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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机器设备
辽宁-沈阳
机器设备
¥2,513,977.7
  发布单位: 沈阳中恒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  发布日期: 2021-01-22 18:59
公告详情
资产处置单位 沈阳中恒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 类型 司法拍卖
起拍价 ¥2,513,977.7 加价幅度 ¥10,000
保证金 ¥250,000 评估价 ¥7,672,051.09
竞价周期 1天 延时周期 5分钟
优先购买人
详情内容

 

竞买公告

沈阳中恒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拍卖沈阳中恒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机器设备的公告

 

 

沈阳中恒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将于*********10时至*********10时止(延时除外)在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沈阳中恒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破产财产(机器设备)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重要提示

  1. 郑重声明:本拍卖系管理人依法独立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职责,在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处分破产人财产,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 竞拍前请务必遵照《竞买公告》、《竞买须知》要求,进行实地看样、调查标的物信息、了解竞买资质、委托代理及尾款支付方式等内容。如违反相关约定,您的保证金可能会被划扣并产生其他法律责任,请理性参拍。

  3. 本次拍卖标的物以其现状为准,管理人不承担资产的瑕疵保证责任。除拍卖文件披露外,竞买人应对拍卖标的的实际状况以及瑕疵(含显性、隐性瑕疵)等自行调查核实、承担风险。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标的物及相关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4. 本次竞买公告所作的情况说明,仅为竞买人参与竞买提供参考,不能作为竞买人判断、权衡价值的最终依据,竞买人根据自身需求可自行调查、了解、核实。未尽事宜,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5. 本标的物需专业人员拆移,所涉及到拆除、搬运等可能产生的费用由竞买人承担;拆移设备期间对房屋、拍卖标的物或其它资产所造成的损坏由买受人负责赔偿。

  6. 拍卖标的中包括机械设备,在管理人收到拍卖尾款并确认拍卖成交后的5个工作日内,由买受人自行至原沈阳中恒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厂区内提取拍卖标的物并拆除、搬迁完毕。如因拆除、搬迁拍卖标的对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买受人自行承担。 

  7. 竞买人在淘宝阿里拍卖网络平台参与竞拍,竞买成功后(包含悔拍),买受人需另行向网拍平台支付相应的软件服务费。

二、拍卖标的

拍卖标的物:沈阳中恒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机器设备(明细见附件)

起拍价为2,513,977.7元,评估价(净值)为7,672,051.09 元,保证金25万元;增价幅度1万元。

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在交易过程中应交纳的一切税费(包括依法应由卖方承担的税费)及明确的或不明确的一切关联税费!

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20年1215日前与管理人联系(联系人:徐律师,联系方式*********)。 

三、咨询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公告之日起至开拍前3日(上午830分至1130分,下午13点至17点)接受咨询,预约后统一安排看样。有意者请与徐律师联系*********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五、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六、由于机器设备较多,且本次拍卖为破产财产处置,故本次拍卖的标的物以现场现状为准,资产评估报告及本公告所做的说明中所列机器设备名称、数量、评估价格仅供参考,不作为交付依据。本次拍卖标的物的实际具体数目、名称、状况与评估报告记载及本公告所做说明的情况会有所出入,竞买人参加本次拍卖前须自行查看了解标的物的现状,竞买人缴纳保证金参加本次拍卖的,视为接受标的物现状及所有瑕疵。拍卖成交后,竞得者不得以标的物名称不准确、数量存在短缺、零件配件不齐全、质量性能和完整性等方面存在瑕疵等为由提出异议或悔拍。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管理人不承担拍卖物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瑕疵。本拍卖页面的图片仅供竞买人参考,竞买人请务必现场看样。

七、税费及其他费用承担

1.标的物转让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包括依法应由卖方承担的税费)及明确的或潜在的一切关联税费由买受人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税、费也由买受人负担。    

2.有关税、费、过户、登记等问题由竞买人自行向税务、相关部门了解确认。因标的物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税费增加的后果自负,管理人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

八、竞买人条件

1. 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若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委托人或代理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竞买人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与管理人沟通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管理人处办理交付或权属转移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优先购买权人

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无优先购买权人,若有优先购买权人且参加竞买的,应于拍卖开始前5个工作日向管理人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登记的证件信息必须与淘宝实名认证相一致),资格须经管理人确认,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十、软件服务费的支付

按照《阿里拍卖平台破产资产处置频道收费规则》,拍卖标的物通过阿里拍卖系统网络竞价流程成交,买受人即应按照规则向淘宝支付软件服务费。上述收费规则详情请自行查看《阿里拍卖平台破产资产处置频道收费规则》并以阿里平台的规则为准。

十一、保证金和余款支付

1.拍卖竞价前将通过破产强清平台系统在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锁定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锁定的保证金自动解锁,锁定期间不计利息。

2.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可以充抵价款,本标的物买受人原锁定的保证金将在买受人支付软件服务费以后的24小时以内自动转入本管理人指定账户。

拍卖余款请在拍卖成交后10日内完成竞拍尾款支付。买受人可在【我的拍卖】中查看已拍下的订单,及时完成尾款的支付。

3. 债务人财产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遇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https://www.taobao.com/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1

4.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计入债务人财产。保证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拍卖费用损失以及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的,管理人可向悔拍人追索。

十二、拍品交付

买受人应于付清全部拍卖成交款后5个工作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凭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到破产管理人(地址: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号,北京大成(沈阳)事务所)签署拍卖成交确认文件。

买受人付清拍卖全款后5个工作日内(遇节假日顺延),由管理人按现状向买受人办理拍卖标的物的移交手续。

十三、特别说明

1.本次拍卖为现状拍卖,以现场标的物的数量、规格型号、质量等为准,拍卖标的物可能隐含的瑕疵风险由最终买受人自行承担。请意向买受人在竞买前务必详细了解情况,现场踏勘拍卖标的物情况及现状,未尽事宜务必自行向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咨询相关政策及手续等,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拍卖人/管理人对拍卖标的质量问题等不作担保,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拍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

2.因任何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实际使用等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上述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设备瑕疵,税、费等未缴清等。

3.本次拍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在销售过程中应交纳或补交的一切税费及明确的或不明确的一切关联税费均由买受人另行承担。买受人一旦参加拍卖即视为其自愿支付并最终承担该等税费。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税费也由买受人自行解决。

4.本次拍卖价为不含税价。转让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包括依法应由卖方承担的税费)及明确的或潜在的一切关联税费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支付或者向管理人主张返还。

5.竞拍前,请竞拍人自行和淘宝网沟通成交后是否存在需缴纳给淘宝网的软件服务费、手续费等税费,该税、费由买受方自行承担。

6.拍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冻结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成交后10日内缴入管理人指定账户(收款账户:户名:沈阳中恒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账号:8*********0737181)。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7.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管理人发布的竞买须知。最终解释权归管理人所有。

咨询电话:*********(徐律师)

                                                                                  沈阳中恒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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