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涟水县人民医院停车场招租项目
江苏;淮安;涟水县
招标公告
1.0万
  发布单位:火标网       发布日期:2019-10-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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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内容

涟水县人民医院停车场招租公告

项目名称

停车场招租

项目编号

HACQ-2019415-LS

挂牌起始日期

20191022

挂牌期满日期

20191030(截止当日北京时间10:00)

招租单位

涟水县人民医院

标的概况

标的位于涟水县人民医院内汽车停车场,车位约725个,在满足本院职工和公务车辆停放后剩余车位供承租方使用,(意向承租方须自主实地踏勘停车场情况,并确认拟出租场地、房屋、设施、物品现状)。可经营项目:汽车停车场。承租方不得利用所租赁场地从事停车以外的其他行业。

资产评估情况

评估机构

评估报告书编号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评估基准日

标的评估值(万元)

招租起报价

40/三年,租期为三年,最高价者中标(一次性报价)

意向承租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竞价的,应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或被委托人身份证及单位授权委托书。

2、意向承租方须具有管理600个以上机动车车位停车场管理经验,

3、意向承租方须提供建设的ETC满足微信、支付宝、银联收费,同时系统接口由建设银行提供的书面承诺。

4、被委托人自201911日以来连续6个月由意向承租方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的相关材料,意向承租方的法定代表人直接参与的除外。

5、提供意向承租单位、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承诺。

其他说明

一、意向承租方须申请材料:

(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供:

1、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或被委托人身份证及单位授权委托书。

2、提供管理600个以上机动车车位停车场管理经验,提供合同原件的扫描件。

3、提供建设的ETC满足微信、支付宝、银联收费,同时系统接口由建设银行提供的书面承诺。(原件加盖意向承租方公章)

4、提供被委托人自201911日以来连续6个月由意向承租方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的相关材料,意向承租方的法定代表人直接参与的除外。(提供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5、提供意向承租单位、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承诺。(原件加盖意向承租方公章)

二、受让申请程序及有关事项:

(一)本次公开招租实施互联网交易,意向承租方在公告期内登录淮安市公共资源产权交易系统(点击查看相关链接),并在资审系统中上传公告“其他说明”中第一条意向承租方须申请的材料,进行网上报名。具体操作详见淮安市产权交易系统网上操作指南:

(www.hasggzy.com/EpointWeb/InfoDetail/?InfoID=995abe66-316d-46f4-ac3d-dcbc41b495dc&CategoryNum=005007);如在系统使用过程中存有疑问,可咨询国泰新点技术支持,联系电话:李帅帅:18962289236 ;陈超:13770370470

(二)公告期满,交易中心将会同招租方根据报名结果,确定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符合条件的,交易中心将在淮安市产权交易系统上发送“资格审查合格通知”。

(三)交易方式:如征集到多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则采用电子竞价的方式确定承租方。若只征集到一名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经批准后则采取以不低于招租起报价的价格与意向承租方协议租赁。

(四)竞标地点:网络竞价(意向承租方无需到达交易中心参加竞标)。竞价地址:点击查看相关链接

竞标时间:2019103016:00(北京时间)

(五)保证金及价款支付:

1、保证金缴纳:意向承租方必须在2019103015:00(北京时间)前缴纳保证金40000元到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涟水分中心账户(票据用途中须注明项目名称,如不注明导致保证金收据无法开具的,责任由意向承租方自行承担)

资审通知:在报名截止后开标前通过网上发出。

开具保证金票据:意向承租方在开标前到中心三楼大厅财务室开具后到涟水县红缘招标咨询有限公司登记。

银 行 帐 户: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涟水分中心  

开 户 银 行:涟水太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号:3205860011010000004306

开户行行号:320308500019

保证金缴纳(退还)联系电话:0517-82315589

2、承租方在合同签订时一次性支付三年租金。未成交人的竞价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承租方竞标保证金在交清各项费用及款项后携带成交确认书、合同、租金缴款证明(均为原件)及保证金票据(背面须招租方签署“同意退还保证金”字样,并加盖招租方公章)至涟水分中心办理退还手续。

(六)涟水县红缘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按照(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向承租方单向收取代理服务费1200元人民币。

三、特别提示:

1、本公告仅为本次出租项目的简要说明,交易中心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意向承租方在做出申请受让的决定之前,应首先仔细了解本公告内容和合同条款,联系人:缪树利,电话:13901401343。并在本项目挂牌期间进行相应的实地查看、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审慎决策。

