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招投标活动中操作不规范的现象较为普遍

2022-01-26 11:28:08

一、操作不规范的现象 由于建筑市场发育尚不规范,管理体制的束缚以及经验不足等原因,许多建设项目在招投标主要环节和程序上,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操作不规范的现象。这种不规范不仅表现在施工企业投标中出现"串标"、"围标"现象,还表现为: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不符合规定;自行招标未经核准;投标文件准备时间未达到《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最低要求;评标专家组成不符合规定;评标报告内容不完整;评标方法、标准与招标文件载明的不一致;招标代理机构资质不符合要求;开标时间与截标时间不一致;确定中标人程序不规范等等。 二、操作不规范的原因 产生上述种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就是:招投标市场仍然阴霾笼罩,缺乏公开、公平、公正的阳光。 三、解决办法 因此、要充分发挥建筑市场的作用,必然要求建立"阳光操作体系",公开信息、公平交易、公正管理,追求效益最大化。要克服现行招标投标机制存在的局限和缺陷,就必须对工程招标方式进行改革,从相关法规上来限制和约束这种行为,或者建立一种新的机制,剔除在招标投标环节上的人为因素,最大限度地排除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人为影响因素,使找关系、托人情、送礼丧失原动力,让招标投标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1、要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宣传力度,向投标人开展法制宣传,向心存不轨者明示法律规定,大敲警钟。招标投标是一个竞争过程,应当有严格的规范,保证它是公开进行的,公平合理的,《招标投标法》作为招投标领域的基本法,起到了规范招投标活动的奠基作用,使招投标管理部门有法可依,招投标活动有法可循。 2、要尽快建立健全招标投标市场的法律体系。如:建立投标人和投标单位在招投标活动中的信用指数体系,一旦发现其有违法投标行为经查实的,即限制其直到取消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或物资采购项目的投标资格,迫使投标人自觉遵守"依法、诚实、信用"的经营原则。同时,要拓宽监督渠道,建立监督网络,加大对举报违法投标人的奖励和保密措施,用法律手段管理招投标市场,让招投标这一新生事物步入法制轨道而健康成长。 3、要规范招标程序,加强招标工作的周密性。 (1)通过建立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提高工程交易活动的透明度,促进建筑市场的公开竞争。 (2)加强投标资格预审工作。 (3)对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从公开的形式到内容做出严格规定,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必须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载明并不得附带投标人难以接受的不公平的条件,一经公开,便不得随意更改,凡是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条件,一律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4)正确使用标底,合理确定和预防低于成本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5)完善评标专家管理制度。评标委员会肩负着推荐中标候选人或受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的责任,也掌握着投标人能否中标的决定权。 (6)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收费行为。

中标后续管理中采取的应对措施

2022-01-26 11:23:12

思想要重视,认识要提高 招标活动不仅要确定一支优秀的施工队伍和一个合理的价格,更重要的是签订一份严谨合同,赋予合同相应的法律地位,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工期和控制成本。认真履行合同,能使招投标双方的权益都得到尊重,能够实现政府投资效益的最大化,对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只要招投标双方思想高度重视,行为上遵纪守法,中标后的履约管理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 履约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和招投标双方不熟悉法律法规有着直接关系,作为招标人应加强对法定建设程序的学习了解,严格按法定建设程序办事,切实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严格按规定推行工程担保制度 要细化对工程市场担保的监管,提出具体措施,规范担保行为,通过制度建设,积极推行投标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履约担保。要加大对担保企业的扶持力度,建立对专业担保公司资信和担保能力的评价体系,建立工程担保活动的信用管理制度,对资信良好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可适当降低承保条件,对特殊项目加大履约保证金数额,发挥市场奖优罚劣的作用,促进建筑市场的优胜劣汰,为中标后的履约保驾护航。 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要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工程担保、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对各方进行考核,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等形成不良行为记录,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记录在案,予以处罚。切实营造诚信经营,忠实履约的市场环境。 各相关部门联动,加强对中标后的履约监管 建立和完善招投标、建设、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的联动机制,监督合同的全面履行,对未取得有关手续就进行施工、监理单位不尽责、中标后随意更换项目经理、转包、违法分包、任意改变工程量、不合理增加合同价款、拖延支付工程款等违法、违规和违约行为予以记录,建立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黑名单”制度,对只投标不履约的施工企业,取消其一定时期内公开招投标资格。另外,在招标过程中,逐步推行项目经理现场答辩制度,即由评委对投标项目经理现场提问,项目经理就施工组织设计、投标价格等技术、经济方面问题进行答辩,对答辩不合格的,取消其中标资格,从一定程度上减少资质挂靠现象的发生。要严格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招投标部门要延伸监管触角,加大对各种违法行为的稽查和处理力度,创造公开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改革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模式,建立项目变更会签制度 政府投资的项目可以委托专业的工程项目管理公司负责项目的运作,按照市场经济的运作机制,对工程前期工作、设计委托、施工监理单位的确定、工程竣工验收等全方位、全过程负责。政府职能重点放在项目决策、资金运筹和监督管理方面。要选择职业道德过硬、业务水平高的同志作为甲方派驻工地的代表。要完善项目变更签证制度,对隐蔽工程及必要的签证必须经监理、设计、质监、招投标、财政、审计等单位共同参与,进行数量和质量上的确认后方可纳入决算,尽理减少图纸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经有关部门会审后方可实施。 引入FIDIC合同条款,让合同更加严密、完善 我国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的会员,FIDIC所制定的各种工程建设项目合同范本,条款内容严密,对履约各方和实施人员的职责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对实施项目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也都有较为合理规定,以利遵循解决,我们也应吸收科学、公正、严谨的FIDIC合同的一些好的做法,让施工合同不留缺口,彻底杜绝低价中标、高价结算及施工索赔现象的发生。 中标后续管理是一个繁琐且复杂的问题,只要我们各级工作人员坚持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兢兢业业的敬业精神,深入实际的工作方法,坚持国家的利益高于一切,就一定能做好中标后续管理工作,推动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科技项目招标是否需要标底

