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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重新评审重视三个问题 财政部最新公告四大注意

发布日期 2019-05-16 09:23:40

财政部5月14日发布16则信息公告(第八百三十九号至第八百五十四号),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梳理后认为,有四大非常有代表性的问题应当引起从业人员高度重视。

 

邀请与评标无关的人员见证评标可以吗?

 

委托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到评标现场见证评标可以吗?第八百四十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显示,举报人反映:代理机构仅委托一名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在评标现场进行见证,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招标程序违法,中标结果应无效。财政部的处理结果是,举报人反映的问题不属于中标结果无效的情形。同时,责令代理机构就评标现场管理不规范的问题限期改正。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在采购实践中,还有招标采购单位为了彰显评审环节公开透明,邀请公证人员、社会监督员等禁入评审现场见证评标。法律专家提醒,这些做法都与87号令的规定不符。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必须以合法合规为前提。

 

重新评审须满足哪些条件?

 

第八百四十五号和第八百四十九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显示,财政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报告签署后违规组织重新评审。财政部最终根据87号令第七十八条第(九)项的规定,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作出了警告的行政处罚。

 

根据87号令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业界专家认为,根据上述规定,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想要重新评审应当注意三个问题,一是非法定情形不能重新评审;二是重新评审的主体是原评标委员会、不得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三是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何为分值设置应与评审因素量化指标相对应?

 

第八百四十六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显示,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未按规定对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未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以及未按规定维护评标秩序等情形,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五)项、第(七)项,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代理机构也因此受到了警告处罚。

 

业界专家表示,在采购实践中,大量存在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量化指标相对应,包含两层意思:一是评审因素的指标必须是可以量化的,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二是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后,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为区间的,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到区间。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到底值不值

 

第八百四十七号和第八百五十二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是财政部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供应商进行处罚。一家公司被罚7194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另一家公司被罚9683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供应商的这种做法太不理智,一旦中标极有可能被发现,因为现在供应商的维权意识普遍都很强,质疑投诉高发,还有些不诚信的供应商会提出毫无根据的质疑投诉,甚至是举报。不管是因为什么事由提出的质疑、投诉和举报,牵出中标供应商虚假应标的可能性都非常高。另外,中标文件是须依法存档的,监管部门随时都可以实施监督检查,虚假应标就如给自己埋了定时炸弹。”业界专家提醒,诚信经营才是立足之本,虚假应标是得不偿失的事,表面上罚款并不多,但禁入政府采购市场并通报,影响是非常大的,对公司名誉是极大损伤。

以下为信息公告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八百三十九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福建省气象信息中心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省气象信息中心

  地址:福州市乌山路108号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气象信息资源环境支撑系统(机房设备)项目建设项目”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福建省气象信息中心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19年5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八百四十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山东大学齐鲁医院(青岛)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YHAQD2018-0670)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1:山东大学齐鲁医院(青岛)

  地址:青岛市市北区合肥路758号

  当事人2: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汉峪金谷A2-3号楼18层

  二、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代理机构仅委托一名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在评标现场进行见证,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招标程序违法,中标结果应无效。

  三、处理结果

  举报人反映的问题不属于中标结果无效的情形。同时,责令代理机构就评标现场管理不规范的问题限期改正。

  2019年5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八百四十一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化工程(一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设项目存储和备份设备采购”(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GC-HG4180941)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方正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2号5层505

  被投诉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同9号院

  相关供应商:北京浩普诚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普诚华)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B座7层B812

  当事人:应急管理部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70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国采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4为:浩普诚华投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相关指标要求。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4成立,决定本项目中标无效。

  2019年5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八百四十二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福建优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优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福三路20号华润万象城(一区)(一期)S2#楼4层01-03、05-12、15-18办公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气象信息资源环境支撑系统(机房设备)项目建设项目”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福建优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的相关申辩理由均不成立。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福建优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19年5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八百四十三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国家水质自动综合监管平台硬件二期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GC-HG4181288)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信诚华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经济开发区康西路1427号

  被投诉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同9号院

  相关供应商:北京中达恒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达恒业)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41号院1号楼二层C006室

  当事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大羊坊8号院乙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国采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中达恒业所投服务器产品不支持配备监控屏,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指标要求。2.中达恒业所投服务器仅支持2个USB3.0,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指标要求。3.中达恒业所投服务器不支持PCI功耗、远程Web界面下查询及配置BIOS、黑盒子功能,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指标要求。4.中达恒业所投服务器不具备相应功能,不满足招标文件“安全防护”的技术指标要求。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投诉事项1、2成立;根据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3、4缺乏事实依据。依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扣除相应得分后,中达恒业综合得分仍排名第一,不影响中标结果。

  2019年5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八百四十四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大连理工大学生命与环境新大楼应急电源系统采购项目”(项目编号:DUTAJZ-2018113)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1:大连理工大学(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凌工路2号

