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兆洲、匡爱香等与宋国昕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4)泰民初字第270号
判决日期:2015-11-17
法院:泰和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彭兆洲、匡爱香与被告宋国昕、江西宏标汽车运输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兆洲、匡爱香及两原告委托代理人肖成劲,被告宋国昕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声栋,被告江西宏标汽车运输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武,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和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毛丽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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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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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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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5-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