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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苏家屯区白松路66-1号5门
辽宁-沈阳
商业用房
¥1,323,236
  发布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2021-01-22 15:42
公告详情
资产处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类型 司法拍卖
起拍价 ¥1,323,236 加价幅度 ¥5,000
保证金 ¥260,000 评估价 ¥1,323,236
竞价周期 1天 延时周期 5分钟
优先购买人
详情内容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关于沈阳市苏家屯区白松路66-15门(建筑面积174.80平方米)房产的拍卖公告(第一次)

拍卖公告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将于2021022210时至2021022310时止延时除外)在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户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网址://sf.taobao.com 现公告如下:

一、联系方式:

1、   拍卖咨询电话:沈阳翰宇不动产服务有限公司4008-3131-77   *********

2、   看样人联系方式:*********

3、   法院监督电话:*********

4、   贷款咨询电话:*********,*********

二、拍卖标的:

沈阳市苏家屯区白松路66-15门(建筑面积174.80平方米房产,商业,出让,不动产证号:105486,登记日期:2010-07-01,旧档案号:7-5-20521,新档案号:7-2-0080860该房产所属土地相关信息由买受人自行了解。

特别提醒:

1该房产所在小区为诚达花园,总层数为6层,楼层所在1-2层,设计用途为商业,门脸南朝向,面向白松路,有租赁,租赁期2020111日至20241031日。室内有物品,成交后腾空

2、物业费、水电费等欠费情况不详,请竞买人自行了解,由此引发的纠纷法院不予处理,法院仅负责标的房产的实物交付,物业公司入住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

3、该房产户籍信息不详,请竞买人自行了解,拍卖法院不负责户籍迁入及迁出手续;

4、标的物以现状进行拍卖,其外观、结构、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房地产的实际面积以过户时登记机关确定为准。本院对房屋外观、质量问题、结构调整、固定装修损坏、房地产面积差异等不作担保,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拍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标的物具体信息详见评估报告,具体情况以竞买人实际看样为准,未看样的视为对本标的物现状的认可,责任自负;

5、标的物是否存在涉及军产等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形(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因标的物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造成不能或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自负,拍卖人不做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涉及违法、违章部分,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

6、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标的物的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一切已知及未知瑕疵,法院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由于土地性质原因,部分标的物过户时可能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等费用,该费用由买受人承担。标的物土地性质及是否需要补缴费用、具体补缴流程及金额请竞买人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调查确认;

7、因本次拍卖成交产生的税费及其他所涉一切已知及未知税费由买受人承担,税费具体标准请咨询当地相关部门;

8、法院解除查封手续需要一定时间,拍卖标的物相关权证原件无法取得或存在担保物权的,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登记时需要办理登记注销手续或注销他项权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时间会延长;

9、当地限购政策由竞买人自行到相关部门了解,请谨慎参拍。

10、标的物拍卖过程中或成交后,如有案外人或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的,可能导致拍卖中止或者标的物暂时不能交付买受人,请竞买人考虑上述风险后谨慎参拍。

评估单价:7570/平方米,评估总价:1323236元。

起拍价:1323236元,保证金:260000元,增价幅度:5000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正常工作时间接受咨询,咨询电话:沈阳翰宇不动产服务有限公司:4008-3131-77 *********。竞买人如有贷款需求请于开拍前10个工作日申请拍卖贷款服务,联系电话:*********,*********

该房产由申请执行人保管,现场看样联系人:张先生;联系电话:*********

四、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不到保留价不成交,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五、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外观、内在全部情况;存在的抵押、租赁、拖欠税、费等债务负担;存在的违法处罚、保险、年检等;现存的及潜在的实物及法律上的瑕疵;在过户过程中相关管理部门的具体要求等,竞买人自行了解,本院不承担担保责任,本院不负责处理以上事项。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竞买人竞买成功后,财产如存在占用情况,本院将在一定期限内进行腾空,具体时限不能确定。财产交接后,发生占用问题,自行解决。在过户过程中因相关管理部门的具体要求,过户完毕时间存在不确定性,还可能存在因不符合相关管理部门的具体要求而不能过户、不能取得所有权证书等产权证明风险,本院不承担担保责任,本院不负责处理以上事项。相关权利证明只能登记为竞买人。标的面积最终以国土房管部门确权为准,若有出入,拍卖成交价款不予调整。

六、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本院仅负责向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相关法律文书。转让登记所涉及的买、卖双方一切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原产权证书作废公告费由买受人承担;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采暖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自行处理。由于土地性质原因,部分标的物过户时可能需补缴土地出让金等费用,该费用由买受人承担。标的物土地性质及是否需要补缴费用、具体补缴流程及金额请竞买人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调查确认。

七、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与本院联系。

本次拍卖已通知各方当事人;因当事人原因未接收通知的,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

八、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竞价程序开始7日前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才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案件当事人等免交保证金人员需在竞价程序开始3个工作日前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提出造成不能竞买的责任自负。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拍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冻结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竞买人应当在参加拍卖前以实名交纳保证金,未交纳的,不得参加竞买。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交保证金;但债权数额小于保证金数额的按差额部分交纳。

十、拍卖成交余款请在拍卖成交后7个工作日(遇节假日顺延)内在平台支付,缴款之后联系:23379195,逾期未缴纳的,按悔拍处理,保证金一律不退(法院认定的其他情形除外)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一、拍卖标的贷款须知

(1)竞买人需贷款融资的,可在竞拍前自行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服务。竞买人向金融机构申请拍卖贷款服务的行为,系其与金融机构之间的自主行为,贷款成功与否及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与本院无关。(2)竞买人在竞拍成功后,必须依照《拍卖公告》、《拍卖须知》的要求付清余款。余款或部分余款已成功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可由金融机构将相关款项汇入本院执行款账户。(3)因金融机构不同意发放贷款或未能按时发放贷款的,竞买人在竞拍成功后均应按照《拍卖公告》、《拍卖须知》确定的交款期限全额支付拍卖价款,否则应承担未能按时交款而导致悔拍的法律后果。

、本次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同意以本次拍卖规定的保留价予以抵债的,应于本次拍卖流拍后次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抵债,并于次日将价款全额或差额缴至本院,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十三、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升级会员查看

十四、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举报监督电话:*********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咨询电话:沈阳翰宇不动产服务有限公司:4008-3131-77   *********

淘宝技术咨询:400-822-2870

被执行人:沈阳中联大通经贸有限公司、肖晓燕、盘锦鑫昌网业有限公司、肖淑芹、沈阳中鼎欣盛经贸有限公司、张丙学、张肖: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中联大通经贸有限公司、肖晓燕、盘锦鑫昌网业有限公司、肖淑芹、沈阳中鼎欣盛经贸有限公司、张丙学、张肖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拍卖上述房产,现进入网络司法拍卖程序。因我院多次联系你方未果,无法通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我院在本平台予以公示,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

 

本次拍卖由沈阳翰宇不动产服务有限公司提供信息咨询,咨询电话: *********(正常工作时间接受咨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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