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活动中操作不规范的原因

2022-01-19 14:23:23

操作不规范的原因 产生上述种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就是:招投标市场仍然阴霾笼罩,缺乏公开、公平、公正的阳光。 解决办法 因此、要充分发挥建筑市场的作用,必然要求建立"阳光操作体系",公开信息、公平交易、公正管理,追求效益最大化。要克服现行招标投标机制存在的局限和缺陷,就必须对工程招标方式进行改革,从相关法规上来限制和约束这种行为,或者建立一种新的机制,剔除在招标投标环节上的人为因素,最大限度地排除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人为影响因素,使找关系、托人情、送礼丧失原动力,让招标投标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1、要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宣传力度,向投标人开展法制宣传,向心存不轨者明示法律规定,大敲警钟。招标投标是一个竞争过程,应当有严格的规范,保证它是公开进行的,公平合理的,《招标投标法》作为招投标领域的基本法,起到了规范招投标活动的奠基作用,使招投标管理部门有法可依,招投标活动有法可循。 2、要尽快建立健全招标投标市场的法律体系。如:建立投标人和投标单位在招投标活动中的信用指数体系,一旦发现其有违法投标行为经查实的,即限制其直到取消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或物资采购项目的投标资格,迫使投标人自觉遵守"依法、诚实、信用"的经营原则。同时,要拓宽监督渠道,建立监督网络,加大对举报违法投标人的奖励和保密措施,用法律手段管理招投标市场,让招投标这一新生事物步入法制轨道而健康成长。 3、要规范招标程序,加强招标工作的周密性。 (1)通过建立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提高工程交易活动的透明度,促进建筑市场的公开竞争。 (2)加强投标资格预审工作。 (3)对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从公开的形式到内容做出严格规定,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必须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载明并不得附带投标人难以接受的不公平的条件,一经公开,便不得随意更改,凡是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条件,一律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4)正确使用标底,合理确定和预防低于成本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5)完善评标专家管理制度。评标委员会肩负着推荐中标候选人或受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的责任,也掌握着投标人能否中标的决定权。 (6)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收费行为。

投标报价是什么

2022-01-19 14:14:52

一、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是投标人在投标函中提出的报价,但可能存在漏项或者误差。直白点,投标报价就是拟开盘价。承包商采取投标方式承揽工程项目时,计算和确定承包该工程的投标总价格。投标单位有了投标取胜的实力还不够,还需有将这种实力变为投标的技巧。投标报价技巧的作用体现在可以使实力较强的投标单位取得满意的投标成果;使实力一般的投标单位争得投标报价的主动地位;当报价出现某些失误时,可以得到某些弥补。因此,投标单位必须十分重视对投标报价方法的研究和使用。 二、投标报价和最终投标价的区别在哪? 投标报价是投标人在投标函中提出的报价,但可能存在漏项或者误差; 评标委员会考虑漏项或者误差之后的投标报价是最终投标报价。 三、最终投标价 评标委员会考虑漏项或者误差之后的投标报价是最终投标报价,也就是经过竞价后的最终交易价就是最终投标价。

标底被泄露怎么办

2022-01-19 14:00:34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标底被非法泄露的,是属于串通投标的行为,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一条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六十七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以行贿谋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 (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设合同与相关文件条款不一致如何处理

2022-01-18 11:42:39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建设合同与相关文件条款不一致的,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一致的签订补充协议,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解决。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一条【合同约定不明的补救】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履行】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一百二十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工程纠纷需要准备哪些证据

2022-01-18 11:33:20

工程纠纷需要准备哪些证据?工程纠纷一般需要准备的证据有一下13种:   1.招标文件、合同文本及附件,其他各种签约(备忘录、修正案等),业主认可的工程实施计划,各种工程图纸(包括图纸修改指令),技术规范等;承包商的报价文件,包括各种工程预算和其他作为报价依据的资料,如环境调查资料、标前会议和澄清会议资料等。   2.来往信件(书信、电子邮件等)。如业主的变更指令,各种认可信、通知,对承包商问题的答复信等。这里注意,商讨性的和意向性的信件通常不能作为变更指令或合同变更文件。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承包商对业主和工程师的口头指令、传真件、电子邮件等和对工程问题的处理意见要及时索取书面证据。来信的信封也要封存,信封上的邮戳记载着发信和收信的准确日期,起证明作用。   3.各种会议纪要。在标前会议和决标前的澄清会议上,业主对承包商问题的书面答复,或双方签署的会谈纪要;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业主、工程师和各承包商定期会商,研究实际情况,作出决议或决定。它们可作为合同的补充。但会谈纪要须经各方签署才有法律效力。   4.施工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记录。包括总进度计划,开工后业主的工程师批准的详细的进度计划、每月进度修改计划、实际施工进度记录、月进度报表等。这不仅是工程的施工顺序、各工序的持续时间,还包括劳动力、管理人员、施工机械设备、现场设施的安排计划和实际情况,材料的采购定货、运输、使用计划和实际情况等。   5.施工现场的工程文件,如施工记录、施工备忘录、施工日报、工长和检查员的工作日记、监理工程师填写的施工记录和各种签证等。它们应能全面反映工程施工中的各种情况,如劳动力数量与分布、设备数量与使用情况、进度、质量、特殊情况及处理。各种工程统计资料,如周报、旬报、月报。这些报表通常包括本期中以及至本期末的工程实际和计划进度对比、实际和计划成本对比和质量分析报告、合同履行情况评价等。   6.工程照片。如表示工程进度的照片、隐蔽工程覆盖前的照片、业主责任造成返工和工程损坏的照片等。   7.气象报告。如果遇到恶劣的天气,应作记录,并请工程师签证。   8.工程中各种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工程水文地质勘探报告、土质分析报告、文物和化石的发现记录、地质承载力试验报告、隐蔽工程验收报告、材料试验报告、材料设备开箱验收报告、工程验收报告等,它们能证明工程质量。   9.工地的交接记录(应注明交接日期,场地平整情况,水、电、路情况等),图纸和各种资料交接记录。工程中送停电、送停水、道路开通和封闭的记录和证明,它应有工程师签证。   合同双方在工程过程中各种文件和资料的交接都应有一定的手续,要有专门的记录,防止在交接中出现漏洞和说不清楚的情况。   10.建筑材料和设备的采购、订货、运输、进场,使用方面的记录、凭证和报表等。   11.市场行情资料,包括市场价格、官方的物价指数、工资指数、中央银行的外汇比率等公布材料。   12.各种会计核算资料。包括:工资单、工资报表、工程款帐单,各种收付款原始凭证,总分类帐、管理费用报表,工程成本报表等。   13.符合国家法律要求的其它证据材料和规范性政策文件。

