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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采购中常碰见的八个“坑”,你知道吗?

发布日期 2019-05-25 09:08:28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电梯供应商经常会遇到哪些不公正的待遇?在电梯招标文件中,电梯供应商会遭遇哪些歧视性或者限制性、排他性条款?针对上述问题,《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深入一线采访和调研了快意电梯、西子电梯、爱登堡电梯、恒达富士电梯、梅轮电梯、上海富士等电梯供应商的相关负责人,梳理出在电梯采购活动中,供应商经常碰见的八个“坑”。

 

设置与所招标电梯设备不相匹配的梯速要求

 

经多方采访和调研,不少地方开展电梯采购活动,电梯采购招标文件存在对电梯企业技术性限制要求,设置与招标电梯设备不相适应的梯速要求,这是采访对象反映最多且经常会遇到的一个歧视性或排他性的条款。

 

例如,某地开展的电梯政府采购项目,采购45部4m/s的电梯,电梯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设备制造许可证最少要能制造6m/s电梯”或“生产制造许可证为8m/s、6m/s分别得3分、2分,4m/s以下不得分”,还有的招标文件要求电梯供应商的“客梯制造许可证要求速度到须达10m/s以上。”等,这种对电梯企业设置与项目招标电梯设备不相适应的梯速要求的限定情况较为普遍。

 

将销售业绩作为评审因素

 

采访对象表示,虽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明确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但在实际采购活动中,他们还是会遇到,电梯招标文件出现对投标人销售业绩的要求,采访对象举了个他们亲身经历的例子,他们参与贵州省某地电梯采购项目,其招标文件就提出,投标人的投标品牌产品2018年度或2017年度销售业绩在80亿元(含)以上的得3分,50亿元(含)至80亿元的得2分,50亿元以下的得1分,以提供2018年或2017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为计分依据。2018年或2017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复印件提供在技术标中,原件备查。

 

“将营业额作为评审因素的行为,对大多数企业而言明显不公平也不合理,这样的营业额可能只有一线的大品牌才能达到要求。”该采访对象说。

 

将注册资金和纳税作为资格条件

 

部分地区电梯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仍然存在对投标人的注册资金设置门槛,限制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况。

 

不少采访对象表示,还有的地方招标文件将投标品牌在当地纳税多少进行评分,或者要求投标人提供电梯售后维保服务在当地要有分公司,通过设置地域性极强的售后服务要求限制厂家投标。为了投标,有的公司特地在当地办分公司。

 

将特定金额项目业绩作为评审因素

 

在电梯采购活动中,有的招标文件限定投标人在特定行业里要有中标项目,且对中标金额有要求,限制特定行业业绩。

 

例如,某医院系统电梯采购项目,预算金额300万元,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以往中标医院系统的项目业绩,且合同中标金额在500万元以上,每提供1份得1分,最高得3分。

 

又如,某地铁公共交通扶梯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了投标人要有“同类项目业绩”,其实也规定了潜在投标供应商要有在地铁项目中中标的业绩,这就具有排他性。因为做了第一个地铁项目的供应商,会排斥那些没有做过地铁项目供应商的参与。在上海某电梯企业相关负责人看来,即使其他供应商在非地铁项目中应用的公共交通型扶梯做得非常好,扶梯质量也特别好,但在该地铁项目中仍然是被排斥的。

 

另一位采访对象也表示,在投标活动中,公建类的项目常设置“已完成多项公建项目”才有参加资格,对于没有做过公建项目的企业而言是一个很大的门槛。

 

要求提供与供货设备无关认证证书

 

部分地区在电梯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与供货设备无关的认证证书、能源管理体系、焊接管理体系、多个节能认证标准、区域性认证证书等。还有些电梯招标文件设置比较冷门的资质荣誉,或将获得“文明单位”或当地节能减排、客户满意排名和名牌企业等荣誉用来作为项目评审因素的加分项。

 

