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吉宝等盗伐林木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8)辽04刑终132号
判决日期:2018-06-26
法院: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大勇犯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被告人任恩旭、唐某、刘玉全、张吉宝、张某某、车某某、周某某、张某某、栾某某犯滥伐林木罪,被告人李昌春、盖某某犯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木罪,被告人邹某某犯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一案,于2018年3月26日作出(2017)辽0423刑初10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大勇、任恩旭、唐某、刘玉全、张吉宝、李昌春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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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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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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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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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8-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