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渝、郑秀萍、陈舒云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8)川01刑终73号
判决日期:2018-06-25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渝、郑秀萍、陈舒云、陈应林、王木彬、李阔道、陈霞青、陈兴全、李均、李成建、陈兴建、周玉英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一案,于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作出(2015)温江刑初字第102号判决书,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院将案件发回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重审,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该院作出(2016)川0115刑初47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渝、郑秀萍、周玉英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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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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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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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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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8-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