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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 评审中经常出现的10个问题 看看如何依法处理

发布日期 2019-07-22 09:21:04

在评审过程中,专家在签字前擅自离开应该如何处理?

 

  答:劳务报酬取消,不得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评审专家在评审中提出与投标人有劳动关系,需要回避,应该如何处理?

 

  答:应该及时补抽评审专家。分两种情况,如果补抽成功,继续评审;如果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应该立即停止评审工作。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补抽评审专家,或者经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同意自行选定补足评审专家。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进行评审。

 

  竞争性谈判项目中,谈判小组在资格性审查时发现供应商提供的材料不足,供应商能不能现场补充材料?

 

  答:不能现场补充。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供应商应当在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拒收。

 

  供应商在提交询价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询价采购的评审可以公开进行吗?

 

  答:不能公开,询价采购的评审应当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非招标采购活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评标委员会可以直接确定中标人吗?

 

  答:如果采购人对此进行了委托,那么评标委员会可以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四)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发现招标文件与招标公告项目名称不一致应该怎么处理?(招标公告的项目名称是正确的)

 

  答: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书面记录,经前者确认后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


  评标时发现招标文件中有关评分办法的内容有错误怎么办?

 

  答:分两种情况。如果错误的内容不会影响正常评标,那么照常进行就可以。如果错误的内容会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那么就应当停止评标,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沟通确认后,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评标专家在评标时,可以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吗?

 

  答:不能提出质疑,质疑和投诉是供应商的救济机制,评审专家无权使用。如果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


评标时发现一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出现了另一家投标人公司文件怎么处理?

 

  答: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公开招标项目评审结束后,一位评审专家私自带走了评审资料,这次评审结果还有效吗?

 

  答:评审结果是有效的,但对该评审专家要追究其法律责任。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二)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三)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四)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五)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六)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七)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第一至五项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责编:小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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