假身份证投标可处拘留或罚款

2022-01-18 11:19:52

招投标公证,一般在开标之前,公证员除了要申明招投标时间,防止投标人迟到之外,还要审查各种材料,保证投标材料的真实性。近日,南京公证处公证员在协助招标人接收投标材料时,发现有投标人用假身份证投标,在确认身份证有假后,公证员要求投标人弃标。   当天,公证员在审查投标材料时,发现一张身份证与其他身份证相比稍薄一些,而且证件表面的长城立体浮雕图案反射出的光泽也较为暗淡。为了谨慎起见,公证员使用配备的二代身份证感应仪器对该可疑身份证件进行了识别。公证员登录业务系统,将证件放置在感应区域内,点击页面上的“二代身份证”图标,经过多次操作,仪器始终没有任何反应,而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一旦与仪器的读卡区域接触,系统就会自动识别,发出提示音,并将该身份证所有者的详细信息显示出来。显然,这位授权代理人提供的身份证件是假的。   发现这种情况,公证员找来投标人,告知他身份证件有假,要求他要么提供真实身份证件,要么就弃标。公证员还找出该项目投标公告给投标人看,其中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须携带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到达开标现场,拟投标的建造师须携带本人身份证、注册建造师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B类证书原件到达开标现场,因投标人原因未通过现场核验的,招标人将拒绝其参与投标。”看到这个规定,开始投标人还不甘心,要跟公证员理论,但公证员告诉他,按照相关法律,使用假身份证投标,公证机关不仅可以拒绝接受,而且可追究其法律责任。听到这,投标人同意弃标,收好投标材料,灰溜溜地离开了。公证员告诉记者,这些使用假身份证来投标的人或者公司,要么是本身资质和法人资格有一定问题,想浑水摸鱼。要么就是为了在投标项目后期,一旦出现责任事故,可以推卸责任,这些心存侥幸的做法,都是不可取的。   公证员点评:公开、公平、公正是招投标活动的生命线,在招投标活动中严禁投标人以任何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确保招投标参与方的身份真实既是招投标的需要也是公证的责任之所在。使用假身份证进行招投标,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

未取得建设审批手续的施工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2022-01-18 11:13:20

1、未取得建设审批手续的施工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发包人就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手续的工程,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发包人取得相应审批手续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发包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施工合同的效力。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即“挂靠”)具体包括哪些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解释》规定的“挂靠”行为:   (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不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4)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名义上的联营、合作、内部承包等其他方式变相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   《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的认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法律、行政法规有新规定的,适用其新规定。   4、劳务分包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所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有效:   (1)劳务作业承包人取得相应的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2)分包作业的范围是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钣金、架线);   (3)承包方式为提供劳务及小型机具和辅料。   合同约定劳务作业承包人负责与工程有关的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内容的,不属于劳务分包。   5、如何认定建筑企业的内部承包行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交由其下属的分支机构或在册的项目经理等企业职工个人承包施工,承包人对工程施工过程及质量进行管理,对外承担施工合同权利义务的,属于企业内部承包行为;发包人以内部承包人缺乏施工资质为由主张施工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6、小型建筑工程及农民低层住宅施工合同、家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施工人签订合同承建小型建筑工程或两层以下(含两层)农民住宅,或者进行家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当事人仅以施工人缺乏相应资质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对于当事人确实违反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承揽工程的,可以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有哪些

2022-01-18 11:09:1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受到不同领域的多部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调整。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颁规章中调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强制性规范就有六十多条,如果违反这些规范都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不符合《合同法》的立法本意,不利于维护合同稳定性,也不利于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会破坏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我们认为,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有的属于行政管理规范,如果当事人违反了这些规范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但是不应当影响民事合同的效力。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内容看,可分为两类:一是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的规范,二是维护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规范。《解释》第1条和第4条将这两大类分为以下五种情形:   一是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是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是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四是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   五是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当然,《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基本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也应当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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