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标未成 定金可退回不

2022-01-18 11:03:25

定金罚则即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该双倍返还定金。你可以再看看双方的合同是否对此做了明确的约定。

合同履约保证金的特点

2022-01-18 11:01:15

一、履约保证金的目的   履约保证金的目的是担保承包商完全履行合同,主要担保工期和质量符合合同的约定。承包商顺利履行完毕自己的义务,招标人必须全额返还承包商。履约保证金的功能,在于承包商违约时,赔偿招标人的损失,也即如果承包商违约,将丧失收回履约保证金的权利,并且并不以此为限。   二、履约保证金的替代性   履约保证金强调的是保证招标方的利益或投资者的利益,这种保证既可由中标的承建商承担,也可由第三方承担,但须招标方认可方为有效,由此产生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具有替代性。当中标人违约时,中标人的赔偿责任由第三方承担。为了平衡招标方和中标方的利益,2003年3月8日正式施行的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2条规定:“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三、履约保证金的比例   履约保证金的比例是有规定的,其比例为工程造价的5%~10%,具体执行比例由招标方根据工程造价情况确定,一般情况是工程造价越高比例应该越低,因此具有相对的固定性,招标人不能漫天要价,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四、履约保证金的独立性   履约保证金必须游离在工程造价之外,只作为中标方违约时招标方损失的补偿,招标人必须是具备招标能力的法人,其建设资金已经到位,不能把履约履约保证金作为工程造价的补充。因此,履约保证金具有独立性,必须由双方认可的机构负责收缴、储存、执行和返还。   五、履约保证金的选择性   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出中标单位提交履约保证金时,此项条款方为有效,如果在招标书中没有明确规定,在中标后不得追加。这就维护了招标中要约的真实性和投标人的权益,工程招标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选择对该项工程是否投标。因此,履约保证金具有选择性。

串通投标罪是什么罪

2022-01-18 10:57:05

【法律依据:11.1实施的新《刑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串通投标罪的两种表现形式】   1、投标者相互的串通投标   参加投标的经营者彼此之间通过口头或书面协议、约定,就投标报价互相通气,以避免相互竞争,或协议轮流在类似项目中中标,共同损害招标者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的行为,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投标人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投标报价;   (3)投标人之间约定,在类似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   2、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   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行为主要表现为:   (1)招标者故意泄露标底。即招标人有意向某一特定投标人透露其标底行为;   (2)招标者私下启标泄露,即招标人在公开开标之前,私下开启投标人标书,并通告给尚未报送标书的投标人;   (3)招标者故意引导促使某人中标。即招标人在要求投标人就其标书作澄清事实时,故意做引导性提问,以促成该投标人中标了;   (4)招标实行差别对待,即招标在审查、评选标书时,对同样的标书实行差别对待,或者对不同的投标者实施差别对待;   (5)招标者故意让不合格投标者中标。即招标者允许不符合投标资格的投标者参加投标,并让其中标;   (6)投标者贿赂获密,即投标者通过贿赂手段,在公开开标之前,从招标者处获取投标者报价或其他投标条件的行为;   (7)投标者给招标者标外补偿,即投标人有意与招标人商定,在公开投标时压低标价,中标后再给招标人以额外补偿;   (8)招标者给投标者标外偿金。即招标者与某投标者商定,在公开投标时,故意抬高标价,使标价高于通常价,而致其他投标者上当吃亏。高价定标后,招标者按约定给故意抬高标价的投标者一定的偿金。

对招标结果不满意谁可以提出异议

2022-01-18 10:50:53

一、谁可以提出异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4条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由此可知,能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的只能是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二、什么时候提出异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4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仅要求招标人对异议作出答复,并未对答复的标准和取得的效果作出规定。因此,只要招标人对投标人的异议作出答复即可继续招标投标活动。如果投标人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满意,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0条规定,同时,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三、中标公示期间可以查看经济评分表格吗?   《招标投标法》第44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因此,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投标人可以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但无权查看评分表格。如对招标人答复仍不服可投诉至监督部门,监督部门有权调取评标报告进行监督。

投标人投标失败的原因

2022-01-18 10:14:57

一、法律对投标人的资格的限制   1、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不允许自然人参加投标(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除外)。   2、没有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证书被吊销、注销的不能参加投标。   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32条规定,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如两个及以上代理商投标,或者代理商与生产商同时投标,其投标均无效。   4、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已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暂停或取消的不得参加投标。   5、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述规定的,相关投标均应被否决。   6、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7、通过资格预审后的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二、资格证明文件不合要求   如果资格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也会导致投标人投标失败。以下情况就是资格证明文件不合要求的表现   1、投标人提交的营业执照、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等资格证明文件无效,如超过有效期或其涵盖范围不包含本招标项目。   2、代理商出具的代理证书载明的代理商与投标人不一致、代理证书过期、代理项目或代理范围不涵盖本次招标项目。   3、资质认证是国家强制推行的一种行政许可制度,如《建筑法》第13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投标人超越资质证书载明的资质等级投标的,其投标无效。   4、投标产品不具备国家规定的生产许可证、认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认证证书过期或者与本招标项目的产品型号、规格不对应,不涵盖本招标项目的,该投标应予否决。   5、联合体不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条件。需要两个以上专业的供应商联合才能承揽同一招标项目的,各专业供应商都必须具备本专业资格要求,否则应否决其投标。   三、投标人履约能力不合格   1、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生产能力(如关于生产场地、生产设备、检测能力等方面要求),或者施工能力(或服务能力)不满足要求,如其主要工装条件、施工机具等未达到招标文件要求。   2、投标人未提供供货业绩或者承接工程、服务项目的业绩,或者其所提供业绩数量或运行时间达不到招标文件的要求。   3、投标人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履约能力不满足要求。   四、联合体投标违反法律或招标文件的规定   1、招标文件明确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但有联合体投标。   2、联合体通过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   3、联合体投标未附共同投标协议。   4、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投标人违法的情况有哪些

