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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皖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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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徐焕先等与牛远航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6)皖1126民初388号         判决日期:2016-07-26         法院:凤阳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姜某、徐焕先、徐某1、徐某2、徐某3(以下简称“姜某等5人”)诉被告牛远航、姬兰兰、张春香(以下简称“牛远航等3人”)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姜某等5人申请追加参与打架的武学军、赵玉君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武学军、赵玉君与本案有利害关系,遂决定追加该二人为共同被告。本案于2016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某、徐焕先及原告徐某3的法定代理人姜某、原告姜某、徐焕先、徐某1、徐某2、徐某3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张萍、被告牛远航、姬兰兰、张春香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王忠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武学军、赵玉君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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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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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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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6-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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