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2179万元
法定代表人:夏珂研
联系方式:0512-36860989
注册时间:1993-04-02
公司地址:浙江省龙泉市新华街30号三楼
简介:
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销售娱乐数码类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国家限制类、禁止类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案号: (2020)京03执恢22号
相关人员:李化亮 立案时间:2020-02-18
案件基本内容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限制消费令 (2020)京03执恢22号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0年02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人北京易迪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申请(cid:9)执行你单位民事一案,因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书 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 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单位及你单 位法定代表人李化亮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 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 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 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 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 场 所 办 公 ; ( 五 ) 购 买 非 经 营 必 需 车 辆 ; ( 六 ) 旅 游 、 度 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 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 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 为。如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 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 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如你单位因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 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 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令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