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司动态 > 政府采购的邀请招标为啥不好用

政府采购的邀请招标为啥不好用

发布日期 2021-06-21 10:24:57

政府采购的邀请招标,概念里多了“随机抽取”四个字,让政府采购邀请招标这一采购方式在实务中面临很多尴尬,所以不好用。

1624241006(1).jpg

《政府采购法》并没有给邀请招标下定义,只是在第29条里规定了邀请招标的适用情形,在第34条里规定了邀请招标供应商的产生方式。


我们来看一下法律原文。《政府采购法》第29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第34条规定,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从这《政府采购法》第34条的法律条文来看,在当初立法者的眼中,采用邀请招标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应该是很多的,否则,“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这句话就失去了意义。尽管《政府采购法》第29条规定邀请招标的第一种适用情形 “货物或服务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意思是供应商数量比较少,但从逻辑上看,这种“少”是相对的。


但现实给立法者开了一个真实的玩笑: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仅少,而且少的可怜,实务中不足三家是困扰政府采购程序走下去的一个常见问题!


《政府采购法》是2003年1月1日施行,2004年9月11日施行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三条给邀请招标下的定义是:邀请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长期以来,因为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问题,邀请招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被束之高阁。


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立法者意图激活邀请招标,这一意图主要体现在财政部87号令第14条关于供应商产生方式的规定。


87号令第14条共五款内容。我们来看一下法条原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以下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并从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一)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二)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三)采购人书面推荐。采用前款第一项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采用第一款第二项或者第三项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的,备选的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总数不得少于拟随机抽取供应商总数的两倍。随机抽取是指通过抽签等能够保证所有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机会均等的方式选定供应商。随机抽取供应商时,应当有不少于两名采购人工作人员在场监督,并形成书面记录,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投标邀请书应当同时向所有受邀请的供应商发出。


因为《政府采购法》第34条的规定,作为下位法的财政部87号令,没有办法突破邀请招标采购方式产生供应商方式上的“随机抽取”四个字。因此,尽管87号令第14条对邀请招标列出了三种产生供应商的方式,尤其是第三种“采购人书面推荐”,可以说是一个创举,但仍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实际问题。原因有二:一是“备选的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总数不得少于拟随机抽取供应商总数的两倍”这一备选供应商数量要求和现实相比有点高;二是随机抽取,除非造假,否则,谁也不能保证抽取到采购人合理要求的结果。


财政部87号令第3条给邀请招标下的定义为: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我们再来看一下《招标投标法》第10条给邀请招标下的定义: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相比之下,两者本质的差别只有4个字:随机抽取。

《政府采购法》已经启动修法工作,建议在邀请招标的供应商产生方式商删除“随机抽取”4个字,这才是在政府采购活动激活邀请招标的根本所在。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