2、承租方必须在成交公示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与招租方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付清成交价款。如不及时签订合同及缴款,招租方有权取消成交结果,竞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成交后承租方如弃标,其竞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且不允许再参与本项目下次竞标。同时招租方有权要求弃标者赔偿因其弃标造成的损失即弃标价与最终成交价的差额。总金额在三万元(含)以上的,招租单位则和有关部门有权将其不诚信行为报信用管理部门。

联系方式

联系人

汪晓

缪树利(招租人)

联系电话

0517-82315680

13901401343

停车场管理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涟水县人民医院

承租方(乙方)

甲方为加强院内车辆秩序管理,方便就医患者及家属的停车安全,确保院内急诊急救绿色通道,消防车通道的畅通。通过公开招租由乙方成交承租甲方停车场管理业务,按照招租要求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承包范围:

涟水县人民医院内汽车停车场,车位约725个,在满足本院职工和公务车辆停放后剩余车位供乙方使用,(承租方已经自主实地踏勘停车场情况,并确认拟出租场地、房屋、设施、物品现状)。可经营项目:汽车停车场。承租方不得利用所租赁场地从事停车以外的其他行业。

二、承包价: 万元

三、承包期限:三年

四、租金支付及期限:

1.承租方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支付三年租金

2.在签订合同时缴纳履约保证金20万元人民币。

履约保证金待合同期满后,扣除每月考核违反管理规定应扣款,并经招租单位确认原有房屋、设施无损坏而且无人员事故后,剩余部分无息退还。

五、安全责任:

合同期间停车场工作人员及停放车辆的安全责任全部由承租方负责。

六、停车场建设要求;

1、结合现有场地情况需在医院南大门、西大门各设置一进一出机动车通行车道及收费系统,在东南角大门设置一出口通道,通道应具有车牌及ETC双模自动识别功能。支持自动收费及人工缴费功能。

2、停车收费系统的缴费方式需具有聚合支付功能。系统应支持ETC、微信、支付宝、现金多种缴费方式,其中扫码付需支持BCCB两种扫码方式。

3、院内停车场设有固定二维码支持自助缴费[BC],车主可提前扫码进行预支付,其车辆到达大门口自动识别后实现不停车通行,提高车辆通行率。

4、所有车道的软硬件设施由承租人自行投资,合同履约期满后无偿移交给甲方。

5、微信、支付宝、银联收费系统接口由建设银行提供。

七、停车场管理要求:

1.承租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遵守医院的有关规章制度,接受医院监督、检查和管理。

2.承租方未经医院允许,不得对停车场进行改造。不得分包、变相转让、转租他人。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停车场用途,否则出租方有权提前收回场地并终止租赁合同,租金和履约金不予退还。承租方在经营期间不得损坏医院现有的房屋结构及设备,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3.承租方必须按甲方要求管理好医院内所有停车场(含地下停车场)和道路秩序(包括环境卫生)。认真管理车辆、确保车辆安全,谨防车辆丢失和损坏,停车场的车辆安全由承租人负全部责任。如因承租方管理不善导致车辆丢失、损坏等赔偿纠纷,由承租人自己负责解决,院方不承担责任。

4.承租方在车辆管理中,不得擅自扣押车辆停放者的证件和财物,若有争议纠纷应由公安部门或相关部门解决。

5.医院内如发生突发事件、医患纠纷、急救抢救和现场救护等临时需占用停车场所,承租方应无条件服从院方安排和调度,不得拒绝,院方如有重要检查及庆典活动,承租方应无条件配合。

6.120急救通道、办公通道严禁发生堵塞现象,违者罚款500/次,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因承租人管理问题导致急救通道发生的意外事件将追究承租人责任。在车辆管理中,要疏导进出医院的车辆有序进入停车场,按划线车位(箭头指示方向)停放。如发现未按箭头指示方向停放,一辆罚款50元,院内通道应保持24小时畅通,不允许出现车辆乱停乱放、拥堵、堵车现象,不得占用草坪绿化带、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不允许黑车或社会车辆在院区停放载客,如院内有停车载客现象,院方将追究承租人责任,并按每辆每次200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7.承租方在承租期内应保护、维护院区停车场内的设施、绿化,保持停车场的卫生清洁,服从医院创卫办管理,如督查中发现卫生不达标的罚款200500/次。

