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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预审和确定入围投标队伍要求有哪些

发布日期 2020-12-04 13:44:17

《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审查投标人的投标合法性,包括投标人是否正式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否具有独立签约的能力;是否处于正常的经营状态等。二是审查投标人的能力、主要包括:1、投标人概况;2、投标人的经验与信誉,以往履约的情况等;3、投标人的财务能力及其资产负债情况;4、投标人的人员配备能力,主要是对承担招标项目的项目经理等主要人员的学历、管理经验进行审查。河南招标采购网(www.huobiao.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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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以上两个方面的审查,招标人可以达到两个目的:1、投标人是否具备实施招标项目的能力;2、筛选最具竞争性的投标人参加投标,减少毫不相干工作量。我们应当注意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是法律赋予招标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在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本条的释义中曾经三次提到了“审查投标人的投标资格是招标人的一项权利”。因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权利干涉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活动。由于资格审查的结果直接导致潜在投标人中标权利的丧失与否,如果招标人滥用这一权利,将会直接分割潜在投标人的合法利益,影响招标投标的公正性。为此《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还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对于施工招标来说,应当按照建设部8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7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有的地方,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强制为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强制规定招标人如何选择投标入围队伍,理由是招标人不懂或怕招标人暗箱操作、排斥和限制潜在投标人等,理由冠冕堂皇,实际上是在违法,是“权”和“利”的因素在作怪,监督管理部门应该监督的是招标人的招标投标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如果不符合,应该即时指出和纠正,而不是越俎代疱去行使法律赋予招标人的权利。招标人不懂或没有自行招标能力的,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至于招标人要暗箱操作,要排斥和限制潜在投标人,那是招标人违法,由招标人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对于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来说,有的监督管理部门只监督招标人确定的入围投标人是否资格预审合格,数量是否少于7家就可以了,至少招标人怎样进行资格预审,又怎样确定入围队伍,那是招标人自己的事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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