和勘察。

第二十条 实施方案编制依据为《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技术规范》、有关各专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等。实施方案包括报告文本、设计图、概(预)算书等材料,并达到施工设计深度。

第二十一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建设内容:

(一)田(地)块整治,主要包括田(土)型调整、田(土)埂修筑工程、耕作层剥离和回填等。

(二)农田地力提升,主要包括土壤改良、障碍土层消除、土壤培肥等。

(三)灌溉与排水,主要包括项目区内或主要为项目区服务的田间灌排渠(管)道及建(构)筑物的新建和整治,以及统筹发展高效节水灌溉设施等。

(四)田间道路,主要包括田间道(机耕路)、生产路、农机下田通道以及错车道、末端掉头点等配套工程。

(五)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主要包括农田防护林、岸坡防护、沟道治理、坡面防护工程等。

(六)农田输配电,主要包括为泵站、机井以及信息化工程等提供电力保障所需的输电线路工程和变配电设施。

第二十二条 高标准农田项目应按照“缺啥补啥”的原则,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地确定建设内容,有效提升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田生态环境。以项目区急需的通田到地末级灌排渠(管)道、田型调整、机耕生产(作业)道路和土壤改良等建设内容为重点,支持农田“宜机化”改造。

第二十三条 市、县农业农村局应在项目申报和项目实施方案审批前,积极与财政部门衔接、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明确本级财政补助资金数额及来源区(市、县)农业农村局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将项目实施方案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批立项。

第二十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评审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严格履行审查程序。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取。经专家组评审可行的项目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不少于*个工作日,市农业农村局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实施方案及时批复;对公示有异议的,经专家论证符合要求的及时批复。

第二十五条 区(市、县)农业农村局依据经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区(市、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查复核,市农业农村局汇总形成全市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上报农业农村厅。实施方案和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批复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变动,如需变动按程序报批。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区(市、县)农业农村局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按期完工,实现项目预期目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建设期一般为*-*年。

第二十七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当推行项目法人制,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法人(或“先建后补”项目业主)、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体系,严把质量和安全关,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安全和进度。

第二十九条 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应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确定。以“先建后补”等方式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监理单位由区(市、县)农业农村局选定。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以及实施项目所需的技术力量和设备。监理单位应坚持“独立、公正”原则,根据项目实施有关要求和合同约定等开展现场组织、管理、协调、监督工作,协调其他参建单位,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区(市、县)农业农村局应安排相关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开展工程质量监督,不定期对工程建设质量(包括原材料、中间产品和成品)、安全进行抽查。参建单位应主动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项目实施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检查。

区(市、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对参建单位派驻现场的组织机构、专职人员的监督与管理,保证项目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未经项目业主同意,参建单位不得变更主要管理人员。

项目业主单位对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的具体要求应在合同中进行明确和细化,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条款执行。

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年度实施计划和实施方案批复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确需调整或终止的,在项目区范围不发生变化的前提下,需要对实施方案有关内容调整时,按照“谁审批、谁调整”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复。

第三十一条 区(市、县)农业农村局应严格控制方案调整变更。以项目为单位累计方案调整涉及财政资金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且符合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要求;不得减少建设任务、降低建设标准和延迟竣工时间;不得未经报批调整建设地点、建设内容。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在项目区范围不发生变化的前提下,需要对实施方案有关内容进行调整时,必须经项目业主、设计、施工、监理和受益对象代表(项目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五方达成一致,由设计单位出具调整(设计变更)方案,并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批。

项目单次调整方案在项目总投资*%(不含)以下,经区(市、县)农业农村局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区(市、县)农业农村局审批或按照各地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执行,项目变更方案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项目单次调整方案在项目总投资*%(含)以上,由区(市、县)农业农村局审核,经区(市、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批。

报市级农业农村局审批实施方案调整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方案调整的请示文件;

(二)项目业主、规划设计、项目施工、工程监理和受益对象(包括项目乡镇政府或街道办、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等多方形成一致意见书和论证材料;

(三)规划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方案;

(四)调整前施工设计图、调整后施工设计图;

(五)项目方案调整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二条 由于重大规划调整、上级重大项目施工占地或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需要调整部分项目区范围时,由区(市、县)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核,经省农业农村厅同意后,由市农业农村局审批调整方案。

