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之明、小四妹等与曹雄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浙0703民初307号
判决日期:2017-06-14
法院: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姚之明、小四妹诉被告曹雄刚、张利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曹雄刚向原告归还借款25000元及利息(自起诉日至实际归还日按年利率6%计算);2、被告张利青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之明、小四妹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雄刚、张利青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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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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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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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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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7-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