2022-01-17 14:01:02

1、以他人的名义投标   (1)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2)投标人挂靠其他单位投标;   (3)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投标人不能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4)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   2、串通投标   串通投标行为: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认定为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3、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   投标人以谋取中标为目的,给予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包括其工作人员)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财物的行为,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法则,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投标人利益,为法律所禁止,其投标应予否决。   4、虚假投标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 提供虚假的资格证明文件等;   (6)隐瞒真实情况提供其他虚假信息。   除前述四类违法行为外,投标人如有其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具有“应当”、“必须”字眼的条款)、禁止性规定(即具有“不得”、“禁止”字眼的条款)的违法行为的,其投标均应予否决。   法律责任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招标人利益的,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合法权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构成犯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必须经过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

2022-01-17 13:56:44

一、必须经过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三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以及教科文卫体项目,如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上或者项目投资总额3000万元以上,则与之相关的施工合同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畴。而此类施工合同在律师受托处理的建设工程非诉和诉讼业务中占据着非常大的比重。   二、必须招标而未招标,将导致施工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根据以上规定,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如当事人未经招标签订施工合同,则该合同由于应招标未招标而无效;如当事人签订标前合同并进场后,再补办招标手续签订中标合同,则标前合同由于应招标未招标而无效,而其后进行的招标行为因事先实质性磋商(即"明招暗定")而中标无效,进而导致中标合同无效。   需要说明的是,有观点认为,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投标属于行政管理规定,《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生效后,不应再适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认定施工合同无效。   但是,最高法院在"新乡市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南科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2013)民申字第884号】"、"汕头公司与秦浪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2011)民一终字第62号】"等诸多案件中对此类合同均认定为无效。   可见,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采取"应招标未招标"、"明招暗定"方式签订的施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这一认定标准符合《招标投标法》的明确规定,且为司法实践所普遍支持,在就具体案件进行法律适用时也应采取相同标准。   三、施工合同效力对承包人的影响   (一)对承包人进行保护的前提条件不同   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施工合同无效的,承包人所完成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其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主张才会得到支持。   而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施工合同有效时,工程质量不合格仅对承包人有权获得的结算价款(即尾款)数额产生相应扣减的影响。即,无效施工合同项下的工程在认定为合格之前,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工程款;有效合同项下的工程在认定为不合格之后,对承包人有权获得的工程价款总额相应扣减。   这种差异在案涉工程未完工时发生争议,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主张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构成违约,而发包人以工程质量问题提出抗辩时体现的尤为明显。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实践中除了竣工验收备案表,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记录、单体工程验收记录等工程资料,也可以作为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依据。   (二)对承包人进行保护的范围不同   对于无效施工合同,承包人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可以要求发包人向其支付的工程价款仅包括工程成本费用,即构成案涉工程的材料、人工等直接成本。而对于管理费、利润、税金等是否应参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支付,目前司法实践中并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也没有形成具有指导意义的主流观点。至于承包人根据无效施工合同提出的支付违约金、滞纳金等主张,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认为不应予以支持。   对此,在"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一案的生效裁判文书中,最高法院认为"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发包人基于合同有效主张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没有依据……发包人若认为因合同无效承包人给其造成损失,可另寻法律途径解决";在"四川省邛崃市川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与西藏世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等案件中,最高法院均仅支持了承包人诉请中有关涉案工程成本费用的支付请求,而对于管理费、利润、税金等则认定为无效合同项下的损失,判由发包承包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三)无效合同,承包人还是否享有工程款优先权   对于承包人可否基于无效合同对其完成的建设工程主张享有优先权,实践中包括最高法院在内的主流观点对此持肯定态度。但是也有地方法院持有不同观点,并且广东、江苏等高院的指导意见甚至明确规定施工合同无效时,承包人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标前、中标合同均无效时,按实际履行进行结算   虽然《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当事人因施工合同发生纠纷后,也经常主张适用该条文将中标合同作为涉案项目的结算依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该条司法解释进行理解和把握时,是以中标合同有效作为适用基础的。在标前合同和中标合同均属无效时,确定结算工程价款时不能适用该条司法解释以中标合同作为依据,而应采用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   对此,最高法院在"长春永信集团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案"、"浙江环球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阜阳市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山东日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日照君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等案件中均支持了以上观点。

招标投标的基本特性

2022-01-17 13:52:06

设立招标投标制度有什么作用?   招投标制度是为合理分配招标、投标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建立的管理制度,加强招投标制度的建设是市场经济的要求。招标投标制度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通过招标投标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点是要充分发挥竞争机制作用,使市场主体在平等条件下公平竞争,优胜劣汰,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招标投标是市场竞争的一种重要方式,最大优点就是能够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原则,通过招标采购,让众多投标人进行公平竞争,以最低或较低的价格获得最优的货物、工程或服务,从而达到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高招标项目的质量、提高国有资金使用效率、推动投融资管理体制和各行业管理体制的改革的目的。   (2)通过招标投标提升企业竞争力。   促进企业转变经营机制,提高企业的创新活力,积极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提高企业生产、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断提升企业市场信誉和竞争力。   (3)通过招标投标健全市场经济体系。   维护和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市场交易的公平、满意和可信度,促进社会和企业的法治、信用建设,促进政府转变职能,提高行政效率,建立健全现代市场经济体系。   (4)通过招标投标打击贪污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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