2022-01-26 11:02:59

由于科技项目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因而一般都不编制标底。 《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根据科技项目招标的实际需要,招标人可以采用分段招标的方式,第一段招标主要是取得各投标人对招标项目的技术经济指标、技术方案和标底的建议,以便完善招标文件;第二段招标最终确定中标人。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九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十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一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第十四条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科技招标项目投标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2022-01-26 10:54:33

一、投标人通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与招标文件要求相适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2、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证书和相应的工作经验与业绩证明;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具体应满足的条件 法人或其他组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是成为投标人的一般条件。要成为合格投标人,还必须满足两项资格条件,一是国家有关规定对不同行业及不同主体的投标人资格条件;二是招标人根据项目本身要求,在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 (1)国家对不同行业及不同主体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20条规定了投标人参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投标应当具备5个条件: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4)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了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6个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招标人在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要求,在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中,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从资质、业绩、能力、财务状况等方面作出一些规定,并依此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投标人必须满足这些要求,才有资格成为合格投标人,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其参与投标。同时,《招标投标法》也禁止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以及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在安全监理方法

2022-01-26 10:52:02

1.日常巡查 监理人员每日对施工现场进行巡视时,应检查安全防护情况并做好记录;针对发现的安全问题,按其严重程度及时向施工单位发出相应的监理指令,责令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2.安全检查 ⑴安全监理人员应按安全监理方案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检查结果应写入项目监理日志及相应检查记录表; ⑵项目监理部应要求施工单位每周组织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临时用电、起重机械、脚手架、施工防汛、消防设施等安全检查,并派人参加; ⑶项目监理部应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专项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一般指针对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问题较突出的方面,由安全监理人员组织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等参加的专项检查,以达到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的目的。 ⑷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项目监理部应及时发出书面监理指令。 3.监理例会 在定期召开的监理例会上,应将安全生产列入会议的主要内容之一,应检查上次例会有关安全生产决议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落实事项的原因,确定下一阶段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内容,明确重点监控的措施和施工部位,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 4.安全专题会议 ⑴总监理工程师必要时应召开安全专题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安全监理人员主持,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现场技术负责人、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及相关单位人员参加; ⑵监理人员应做好会议记录,及时整理会议纪要; ⑶会议纪要应要求与会各方会签,及时发至相关各方,并有签收手续。 5.监理指令 在施工安全监理工作中,监理人员通过日常巡视及安全检查,发现违规施工和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立即发出监理指令。监理指令分为口头指令、工作联系单、监理通知、工程暂停令4种形式。 ⑴口头指令:监理人员在日常巡视中发现施工现场的一般安全事故隐患,凡立即整改能够消除的,可通过口头指令向施工单位管理人员予以指出,监督其改正,并在监理日记中记录。 ⑵工程联系单:如口头指令发出后施工单位未能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或者监理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应发出《工程联系单》(C1表),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监理人员按时复查整改结果,并在项目监理日志中记录。 ⑶监理通知:当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后,安全监理人员认为有必要时,总监理工程师或安全监理人员应及时签发有关安全的《监理通知》(B1表),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并限时书面回复,安全监理人员按时复查整改结果。《监理通知》应抄送建设单位。 ⑷工程暂停令:当发现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B2表),暂停部分或全部正在施工的工程,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以书面回复;经安全监理人员复查合格,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复工。《工程暂停令》应抄报建设单位。 6.监理报告 ⑴项目监理部应每月总结施工现场安全施工的情况,并填写安全监理月报,向建设单位报告; ⑵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安全隐患《工程暂停令》后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⑶对施工单位拒不执行安全隐患《监理通知》、《工程暂停令》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向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报告;必要时应填写《工程安全隐患监理报告书》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报告,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 ⑷在安全监理工作中,针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结合发出监理指令的执行情况,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时,可编写书面安全监理专题报告,交建设单位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有哪些特殊性

