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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多项措施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管理

发布日期 2021-04-14 15:4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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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管理的意见》,要求稳步推进招标评价分离改革,鼓励勘察、设计、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采用评价分离方式探索工程、工程总承包领域的评价分离改革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区域性评价分离综合试验。


据悉,《意见》是对浙政发〔2014〕3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的意见》的修订。其中,保留6条,删除9条,修改20条,增加18条,共39条,分为严格招标程序、优化招标投标市场经营环境、深化招标投标规范创新、打击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推进招标投标信息化建设、推进招标投标信用管理和严肃招标投标纪律七个部分。


《意见》强调,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应当由招标人在项目审批或审批时同时提出申请,并在项目审批或审批文件中明确规定,不得随意变更。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在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之前,在交易平台和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众公开3天以上。


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应当进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建立全省统一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体系。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设立备案、登记、注册、缴纳相关费用、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具体资质(资质)、具体行政区域或具体行业奖项等不合理条件,或者将上述不合理条件转化为信用评价指标,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不得以投标报名、考核结果等为前提。


《意见》要求稳步推进招标评估分离改革,鼓励勘察、设计、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采用评估分离方式;探索建设和工程总承包领域的评估分离改革;支持有条件的地区进行区域评估分离综合试点。


《意见》要求投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评价方法。抽签、抽签、汇率投标等方法不得直接选择潜在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在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条件下,不得在总承包资格范围内单独设置专业资格要求。同一招标项目有多项投标资格要求的,不得拒绝联合投标人。


投标人拟派遣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和施工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期内不得在任何其他合同项目中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和施工项目负责人。


《意见》强调,投标人应事先约定投标文件中违法行为造成的民事赔偿责任。投标人通过欺诈、串通投标、贿赂等行为获得中标资格的,中标无效;已签订合同的,合同无效;投标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处理。


加强对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部门对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结果应当立即复印省发改委。


《意见》要求探索长三角地区招标投标交易数据标准的统一,促进交易信息共享和交易结果的相互认可。推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评标专家和现场设施资源共享。深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推进行业信用评价与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融合。加强招标市场与施工现场的联系,加强企业信用与合同履约评价信息的应用,推进项目建设全过程的闭环监管。


《意见》明确规定,招标人违反招标文件备案、异议处理、投诉举报处理的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招标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行政监督部门违反法律法规的,擅自设立、变更审查条件或者没有其他法律法规依据的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拒绝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或者为投标人指定投标代理机构,强制投标人委托投标代理机构进行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投标活动的,应当依法追究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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