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振明、刘忠华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鄂0528民初622号
判决日期:2017-06-16
法院: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龚振明、刘忠华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保康县银大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刘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振明、原告刘忠华的法定代理人龚某及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南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卫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保康县银大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刘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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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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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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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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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7-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