2022-01-24 16:42:01

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的特殊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是工程建设项目。从招标的法定条件看,科技项目招标属于自愿招标,而不属于法定强制招标,但只要采用招标方式,就要合法。 总的说,科技项目招标有以下的特殊性: 科研开发富有探索性、创新性,存在较大的风险。 为了降低风险,科技部《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可以采用分段招标,第一阶段招标主要是取得各投标人对招标课题的技术经济指标、技术方案和标底的建议,以便完善招标文件,第二阶段是最终确定中标人; 科技项目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由于研究深度不同,其所需经费也不一样,因此投标人的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唯一理由,需要综合分析技术路线的可行性、先进性和承担单位的研发条件、人员素质、资信等级、管理能力、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诸多因素。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九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十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一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第十四条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有哪些

2022-01-24 15:38:24

一、投标保证金被没收的情况有哪些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投标函格式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 (a)根据规定签订合同;或根据规定接受对错误的修正; (b)根据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根据规定,投标人应提交规定金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书的一部分。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买方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退还。但是,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 (1)根据投标人按规定签订合同或按规定接受对错误的修正; (2)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未提交履约保证金。 3、投标人采用不正当的手段骗取中标。 二、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1、现金 对于数额较小的投标保证金而言,采用现金方式提交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但对于数额较大(如万元以上)采用现金方式提交就不太合适了。因为现金不易携带,不方便递交,在开标会上清点大量的现金不仅浪费时间,操作手段也比较原始,既不符合我国的财务制度,也不符合现代的交易支付习惯. 2、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是汇票的一种,是一种汇款凭证,由银行开出,交由汇款人转交给异地收款人,异地收款人再凭银行汇票在当地银行兑取汇款。对于用作投标保证金的银行汇票而言则是由银行开出,交由投标人递交给招标人.招标人再凭银行汇票在自己的开户银行兑取汇款。 3、银行本票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对于用作投标保证金的银行本票而言则是由银行开出,交由投标人递交给招标人,招标人再凭银行本票到银行兑取资金。 银行本票与银行汇票、转帐支票的区别在于银行本票是见票即付.而银行汇票、转帐支票等则是从汇出、兑取到资金实际到帐有一段时间。 4、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可以支取现金(即现金支票),也可以转帐(即转帐支票)。对于用作投标保证金的支票而言则是由投标人开出,并由投标人交给招标人,招标人再凭支票在自己的开户银行支取资金。 5、投标保函 投标保函是由投标人申请银行开立的保证函,保证投标人在中标人确定之前不得撤销投标,在中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如果投标人违反规定,开立保证函的银行将根据招标人的通知,支付银行保函中规定数额的资金给招标人。 投标保证金应用投标货币或另一种可能自由兑换的货币表示,并采用下列任何一种形式: (a)由一家在买方本国的或国外的信誉好的银行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或买方接受的其他格式出具的银行保函或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其有效期应超过投标有效期二十八(28)天; (b)银行本票、保付支票。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相关概念

2022-01-24 15:34:44

1.1定义 一般而言,招标代理机构的性质是定义为一种服务性的社会中介企业,受到不同业主的委托,在坚持一种“公正、公平、公开、规范、合法”的服务理念的基础上为委托业主办事。与此同时,招标代理机构作为招标委托人与投标人之间联系的纽带,也是政府管理不同性质招标人的招标行为的桥梁。由此可见,招标代理机构及招标代理机构实质上是一种具有明显社会属性的中介组织。 1.2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范围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作范围受到了行业的限制,因此,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的代理范围:其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着社会民生的基础工程项目,如大桥的建设改造,经济适用房工程项目等带有明显的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众安全的项目;其二,国家集资或者集体与国家合资的工程项目;其三,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帮助下进行的工程项目。依据我国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要求,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范围必须要符合以上的工作范围,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要实现这些权益必须办理招标代理机构委托事宜方可开展。 1.3招标代理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招标代理机构要根据自己的工作经验帮助工程甲方择优考查选定参加投标的投标单位,审计招标单位的资格并报招标机构单位核实,减少招标失误性。按相关文件规定标准可以收取一定数额的招标代理机构费;按照法律规定要行使维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利益的义务:组织专业人员编制并向招标与会人员解释招标文件的内容,必要时要解决疑惑的问题;给找招标和投标人发布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函;负责组织邀请专家,建立评标组织机构;组织开展招标大会,正确引导招标和投标事宜,协助招标单位处理后宜事务,同时要接受国家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有关行业组织的指导、监督工作,按国家相关规定办事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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