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鸿翔与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6)津0116民初1057号
判决日期:2016-07-26
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鸿翔与被告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经开庭审理依法作出(2015)滨民初字第1650号民事判决。原、被告均不服该判决,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重新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瑞凯、代理审判员孙洁、人民陪审员张永芝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分别于2016年6月1日、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鸿翔的委托代理人卢伟华、刘艳杰,被告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6-07-26