采访对象说,目前,全国各地发证机关不一,一些团体机构、不知名的协会门槛低,经常能接到各种推销证书的电话,不少认证证书基本上企业花一点费用就能办,市场比较混乱,不一定真能客观地反映企业的综合实力和水平。更何况很多认证证书,与采购项目本身没有必然的关系。但是在实际采购活动中,有些厂家取得这些认证证书后,凭借良好的人际关系,能够把这些证件作为得分项列入招标文件中,这对其他潜在投标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

 

另一个采访对象将前段时间他们参与的电梯采购项目招标文件部分内容截图发给记者,评审因素中企业获奖情况占5分,投标单位自2016年1月1日以来获得国际级奖项每个得2分,企业获得国家级奖项每个得1分,满分5分。要提供获奖证书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有些认证证书或者奖项,只有1-2个品牌有,招标文件这样规定,大家去投标,在这一项就会丢到好几分,这几分可能就决定了谁能中标或者落标。”

 

无视法律规定在招标文件中限定品牌

 

一位从事电梯采购招标工作近10年的电梯企业相关负责人表示,电梯采购活动中,曾多次遇到招标文件明确限定品牌参与的情况。比如电梯招标文件中会写明仅限于一线品牌或者仅限于合资品牌参与,有的甚至是直接指定几个品牌参与。

 

采访中,多位采访对象表示,公司曾在电梯采购项目投标中,不止一次遇到过招标文件限定品牌这一歧视性和限制性的不公正待遇。

 

浙江一家电梯企业负责电梯采购项目的一线投标人员,给记者看了一份近期的电梯招标文件。其中,对电梯的主要功能、配置与要求中提到,投标品牌需不低于国内一线品牌产品,不低于进口或者合资品牌。所投的产品需为各厂家中档次以上电梯,不低于三菱LEHY-3,蒂森TE-GL,通力E-MINI等。

 

要求所投产品为原厂原品牌和进口件

 

有的电梯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强行要求投标人同品牌进口件,通常对曳引机、控制柜、安全钳、限速器、缓冲器等,要求与投标电梯是同一品牌且为进口件,并提供同一品牌进口件的证明,或者所投电梯是同一品牌进口件得分明显高于国产。“但是他们却不能提供其技术优于国产的证明材料,歧视国产品牌。”采访对象表示。

 

上海某电梯企业负责人介绍说,他之前参加江苏的电梯采购项目,其招标文件就提出,投标人所投电梯产品的无机房曳引机、门机、控制柜进口,且原厂原品牌,得6分。

 

浙江另一家电梯企业负责人说,她参与的一个电梯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对电梯主要部件要求:曳引机、控制主板、 变频器、门电机、称重感应器、轿厢减震弹簧必须为原厂原品牌进口,需提供进海关报关单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以示证明。后来有供应商质疑,将主要部件要求更改为:曳引机、控制主板、 变频器、门电机、称重感应器、轿厢减震弹簧必须为原厂原品牌或为进口部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原厂原品牌,这一要求目前企业能做到吗?没有多少厂家能做到,只有外资、合资企业有可能符合要求。该负责人说,国产品牌哪能做到原厂进口,还有这么多部件都要求原厂原品牌或者进口,一般国内厂家很难做到。目前的现状是,国产品牌能做到原厂原品牌的也不多。

 

用试验/检测报告充当型式试验报告

 

电梯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还会出现投标人用试验报告/检测报告充作型式试验报告,迷惑评审专家和竞争对手的情况。

 

简单来说,就是一些厂家为了达到控标的目的,提供的试验报告五花八门。关键是这些试验报告与电梯产品是否安全运行,及质量好坏基本没什么关系,就是为了便于其控标。比如,不少厂家电梯门机的机械设计都不太一样,有的用重锤,有的用弹簧,到底是重锤好,还是弹簧好?谁能提供试验报告,谁就是好的。

 

业内专家表示,政府采购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要真正实现阳光采购,规范采购,净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保障供应商的合法权益,需要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共同努力。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遇到不公正的待遇,应勇敢站出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帮助,通过质疑或投诉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各方共同努力,让政府采购更加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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