第三十三条 需要终止的项目,由区(市、县)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说明原因并提出项目资金安排建议,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复核。情况属实的,由市农业农村局出具复核意见,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审批、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 鼓励各区(市、县)在国家、省有关政策允许范围内,积极开展项目建设模式试点探索,总结经验,进行推广。支持通过先建后补、以奖代补、以工代赈等方式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区(市、县)农业农村局可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先建后补”“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先建后补”以财政资金投入为导向,以项目业主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涉农企业等)投入为主体,财政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项目由业主单位按照批复的年度实施计划和实施方案,使用自筹资金先行建设并在规定期限内完工,所建项目或建设内容经区(市、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初步验收合格后,可报账拨付一定比例的财政补助资金;经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报账拨付剩余财政补助资金。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五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验收包括阶段性验收、县级初步验收、市级竣工验收。

第三十六条 阶段性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参加。对隐蔽工程、单项工程等的工程量、工程质量分阶段及时进行验收,发现问题,应组织施工单位整改到位。

第三十七条 县级初步验收由区(市、县)农业农村局组织,有关部门、参建单位、项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加,邀请受益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代表参加。对项目完工且阶段性验收合格后,对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全面查验所有工程和设备的完成情况,包括工程量、工程质量、试运行情况等,对发现的问题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由区(市、县)农业农村局出具初步验收意见,并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市级验收申请。

第三十八条 市级验收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竣工验收,也可由市农业农村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承担。市农业农村局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天内组织开展全面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市农业农村局核发农业农村部统一格式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区(市、县)农业农村局应在项目区设立统一规范的信息公示牌和标志,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和项目年度、建设区域、投资规模、建设内容、管护主体、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进行公示。

第三十九条 市级竣工验收合格后,区(市、县)农业农村局及时组织开展竣工财务决算。同时应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项目档案进行组卷、存档。

第四十条 市农业农村局应将验收结果及时报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七章 信息化管理

第四十一条 市、区(市、县)农业农村局应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信息化管理,依托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等,开展年度实施计划备案、项目调度、项目验收、上图入库、统计调查等工作。

区(市、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基础数据采集与填报;市农业农村局按照系统权限,负责做好审核与汇总上报。

第四十二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定期调度和统计调查制度。

第四十三条 按照申报、竣工、验收等三个阶段开展上图工作。

区(市、县)农业农村局在申报阶段将项目矢量数据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农业农村厅审核后,在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录入项目基本信息;在竣工阶段和验收阶段需修改上图入库信息的,经市农业农村局、农业农村厅审核后,按照申报阶段流程进行修改完善。

第四十四条 鼓励支持各区(市、县)利用信息技术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和管理,推进高标准农田数字化建设。

第八章 管护利用

第四十五条 市、区(市、县)农业农村局应制定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制度,加强行业监督、指导。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落实管护主体、责任、经费、人员,保证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

县级验收合格后,区(市、县)农业农村局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项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将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果,转化形成量化资产,壮大村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

第四十六条 区(市、县)农业农村局应将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主体落实到乡(镇)或村。有耕地流转主体的,由管护主体委托流转主体管护,双方签订协议,落实管护责任

第四十七条 区(市、县)应建立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经费合理保障机制,多种渠道、多种方式筹措,落实管护资金。

第四十八条 对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要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经依法批准占用高标准农田的,要及时补充,确保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坚决遏制“非农化”、防止“非粮化”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区(市、县)农业农村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开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条 区(市、县)农业农村局应制定、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五十一条 市、区(市、县)农业农村局应加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监督评价。市农业农村局每年应对全市范围内县(市、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区(市、县)农业农村局应加强高标准农田项目的监督管理,对参建单位及其人员不正确履职的,应责令其改正,拒不整改者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处理,并通报区(市、县)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 市、区(市、县)农业农村局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及时终止项目实施,协助有关部门追回项目财政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十三条 市、区(市、县)农业农村局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等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方案,组织问题整改。

第五十四条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建立完整的项目档案,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组卷、存档,确保项目档案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为程序性规定,涉及资金管理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相关事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区(市、县)农业农村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在本办法施行之前,已经批复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仍按照原规定执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年。《德阳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德农〔****〕**号)同步废止。

项目官方指定标书制作单位:18652225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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