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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蓝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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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雷松故意伤害罪雷衍航、黄少波等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7)湘1127刑初438号         判决日期:2018-05-28         法院:蓝山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蓝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湘蓝检刑诉[2017]4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雷松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雷衍航、黄少波、雷纯武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7年11月22日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月18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蓝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桂姣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被告人彭雷松及其辩护人唐昭富、被告人雷衍航及其辩护人蹇文生、被告人黄少波及其辩护人孟宁波、被告人雷纯武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与被告人彭雷松、雷衍航、黄少波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期间,经蓝山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一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8-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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