  当事人2:大连理工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凌工路2号

  当事人3:大连中发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大连中发)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民权街350号21-4号

  当事人4:大连弘伟达机房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大连弘伟达)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如愿巷7号1层西侧公建102室

  当事人5:大连希玛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大连希玛)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692号15层17号

  二、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1.评标委员会打分不公,评标结果有失公平。2.大连中发、大连弘伟达以及大连希玛涉嫌串通投标。3.在采购人实施的同类采购项目中,大连中发长期以高价中标。

  三、处理结果

  举报人反映的问题均缺乏事实依据或与本项目无关。

  2019年5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八百四十五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国家康复辅具研究中心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国家康复辅具研究中心

  地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号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2018年修缮购置设备采购(第一批)第一包”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国家康复辅具研究中心与代理机构中融国远招标代理(北京)有限公司在评标报告签署后违规组织重新评审。国家康复辅具研究中心相关申辩理由均不成立。

  三、处罚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九)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国家康复辅具研究中心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19年5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八百四十六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航材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中航材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顺义区空港工业区天柱路乙8号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中国民航大学民航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监控预警及应急处置主平台工程项目”(以下称本项目)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本项目存在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未按规定对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未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以及未按规定维护评标秩序等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五)项、第(七)项,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中航材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的相关申辩理由均不成立。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五)项、第(七)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中航材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19年5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八百四十七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北京德兰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德兰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庄东路23号银燕大厦2号楼C区101室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兰州大学草地农业科技学院微生物数码显微培养计数系统采购项目”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北京德兰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北京德兰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相关申辩理由均不成立。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北京德兰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罚款7194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2019年5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八百四十八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应急信息资源管理平台(基础设施部分)服务器及网络设备购置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GC-HG4181213)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中汇天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路181号院211号楼203

  被投诉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称国采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同9号院

  相关供应商:曙光信息产业(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称曙光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院36号楼

  当事人:应急管理部科技和信息化司(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70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国采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6为:曙光公司所投交换机产品无法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查询到相应的进网许可证,依法不得接入公用电信网使用以及在国内销售。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投诉事项1-6成立。

  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国采中心就本项目招标文件未要求提供三层交换机等设备进网许可证的问题进行整改。

  2019年5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八百四十九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融国远招标代理(北京)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中融国远招标代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称中融国远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七区四号楼7层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2018年修缮购置设备采购(第一批)第一包”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中融国远公司与采购人国家康复辅具研究中心在评标报告签署后违规组织重新评审。

  三、处罚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九)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中融国远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19年5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八百五十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国家外汇管理局2018年机房UPS设备改造更新集成项目”(项目编号:TC18019ZA)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1: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8号华融大厦

  当事人2: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14号院9号楼

  当事人3:北京艾瑞信系统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艾瑞信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18号院-1楼1302室

  二、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1.其响应文件完全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报价较低却未能成为成交供应商,评审结果存在问题。2.采购人与艾瑞信公司之间可能存在利益关系。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举报人反映的问题均缺乏事实依据。

  2019年5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八百五十一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闪存存储及配套设备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HTC-193038)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福州科硕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百花洲路18号金山工业集中区浦上片仓山园1号楼3层3040室

  被投诉人1: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190号

  被投诉人2:黑龙江省招标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180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5为:招标文件的4项技术参数和1项评审因素指向特定品牌。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5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2019年5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八百五十二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福州丰捷电子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福州丰捷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捷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柳河路36号1号楼201-202室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中国人民银行南平市中心支行发行库、营业用房1(会议室、电教室、机房等)维修改造工程设备采购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700]NPGGZY[GK]2018027-1)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丰捷公司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丰捷公司的相关申辩理由均不成立。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丰捷公司作出罚款9683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2019年5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八百五十三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国气象局气象探测中心信息化平台建设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GC-HG4181248)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信诚华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经济开发区康西路1427号

  被投诉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同9号院

  相关供应商:富景天策(北京)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景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7号3号楼20层2011-1

  当事人:中国气象局气象探测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46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国采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21为:富景公司投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22项技术指标要求。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1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2019年5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八百五十四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化工程(一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设项目服务器设备采购”(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GC-HG4180891)作出的投诉及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联想(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6号2幢2层201-H2-2

  被投诉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同9号院

  相关供应商1:华迪计算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迪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8号中国航天大厦五、六层

  相关供应商2:北京富通东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通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28号泛亚大厦七层793室

  当事人:应急管理部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国采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华迪公司的投标产品数据库小型机为进口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2.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授权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不应扣分。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鉴于华迪公司提供的产品授权为虚假材料,对于产品的产地没有必要核实也无从核实,对投诉事项1不再进行审查。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本项目中标无效。

  2019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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