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滁州市鑫隆机电有限公司、郑健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7)粤0606执4688号
判决日期:2017-07-04
法院: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市鑫隆机电有限公司、郑健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粤0606民初192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滁州市鑫隆机电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返还预付款315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7900元;二、被告郑健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郑健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滁州市鑫隆机电有限公司依法予以追偿;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滁州市鑫隆机电有限公司、郑健负担5365元。因债务人滁州市鑫隆机电有限公司、郑健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佛山市顺德区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顺德区档案馆房地产档案室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向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另查明,被执行人滁州市鑫隆机电有限公司有位于滁州市怡亭路西侧、虹桥路东侧土地【证号:滁国用(2014)第09484号】,已被本案于诉讼阶段登记查封,并于2017年5月19日委托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行;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3日将被执行人滁州市鑫隆机电有限公司、郑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滁州市鑫隆机电有限公司、郑健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于2017年7月3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353388.9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7-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