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光谷新力房地产有限公司、丁文华等犯合同诈骗罪任光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号:(2015)威刑二终字第46号
判决日期:2015-09-30
法院: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乳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单位乳山光谷新力房地产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丁文华、王彩、邓美芹犯合同诈骗罪,原审被告人任光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一案,于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作出(2014)乳刑初字第2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单位乳山光谷新力房地产有限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丁文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王彩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邓美芹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任光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丁文华、王彩不服,均以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为由,提出上诉。丁文华、王彩的辩护人提出了与丁文华、王彩上诉理由相同的辩护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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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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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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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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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5-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