8.如停车场车位停满,承租方应立即出告示,告知车主院内停车场车位已满,并安排人员到门口进行车辆疏导。凡送患者就诊、住院的载客三轮车在院内逗留不得超过15分钟。发现三轮车违规在院内停留揽客的罚款100/次,从履约金中扣除。自备三轮车必须到指定地点停放。

9.承租方要确保停车场管理人员数量充足,不少于25人。(其中项目负责人不得少于1人,专业管理人员不得少于3人,同时要提供承租单位201911日以来为项目负责人和专业管理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证明),同时白天停车场、道路管理人员不得少于15人,承租方派来的专业管理人员必须参与停车场管理,每天排班表交安保科,以排班表为准进行核实,从业人员应统一服装并佩戴上岗证,规范服务行为,未佩戴上岗证或行为不当,有损医院形象的,每人每次罚款100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10.承租人自行招聘管理从业人员,所有人员在签约时须向医院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到安保科备案,并按规定签订责任书,服从安保科监督管理。承租期间,承租方必须加强员工管理,所聘用的员工发生黄、赌、毒、盗、骗等行为的由承租方自己负责。院方如发现承租人招聘的从业人员有违反有关规定不服从管理的,院方有权责成承租方更换,承租方应及时更换,拒不更换的按2000//人罚款,从履约保证金扣除。

11.医院员工和相关部门来院公务的车辆不得收费(包括:相关部门执行公务车辆如公检法110119、军车、救护车、新闻媒体、邮政车、水电气、消防监控设施、运送药品、医疗垃圾回收车辆、送血等车辆。本院职工自用车辆,以医院所报职工名单及车辆号牌为准)

12.承租方自行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车辆停靠许可证、税务营业执照、领取停车收费收据,并在停车场醒目位置悬挂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辆价格收费标准,收费许可证。(收费标准按物价局部门20151120日发布的涟价函(2015)5号文件执行。半小时(含半小时)内免费,超过半小时不足1小时按2元标准收费,以后每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连续24小时为一个计费周期,一个计费周期内一辆车不得超过6元,三轮车、电瓶车等非机动车车辆不得收费。合同期满后,在新的一轮招租中,如原承租方未继续承租,应配合现承租方按规定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现承租方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税金、工商管理费,如未缴纳,则由现承租方承担相应处罚。

13.承租方应严格执行政府相关规定,按税收管理制度使用发票。给开具停车收据,不得使用假票和涂改及与本单位不相符的票证,不得伪造有关证照和票据,如因管理不善,违规乱收费等引起纠纷,被媒体曝光给院方造成不良影响的或在承包期内发生的停车收费等方面投诉,由承租方负责解释、答复。经查实的有效投诉,院方按县内投诉1000/每次,市级投诉3000/次,省级投诉5000/次进行处罚(从履约保证金扣除)。发生严重损坏医院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有效投诉超过三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租金和履约金不予退还。

14.承租方在合同期间自主经营,一切与经营相关的问题由承租人自行处理,与医院无关。确需医院协助解决的,院方按照规定给予协助。

15.合同期间的水、电费由承租方自己承担,按月到甲方财务科缴费。(水电表由甲方负责安装)

16.合同期满后次日,原承租方无条件退出场地。

17.如果停车场经营权出现政策性限制等不可抗拒的原因,招租单位有权按照政策规定调整或终止合同。承租方退出场地,租金按照实际租用时间按天计算。承租方不得要求出租方给予任何形式的补偿。

七、违约责任:

1. 招租单位逾期交付标的物的违约责任:招租单位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将标的物交付给承租方,招租单位每日向承租方支付违约金500元。

2.承租方逾期的违约责任:如承租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合同,建成收费系统进行管理的。则视为承租人违约,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数额为每日500元。如预期10日仍不能完成相关工作的,则认为承租方不能履约,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的承租方所交的租金和履约金不予退还。院方有权另行重新组织招租,由此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由承租人承担。

八、未尽事宜或因环境、政策发生变化引致的问题,由双方本着诚信、公平的原则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交由涟水县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九、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协议由双方签名盖章。自乙方交清三年租金和20万元履约保证金后生效(以交款收据为准)。涂改无效。

方:(盖章)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址: 址:

联系电话:0517-82312458 联系电话:

2019 2019

项目官方指定标书制作单位:18652225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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